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九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上「 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甲○○」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二所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申請書、契約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如附表四、五所示及如附表六所示編號一 至十七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因需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 高雄縣大寮鄉中興村中華北巷三二號住處,未經其兄甲○○同意,自行取走甲○ ○所有放置於家中房間內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卡、薪資表及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等資料(涉犯親屬間竊盜罪部分,未據告訴)。又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猶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連續在高雄地區,擅自在各該附表所示之銀行之申請書上偽造「甲 ○○」之署押(行為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偽造各該私文書,隨即連續持以 行使,向各該銀行表示申請各該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而 各該銀行亦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核准日期,核發如附表一所示 卡號之信用卡一張予乙○○。乙○○並於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於不詳 時間、地點,連續在各該信用卡上「持卡人簽名欄」分別偽造「甲○○」之署押 各一枚,足以生損害於甲○○。且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地區,擅自 分別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以該附表所示之方法偽造「甲○○」署押,足以生 損害於甲○○,而偽造各該私文書,並隨即持以行使,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表示申貸款項,而該銀行亦因而陷於錯誤,核給乙○○如該附表備註欄所示 之救急卡,乙○○即持該卡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之提款機內提借 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乙○○於取得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偽造「甲○○ 」署押於該信用卡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即於如附表三至六之時間,在高雄地 區,分別持各該信用卡,連續向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特約商店、銀行提款機,以 甲○○名義先後購買商品消費或預借現金使用,並於刷卡消費時,在如附表四、 五及如附表六所示編號一至十七之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押各一枚,以偽造甲 ○○之簽帳單,持交各該特約商店收憑,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如附表四至六所 示之特約商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上開特約商店因持該等偽造之簽帳單向如 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請款,致各該銀行陷於錯誤,如數為其墊付款項。至八十九年 三月某日止,乙○○共消費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六元(即 79221元+41044元+148891元)及預借現金八萬一千元(即25000元+16000元+ 40000元),供己花用。嗣因乙○○無力償還該等款項,各銀行乃向甲○○催繳 款項,甲○○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丙○○於偵 審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兄甲○○於偵查中 (見偵查卷第十七頁至 第十八頁)、證人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王毓慧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 證明確(見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復有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影本、甲○○國民身分證影本、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甲○○之薪資表影本一件、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件、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一件、借款明細影本一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甲○○國民身分證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切結書影本、 