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明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848號、第7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明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明濱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功能提領或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企帳戶,以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葉彥君、謝名桐、黃祈誠、黃秋香、劉錦芬、張凱㨗、沈美英、郭駿森、柯秀勤、謝麗珠、周靜孜、廖文輝、邱芝玲、洪淑梅、蘇楷駿、柯美如、柯秀卿、劉千正、林淑蘭、鐘致軍、陳慧媛、羅吉錡、吳昇、鄒金水、陳雅婷、朱淑芬、劉浚瑋、洪梅芳、張偉庭、周怡伶、林曉霞、陳彥同(下稱葉彥君等32人),致葉彥君等32人陷於錯誤,分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3帳戶,除劉浚瑋之匯款因警示圈存而未遭 提領或轉匯外,其餘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因葉彥君等32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詢據被告蘇明濱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惟矢口否認 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本案3帳 戶提款卡都遺失,不知道為何被拿去做詐欺,單純遺失,沒有交付他人,我於112年7月20日在高雄小港區中山路出車禍,後來有到小港醫院掛急診,再轉院到802國軍醫院住院9天,我猜測可能是這段期間遺失,我台企銀行提款卡上有寫密碼,而我3張提款卡密碼都相同,可能這樣遭人撿去利用云 云。經查: ㈠本案3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葉彥君等32人施以詐術,致葉彥君等32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3帳戶,除告訴人劉浚瑋之匯 款因警示圈存而未遭提領或轉匯外,其餘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證人葉彥君等32人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本案3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 證據等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使用,具有相當之專屬性、私密性,倘非帳戶權利人有意提供使用,他人當無擅用非自己所有帳戶予以匯提款項之理。又自犯罪集團成員之角度觀之,渠等既知使用與自己毫無關聯性之他人帳戶資為掩飾,俾免犯行遭查緝,當亦明瞭社會上一般稍具理性之人如遇帳戶提款卡遺失或遭竊,為防止拾、竊得者擅領存款或擅用帳戶,必旋於發現後立即辦理掛失手續或報警處理,在此情形下,詐欺集團成員若猶以各該拾、竊得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將徒使勞費心力所得款項無法提領,甚至於提領時即為警查獲,而冒有極大風險,故犯罪集團成員唯恐其取得之金融帳戶隨時有被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使用該金融帳戶,或無法順利提領匯入該金融帳戶內之贓款,當無貿然使用竊得或拾得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以資取贓之理;輔以現今社會上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則犯罪集團成員僅需支付少許對價或利益為誘餌,即能取得可完全操控而毋庸擔心被人掛失之金融帳戶運用,殊無冒險使用他人遺失或遭竊之金融帳戶之必要與可能,反之,詐欺集團成員若無十足把握,衡情,應不致以本案3帳戶作為渠等指示被害人 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亦即,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當 非遭竊或遺失而為詐欺集團偶然取得,應係本案3帳戶之持 用人即被告自主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甚明。被告辯稱本案3帳戶係因遺失,致遭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取贓工具使用 之可能性甚低,非可採信。 ㈢再者,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於自己支配範疇之外,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申請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被告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詎其仍將其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 他人,足認主觀上顯有縱使本案3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 、作為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間接故意,甚為灼然。 ㈣至被告雖另辯稱其有向警方報案其本案3帳戶遺失云云,並提 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相佐(見偵字卷第6848號卷第49頁),然依其報案之時間點,已係在其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葉 彥君等32人因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本案3帳戶之後,此不僅已 與其交付本案3帳戶當時主觀上所存之犯意無涉,對於本件 犯罪行為之實施或防免損害發生亦毫無作用,自無從作為有利其認定之依據。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狀陳述意見並請求本院開庭審理等語,惟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而依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及前揭理由,已足認定被告上開犯行,故尚無開庭訊問被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 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又詐欺集團利用被告本案3帳戶受領詐欺 犯罪所得,已著手於洗錢之行為,惟就告訴人劉浚瑋因受騙而匯款至郵局帳戶部分(即附表編號27),因遭圈存並未提領乙節,有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6848號卷第23頁)在卷可憑,是詐欺集團未及提領而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因而未能得逞,此部分洗錢犯罪尚屬未遂,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已達洗錢既遂程度,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併此說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27部分), 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至26、28至32部分)。