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信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驛錡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葉啟洲 法 官 林靜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