本票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陳報狀(見偵查卷第四十六 頁)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所提出之陳報狀(附 帳務明細影本一件、客戶消費明細三紙)各一件;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卡申請書影本、甲○○國民身分證影本、帳單影本、刷卡明細影本信用卡影本 及該銀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荷法函催字第三二二號函(附繳款通知書八紙)各 一件暨簽帳單影本二紙;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明細影本、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誠泰銀信卡字第一一七六號函(附簽帳單六紙、繳款通知書八紙、 帳單彙總查詢二紙)、該銀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誠泰銀信卡字第三六四號函( 附繳款通知書十一紙、償還情形明細表一紙)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等附卷 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至被告雖聲請訊問證人即其父柳照宇為證,然依證人柳照宇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可 知,該證人所知悉與本案相關之事項,均係事後聽聞,尚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附此敘明。 二、按簽帳單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與收單銀行及特約商店間,就持卡人消費事 項,彼此間供作收單、憑據及核發消費金額之依憑,且係持卡人表示確有在簽帳 單所載之特約商店、消費項目及金額等消費之事實,應係私文書之性質,其偽造 簽帳單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甲○○之財產權益。核被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小 額循環貸款申請書,分別持以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借款,而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偽簽甲○○署押,再持以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偽 造簽帳單,交回特約商店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簽帳 單等私文書後,進而持以申請信用卡、持交特約商店收憑,均已達於行使之階段 ,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而被告前揭偽造甲○○之署押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其 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素行尚佳,雖因無足夠之消費 信用、能力,而冒用其兄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終因無法支付消費款項,使其兄 之信譽遭受損害,並損害發卡銀行之財產權益,惟犯後積極償債,除已續陸清償 完畢積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外,僅尚積欠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八萬餘 元,此已據告訴人代理人丙○○、證人王毓慧分別陳明在卷,並有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繳款通知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款通知書影本及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其於犯後亦坦承犯行 ,表示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已 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日公布,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故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 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陸續清償,僅仍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約八萬餘元,已如前述,其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 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三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甲○○」署押、如附 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上「持卡人簽名」欄內之「甲○○」署押各一枚、如附表二所 示之小額貸款申請書、契約書上之「甲○○」署押、如附表四、五所示及如附表 六所示編號一至十七之簽帳單上之「甲○○」署押各一枚,均係偽造之署押,雖 均未扣案,惟亦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申請書、契約書上除偽造 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甲○○」署押外,雖於該等文書上,復有其他「甲○○」之 簽名(詳如附表八所示),惟該等簽名僅在識別係該信用卡或貸款之申請人為何 人,亦即僅表示作成文書之名義人,並非以該申請人本人簽名之意思為之,不生 偽造署押之問題(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決同此見解),公訴人 認如附表八所示之「甲○○」簽名亦屬偽造「甲○○」署押,尚有誤會。