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家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家緯透過劉明禕(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租郭蕙瑜授權告訴人方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方齊公司)管理之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8房 屋,其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通知告訴人方齊公司之業務員邱 妤庭協助開鎖辦理退租,離開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當日21時前之某時,持自備之三秒膠灌入上址房屋大門鎖孔,致大門鎖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方齊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