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九號 被 告 乙○○ 原 告 康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華興 原 告 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雄 原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廖 建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