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祥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祥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祥榮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2頁、第33-34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 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吊飾 1件(警方蒐證購得) 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髮飾 1件(警方蒐證購得) 3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吊飾 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