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一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下旬某日,在高雄市○○路與十全路口之跳蚤市場,明 知乙○○○銷售之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的世界公司)童裝約三百 件,係愛的世界公司所有,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七 十一號為不詳姓名之人竊取之贓物,仍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新台幣(以下同)一 千六百元價格購買約三百件。嗣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十四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一巷十五號前設攤販賣前揭童裝時,為愛的世界公司南區職員丙○○會同警 方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之童裝一百二十八件(價值十二萬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在跳蚤市場向賣二手貨的 乙○○○購買二包用垃圾袋包起來的衣服,並不知道裡面的衣服是贓物云云。惟 查(一)為警查獲之童裝一百二十八件,係愛的世界公司所有,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日,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七十一號為不詳姓名之人竊取之事實,業據告 訴人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指訴綦詳,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是 該批童裝確為贓物無訛。(二)為警查獲之童裝上尚掛有愛的世界童裝商標,此 有照片附卷可查,而愛的世界公司之童裝除該公司之門市外,別無他處商店可購 買,被告既係在市場販賣衣物之人,豈有不知之理,然被告竟於銷售二手貨之跳 蚤市場,購買全新之愛的世界公司童裝,且以每件僅五十餘元之價格購入掛有商 標之專櫃衣物,依一般人的客觀認之,當可判斷該批童裝之來源不明為贓物,然 被告竟諉稱不知,實與常情相悖。綜上所述,被告辯解不足採信,本案罪證明確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審酌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堪認其毫無悔意,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尚非輕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秀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