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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石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406號、112年度偵字第39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9406號
                                    112年度偵字第39980號
  被   告 高石柱 男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市
                          小港區公所)
            居無定所(以手機聯絡)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石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分別有下列
    竊盜之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9月16日23時55分許,至高雄市○○區○○○000號工
    地,拿工地內現成之鉗子剪斷工地內電纜線之方式,竊取許
    榮輝所有數量不詳之電纜線,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並將所竊得之電纜線轉售於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個人回收者,得款新臺幣(下同)2,
    800元。
(二)於112年9月6日23時13分許,從沒有門鎖處,進入高雄市前鎮
    區翠亨北路193旁工地,拿工地內現成之老虎鉗之類工具,剪
    斷工地內電纜線之方式,竊取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數量不詳之電纜線,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並將所竊得之電纜線轉售於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個人回收者,得款2,400元。
二、案經許榮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前鎮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石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坦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攔一、(一)(二)所載之時、地,有竊取電纜線之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許榮輝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其所有之電纜線,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之時、地遭竊之事實。 3 證人即告發人郭繼豐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時、地遭竊之事實。 4 刑案現場照片、竊盜案照片。 佐證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之時、地,竊取電纜線之犯行。 
二、核被告高石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復被告犯罪
    事實欄一、(一)(二)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被告亦未賠償被
    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
    徵其價額。另依現有之卷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破壞門鎖(
    卷附照片只能證明門鎖有被破壞,沒法證明係被告所破壞)
    、毀越牆垣或安全設備及進入上開處所竊盜時即有攜帶鉗子
    或老虎鉗之類之兇器,自難對被告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牆垣或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嫌
    相繩,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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