末查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文件暨如附表四、五所示及如附表六所示編號一至十七之 簽帳單,均已因向銀行或商店提出行使,而由銀行或商店持有,已非被告所有之 用;又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如附表二所示之救急卡,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然依各該信用卡背面約定條款之約定,該信用卡仍屬發卡銀行所有,自非屬被 告所有,故均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李麗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申請信用卡部分): ┌──┬────┬─────┬────┬────┬────┬──────┐ │編號│偽造時間│偽造之文書│偽造方法│行使對象│核准日期│核發之信用卡│ │ │(民國)│ │ │ │(民國)│卡號 │ ├──┼────┼─────┼────┼────┼────┼──────┤ │一 │八十九年│富邦商業銀│在申請書│富邦商業│八十九年│000000000000│ │ │一月間某│行股份有限│上「正卡│銀行股份│一月二十│2209 │ │ │日 │公司信用卡│人親筆中│有限公司│八日 │ │ │ │ │申請書 │文簽名」│ │ │ │ │ │ │ │欄偽造「│ │ │ │ │ │ │ │甲○○」│ │ │ │ │ │ │ │署押壹枚│ │ │ │ ├──┼────┼─────┼────┼────┼────┼──────┤ │二 │八十九年│荷商荷蘭銀│在申請書│荷商荷蘭│八十九年│000000000000│ │ │一月間某│行股份有限│上正卡申│銀行股份│二月一日│2604 │ │ │日 │公司信用卡│請人簽名│有限公司│ │ │ │ │ │申請書 │欄二處各│ │ │ │ │ │ │ │偽造「柳│ │ │ │ │ │ │ │文浩」署│ │ │ │ │ │ │ │押各壹枚│ │ │ │ ├──┼────┼─────┼────┼────┼────┼──────┤ │三 │八十九年│誠泰商業銀│在申請書│誠泰商業│八十九年│000000000000│ │ │一月間某│行股份有限│上「正卡│銀行股份│二月二日│4001 │ │ │日 │公司信用卡│申請人中│有限公司│ │ │ │ │ │申請書 │文親筆簽│ │ │ │ │ │ │ │名」欄偽│ │ │ │ │ │ │ │造「柳文│ │ │ │ │ │ │ │浩」署押│ │ │ │ │ │ │ │壹枚。 │ │ │ │ ├──┼────┼─────┼────┼────┼────┼──────┤ │四 │八十九年│中國信託商│在申請書│中國信託│八十九年│000000000000│ │ │一月間某│業銀行股份│上「正卡│商業銀行│二月八日│7517 │ │ │日 │有限公司信│申請人親│股份有限│ │ │ │ │ │用卡申請書│筆中文簽│公司 │ │ │ │ │ │ │名」欄偽│ │ │ │ │ │ │ │造「柳文│ │ │ │ │ │ │ │浩」署押│ │ │ │ │ │ │ │壹枚 │ │ │ │ └──┴────┴─────┴────┴────┴────┴──────┘ 附表二(申請信用貸款部分): ┌────┬─────────┬───────┬────┬───────┐ │偽造時間│偽 造 之 文 書│偽 造 方 法│行使對象│備 註│ │(民國)│ │ │ │ │ ├────┼─────────┼───────┼────┼───────┤ │八十九年│①萬泰商業銀行股份│在申請書上「申│萬泰商業│該銀行核發卡號│ │一月二十│ 有限公司小額循環│請人暨同意書人│銀行股份│00000000號救急│ │八日 │ 信用貸款申請書 │」欄偽造「柳文│有限公司│卡一張予乙○○│ │ │ │浩」署押壹枚 │ │ │ │ ├─────────┼───────┼────┤ │ │ │②萬泰商業銀行股份│在契約書上「留│萬泰商業│ │ │ │ 有限公司小額循環│存印鑑」欄、「│銀行股份│ │ │ │ 貸款契約 │簽名」欄偽造「│有限公司│ │ │ │ │甲○○」署押各│ │ │ │ │ │壹枚 │ │ │ ┴────┴─────────┴───────┴────┴───────┘ 附表三(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明細): ┌──┬──────────┬────────────┬───────┐ │編號│時 間(民國)│地 點│金額(新臺幣)│ ├──┼──────────┼────────────┼───────┤ │一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伍仟元 │ ├──┼──────────┼────────────┼───────┤ │二 │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伍仟元 │ ├──┼──────────┼────────────┼───────┤ │三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伍仟元 │ ├──┼──────────┼────────────┼───────┤ │四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伍仟元 │ ├──┼──────────┼────────────┼───────┤ │五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伍仟元 │ ├──┼──────────┴────────────┴───────┤ │合計│貳萬伍仟元(均已清償完畢) │ └──┴───────────────────────────────┘ 附表四(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明細): ┌──┬──────┬────────┬───────┬─────┐ │編號│時間(民國)│商 店 名 稱 │金額(新臺幣)│簽帳單聯數│ ├──┼──────┼────────┼───────┼─────┤ │一 │八十九年三月│寶麗銀樓 │壹萬叁仟貳佰元│不詳 │ │ │十六日 │ │ │ │ ├──┼──────┼────────┼───────┼─────┤ │二 │八十九年三月│宏福銀樓 │叁仟捌佰貳拾元│不詳 │ │ │十六日 │ │ │ │ ├──┼──────┼────────┼───────┼─────┤ │三 │八十九年三月│友春視聽歌唱 │壹萬零伍佰元 │不詳 │ │ │十七日 │ │ │ │ ├──┼──────┼────────┼───────┼─────┤ │四 │八十九年三月│雨荷美容材料行 │叁仟玖佰元 │不詳 │ │ │十七日 │ │ │ │ ├──┼──────┼────────┼───────┼─────┤ │五 │八十九年三月│圓圓俱樂部 │捌仟壹佰陸拾元│不詳 │ │ │十七日 │ │ │ │ ├──┼──────┼────────┼───────┼─────┤ │六 │八十九年三月│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壹萬陸仟伍佰元│不詳 │ │ │十八日 │司 │ │ │ ├──┼──────┼────────┼───────┼─────┤ │七 │八十九年三月│金寶成銀樓 │壹萬元 │不詳 │ │ │二十四日 │ │ │ │ ├──┼──────┼────────┼───────┼─────┤ │八 │八十九年三月│喜精緻牛仔裝有限│叁仟叁佰玖拾壹│不詳 │ │ │三十日 │公司 │元 │ │ ├──┼──────┼────────┼───────┼─────┤ │九 │八十九年三月│圓圓俱樂部 │叁仟叁佰元 │不詳 │ │ │三十日 │ │ │ │ ├──┼──────┼────────┼───────┼─────┤ │十 │八十九年四月│寶麗銀樓 │陸仟肆佰伍拾元│不詳 │ │ │二日 │ │ │ │ ├──┼──────┴────────┴───────┼─────┤ │合計│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 │已清償完畢│ └──┴───────────────────────┴─────┘ 附表五(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明細): ┌──┬──────┬────────┬───────┬─────┐ │編號│時間(民國)│商 店 名 稱 │金額(新臺幣)│簽帳單聯數│ ├──┼──────┼────────┼───────┼─────┤ │一 │八十九年二月│寶麗銀樓 │壹萬貳仟玖佰元│不詳 │ │ │十日 │ │ │ │ ├──┼──────┼────────┼───────┼─────┤ │二 │八十九年二月│喜精緻牛仔裝有限│柒仟肆佰零伍元│不詳 │ │ │十一日 │公司 │ │ │ ├──┼──────┼────────┼───────┼─────┤ │三 │八十九年二月│金寶成銀樓 │肆仟元 │不詳 │ │ │十四日 │ │ │ │ ├──┼──────┼────────┼───────┼─────┤ │四 │八十九年二月│長欣國際股份有限│叁仟壹佰陸柒元│不詳 │ │ │十八日 │公司 │ │ │ ├──┼──────┼────────┼───────┼─────┤ │五 │八十九年二月│三民加油站股份有│陸佰伍拾元 │不詳 │ │ │十九日 │限公司 │ │ │ ├──┼──────┼────────┼───────┼─────┤ │六 │八十九年二月│金寶成銀樓 │肆仟肆佰柒拾元│不詳 │ │ │十九日 │ │ │ │ ├──┼──────┼────────┼───────┼─────┤ │七 │八十九年二月│年代商行 │叁仟叁佰元 │不詳 │ │ │二十五日 │ │ │ │ ├──┼──────┼────────┼───────┼─────┤ │八 │八十九年二月│淺草日式餐廳武廟│壹仟零伍拾貳元│不詳 │ │ │二十六日 │店 │ │ │ ├──┼──────┼────────┼───────┼─────┤ │九 │八十九年二月│金寶成銀樓 │肆仟壹佰元 │不詳 │ │ │二十九日 │ │ │ │ ├──┼──────┴────────┴───────┼─────┤ │合計│肆萬壹仟零肆拾肆元 │已清償完畢│ └──┴───────────────────────┴─────┘ 附表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明細): ┌──┬──────┬────────┬───────┬─────┐ │編號│時間(民國)│商 店 名 稱 │金額(新臺幣)│簽帳單聯數│ ├──┼──────┼────────┼───────┼─────┤ │一 │八十九年二月│天堂鳥冰 │伍仟零貳拾元 │不詳 │ │ │十三日 │ │ │ │ ├──┼──────┼────────┼───────┼─────┤ │二 │八十九年二月│天堂鳥冰 │伍仟元 │不詳 │ │ │十三日 │ │ │ │ ├──┼──────┼────────┼───────┼─────┤ │三 │八十九年二月│雨荷美容材料行 │叁仟玖佰元 │不詳 │ │ │十三日 │ │ │ │ ├──┼──────┼────────┼───────┼─────┤ │四 │八十九年二月│寶島眼鏡 │壹萬叁仟捌佰元│不詳 │ │ │十三日 │ │ │ │ ├──┼──────┼────────┼───────┼─────┤ │五 │八十九年二月│一線情視聽歌唱 │柒仟肆佰拾元 │不詳 │ │ │十五日 │ │ │ │ ├──┼──────┼────────┼───────┼─────┤ │六 │八十九年二月│年代商行 │壹萬壹仟伍佰元│不詳 │ │ │十五日 │ │ │ │ ├──┼──────┼────────┼───────┼─────┤ │七 │八十九年二月│漢神名店百貨股份│叁仟伍佰捌拾肆│不詳 │ │ │十九日 │有限公司 │元 │ │ ├──┼──────┼────────┼───────┼─────┤ │八 │八十九年二月│漢神名店百貨股份│貳仟貳佰元 │不詳 │ │ │十九日 │有限公司 │ │ │ ├──┼──────┼────────┼───────┼─────┤ │九 │八十九年二月│全國電子專賣店 │柒佰伍拾元 │不詳 │ │ │二十二日 │ │ │ │ ├──┼──────┼────────┼───────┼─────┤ │十 │八十九年二月│慶昇珠寶有限公司│壹萬玖仟叁佰元│不詳 │ │ │二十二日 │ │ │ │ ├──┼──────┼────────┼───────┼─────┤ │十一│八十九年二月│喜精緻牛仔裝 │伍仟陸佰零柒元│不詳 │ │ │二十四日 │ │ │ │ ├──┼──────┼────────┼───────┼─────┤ │十二│八十九年二月│寶麗銀樓 │貳萬伍仟玖佰叁│不詳 │ │ │二十四日 │ │拾元 │ │ ├──┼──────┼────────┼───────┼─────┤ │十三│八十九年二月│年代商行 │壹萬零捌佰元 │不詳 │ │ │二十五日 │ │ │ │ ├──┼──────┼────────┼───────┼─────┤ │十四│八十九年二月│咖啡簡餐坊 │玖仟伍佰元 │不詳 │ │ │二十五日 │ │ │ │ ├──┼──────┼────────┼───────┼─────┤ │十五│八十九年二月│慶昇珠寶有限公司│陸仟元 │不詳 │ │ │二十六日 │ │ │ │ ├──┼──────┼────────┼───────┼─────┤ │十六│八十九年二月│友春視聽歌唱 │捌仟捌佰貳拾元│不詳 │ │ │二十八日 │ │ │ │ ├──┼──────┼────────┼───────┼─────┤ │十七│八十九年三月│友春視聽歌唱 │玖仟柒佰柒拾元│不詳 │ │ │一日 │ │ │ │ ├──┼──────┼────────┼───────┼─────┤ │十八│八十九年三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伍仟元 │無 │ │ │十日(預借)│鳳山分行 │ │ │ ├──┼──────┼────────┼───────┼─────┤ │十九│八十九年三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壹萬元 │無 │ │ │十日(預借)│鳳山分行 │ │ │ ├──┼──────┼────────┼───────┼─────┤ │二十│八十九年三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壹仟元 │無 │ │ │十三日(預借│鳳山分行 │ │ │ │ │) │ │ │ │ ├──┼──────┴────────┼───────┼─────┤ │合計│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其中壹萬陸仟元係預借現金,另消費額│ │ │為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 │ └──┴─────────────────────────────┘ 附表七(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借款日期(民國)│借款金額(新臺幣)│ ├──┼────────┼─────────┤ │一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貳萬元 │ │ │八日 │ │ ├──┼────────┼─────────┤ │二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壹萬伍仟元 │ │ │九日 │ │ ├──┼────────┼─────────┤ │三 │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伍仟元 │ ├──┼────────┼─────────┤ │四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伍仟元 │ │ │九日 │ │ ├──┼────────┼─────────┤ │五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肆仟元 │ │ │九日 │ │ ├──┼────────┴─────────┤ │備註│期間乙○○曾陸續償還部分款項,故所貸│ │ │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肆萬元,現已清償完│ │ │畢。 │ └──┴──────────────────┘ 附表八: ┌──┬──────────┬──────────────────┐ │編號│申請書或契約書 │「甲○○」簽名之位置、數量 │ ├──┼──────────┼──────────────────┤ │一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正卡申請人資料項下「姓名」欄壹枚 │ │ │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 │ ├──┼──────────┼──────────────────┤ │二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您的個人資料項下「姓名」欄壹枚 │ │ │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 │ ├──┼──────────┼──────────────────┤ │三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您的個人資料項下「姓名」欄壹枚 │ │ │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正卡申請人資料項下「中文姓名」欄壹枚│ │ │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 ├──┼──────────┼──────────────────┤ │五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申請人姓名」欄壹枚 │ │ │公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 │ │申請書 │ │ ├──┼──────────┼──────────────────┤ │六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立約人」欄壹枚 │ │ │公司小額循環貸款契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