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恩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