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律師 錢師風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被 告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錢師風 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八 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於陸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二 、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關於「犯罪事實 」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 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 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因此,如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 記載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時,即係於法定必備程式有所欠缺。 二、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雖於附表一載明往來明細,惟本件 被告所涉範圍有被告負責之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操控之聖星企業有限公 司、聖舫企業有限公司、麗佑企業有限公司(請確定是否為「麗祐」企業有限公 司之誤﹖)等四家公司,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究係由何家公司開立,開予何人﹖ 起訴書均未載明,使本院無從確定審判範圍,被告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屬起 訴程式不完備,應予補正(應補正事項如附表一所示)。 三、關於犯罪事實三之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即買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未將 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此部分因牽涉審判範圍自有加以載明必要 ),發票金額、所逃漏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逐一分別載明,依其記載 方式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應予以補正 (其應補正之事項如附表二所示)。又關於被告業務侵占部分,因本件金錢來往 對象牽涉被告負責之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振安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與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 ,因起訴書未記載所侵占者係何家公司之何筆款項、金額及侵占日期;而起訴書 上關於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在金融機構開戶資料(金 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並未載明,所稱付款之支票,亦未載明發票人、發 票日、付款人、金額、票據號碼及提示情形等資料;關於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安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守、陳振榮、劉登山及「其他個人」之金融機構資 料(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各次匯款日期及金額)亦未記載,因此,依其 記載方式並無法使本院確定其起訴之範圍,被告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自應予以 補正(其應補正之事項如附表三所示) 四、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 定,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補正如附表一所示各項,於六十日內補正附 表二、三所示各項(此部分本院考量其相關卷證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故予 以較長之補正時間)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仁松 法官 陳威龍 法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一: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起訴事實是否僅為從八十三年四月間起之販賣不實統一 發票部分﹖ 二、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人、買受人、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如有幫助逃漏稅 之情形時,其逃漏稅額並應載明)。 附表二: 一、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向「聯澤工程有限公司」、「聚灃有限公司」、「煜誠實 業有限公司」、「先巨實業有限公司」、「王頂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 限公司」、「喬益貿易有限公司(請確定是否為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之誤﹖)」、 「上明哲有限公司」等公司;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謙禾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喬益貿易有限公司(請確定 是否為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之誤﹖)」、「上明哲有限公司」等公司;安鋒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向「聯澤工程有限公司」、「聚灃有限公司」、「謙禾有限公司」、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王頂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喬 益貿易有限公司(請確定是否為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之誤﹖)」、「上明哲有限公 司」、「丰陵企業有限公司」、「暐晴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所買受之不實統一 發票,其各張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所逃漏之營業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金額。 二、依卷內資料此部分尚有向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 限公司、豐能企業有限公司、香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綱茂有限公司、興欣 建設有限公司、育翔企業有限公司、景友建設有限公司、元盟實業有限公司買受 不實統一發票行為存在(其買受人似均為峰安公司),如欲併辦時,請一併補正 。 附表三: 一、被侵占款項之公司名稱、金額、日期及其詳細侵占流程。 二、「聯澤工程有限公司」、「聚灃有限公司」、「煜誠實業有限公司」、「先巨實 業有限公司」、「王頂實業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喬益貿易有 限公司(請確定是否為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之誤﹖)」、「上明哲有限公司」、「 謙禾有限公司」、「丰陵企業有限公司」、「暐晴企業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 與本件有關之金融機構資料(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與本件有關之 資金流程)。 三、與本件有關之支票(應載明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金額、票據號碼及其提示 情形)。 四、與本件有關之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守、陳振榮、 劉登山及「其他個人」之金融機構資料(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與 本件有關之資金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