被告以一提供本 案3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葉彥君等32人,侵 害葉彥君等32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 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葉彥君等32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其中如附表編號27所示部分,尚未實際形成金流斷點,僅止於洗錢未遂之程度,已如前述),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未與葉彥君等32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其提供3個金融帳戶的犯 罪手段與情節、造成葉彥君等32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所示)、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 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 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提供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葉彥君等32人匯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除告訴人劉浚瑋匯入郵局帳戶之 款項因遭警示圈存外,其餘匯入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葉彥君 (提告) 於112年7月5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葉彥君佯稱:可加入「PXYCOIN」APP投資乙太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18日12時1分許 ⑵112年9月18日12時8分許 ⑴5萬元 ⑵1萬元 高銀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警一卷第30、32至50頁) 2 謝名桐 於112年9月19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謝名桐佯稱:可下載「COINIFEE」APP申設帳號,儲值資金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16時18分許 1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59至61頁) 3 黃祈誠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黃祈誠佯稱:現在股市難操作,獲利減少,可在「Batecoin」網站申設帳號,儲值資金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16時37分許 3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轉帳明細擷圖、爆料公社網頁擷圖(警一卷第71至75頁) 4 黃秋香 (提告) 於112年5月底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黃秋香佯稱:可在伊製作之虛擬貨幣網站「likescoin」申設帳號,並向指定客服人員索取帳戶儲值資金,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0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高銀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86頁) 5 劉錦芬 (提告) 於112年6月底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劉錦芬佯稱:可在「Batecoin」網站申設帳號,並向客服人員索取入金帳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1日10時49分許 5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匯款單翻拍照片(警一卷第97至100、102、105至148頁) 6 張凱㨗(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張凱㨗佯稱:可在「Bate」網站申設帳號,並依客服經理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21日11時3分許 ⑵112年9月21日11時3分許 ⑶112年9月21日11時5分許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⑶1萬元 高銀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157至163頁) 7 沈美英(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沈美英佯稱:可下載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3日11時12分許 2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匯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71頁) 8 郭駿森 (提告) 於112年6、7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郭駿森佯稱:可下載「LIKESCOIN」交易所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5日11時23分許 5萬元 高銀帳戶 報案資料(警一卷第184至187頁) 9 柯秀勤(提告) 於112年5月底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柯秀勤佯稱:可先以贈送之500USDT操作虛擬貨幣買賣,並下載「LIKESCOIN」交易所APP,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25日11時38分許 ⑵112年9月25日11時44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高銀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警一卷第191、193至198頁) 10 謝麗珠(提告) 於112年9月12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謝麗珠佯稱:可下載「LIKESCOIN」APP投資乙太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6日9時51分許 5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208頁) 11 周靜孜 (提告) 於112年7月5日起,透過LINE「前程似錦」群組結識周靜孜,以暱稱「陳秉霖」、「likescoin客服專員001」向周靜孜佯稱:僅須依指示下載APP並匯款,或用實體黃金及現金向指定幣所兌換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26日9時59分許 ⑵112年9月27日14時41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高銀帳戶 帳戶交易明細表、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帳戶存摺照片(警一卷第225、227、233至240頁) 12 廖文輝(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LINE「柏懿投資商學院」群組結識廖文輝,以暱稱「周寶琳」向廖文輝佯稱:可下載「likes coin」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48分許 3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52至254頁) 13 邱芝玲 (提告) 於112年7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邱芝玲佯稱:可下載「ManyCoin」APP投資,並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8日12時49分許 3萬元 高銀帳戶 帳戶存摺照片、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64、268頁) 14 洪淑梅 於112年6月中旬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洪淑梅佯稱:伊係「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司」技術指導老師,有老師將回台灣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需要粉絲支持,老師會免費診斷股票並給操作建議,僅須下載「Many」APP,並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8日10時12分許 3萬元 臺企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圖、幣商照片、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警一卷第279至285頁) 15 蘇楷駿 於112年6月23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蘇楷駿佯稱:可協助投資台灣股票及虛擬貨幣,僅須下載「LIKES」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19日9時30分許 ⑵112年9月19日9時31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臺企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295、296頁) 16 柯美如(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柯美如佯稱:可下載「likes coin」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泰達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36分許 3萬元 臺企帳戶 詐騙平台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306、307頁) 17 柯秀卿(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柯秀卿佯稱:可下載「COINPARKS」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3日11時6分許 5萬元 臺企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存摺內頁影本、詐騙平台網頁擷圖(他字卷第21、24頁) 18 劉千正 於112年7月5日13時許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劉千正佯稱:可下載「COINPARKS」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3日11時31分許 2萬元 臺企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326至337頁) 19 林淑蘭(提告) 於112年6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林淑蘭佯稱:可下載「coinlifee」APP申設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16分許 10萬元 臺企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348、350頁) 20 鐘致軍(提告) 於112年5月中旬起,透過LINE「前程似錦」群組結識鐘致軍,以暱稱「黃曉萱」向鐘致軍佯稱:僅須依指示下載「Likescoin」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8日10時1分許 5萬元 臺企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362至368頁) 21 陳慧媛 於112年9月7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陳慧媛佯稱:可下載「LIKESCOIN」APP,並聽從老師指導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8日12時15分許 1萬元 臺企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匯款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一卷第383至392頁) 22 羅吉錡 (提告) 於112年9月7日15時17分許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羅吉錡佯稱:可聽從老師指導,將投資股市資金,轉為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18日10時53分許 ⑵112年9月18日10時54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郵局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警一卷第399、400頁) 23 吳昇 (提告) 於112年7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吳昇佯稱:可下載「Bate」APP申設帳戶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45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10頁) 24 鄒金水 (提告) 於112年7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鄒金水佯稱:可下載APP申設帳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47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報案資料(警一卷第418至522頁) 25 陳雅婷 於112年9月6日21時41分許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陳雅婷佯稱:可下載「Coinparks」交易所APP申設帳戶,聽從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20日10時6分許 ⑵112年9月20日10時9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警一卷第530至538頁) 26 朱淑芬(提告) 於112年6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朱淑芬佯稱:可下載「Coinparks」交易所APP申設帳戶,聽從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0日10時12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匯款帳戶存摺影本(警一卷第549頁) 27 劉浚瑋(提告) 於112年6月18日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劉浚瑋佯稱:可聽從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1日11時1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詐騙平台網頁擷圖(警一卷第558、559頁) 28 洪梅芳 (提告) 於112年9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洪梅芳佯稱:可聽從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18日10時55分許 ⑵112年9月18日10時59分許 ⑴5萬元 ⑵2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二卷第38至49頁) 29 張偉庭(提告) 於112年9月初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張偉庭佯稱:可聽從指示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43分許 2萬元 臺企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59、60頁) 30 周怡伶 (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周怡伶佯稱:可下載「Pxycoin」APP申設帳戶,聽從指示匯款投資乙太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⑴112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 ⑵112年9月26日10時2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臺企帳戶 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68至78頁) 31 林曉霞 於112年9月上旬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林曉霞佯稱:可下載「LIKESCOIN」APP,並使用提供之錢包地址,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2分許 2萬元 高銀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0頁) 32 陳彥同 (提告) 於000年0月間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LINE向陳彥同佯稱:可下載「LIKESCOIN」APP,並依指示買賣泰達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43分許 1萬元 高銀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警二卷第98、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