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明知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時 二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一五五號建興市場內,以每捲新臺幣(下同) 七十元價格,向綽號「阿嘉」之不詳姓名之人買受,內含「春花望露」、「孤戀 花」、「送君珠淚滴」及「有情人」等歌曲之「秀蘭瑪雅VS美女唱將」專輯, 係未經告訴人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旗公司」)同意,重製該公司享 有著作權之盜版CD光碟,竟仍於其在該市場擺設之攤位上陳列,並以每捲二百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同日十二時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盜版CD光碟四片,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 其高雄縣鳥松鄉仁美村高碼二巷一號住處,因肝癌末期引起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 血而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國 卿 法 官 蔡 正 雄 法 官 劉 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豐 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