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二八號、偵緝字 第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庚○○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庚○○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於九十年間 因贓物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現正執行中;辛○○ 則於九十年七月及九十年九月間,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及六月確定,現在執行中(均不構成累犯)。辛○○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犯 罪方法,並分別由辛○○或庚○○邀同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上開竊盜犯 意之聯絡,而庚○○則係於附表編號三、四,與辛○○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 行為人,共同基於上開竊盜犯意之聯絡,竊得各該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冷凍 貨品,得手後,即由庚○○或辛○○將之販售予零售市場等處,朋分款項花用。 嗣經戊○○、寅○○及子○○報警處理,經警循線,並辛○○、庚○○、卓峰仁 、午○○、巳○○、蘇勤發、吳俊慶及壬○○等人,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查獲於九十年十二月九日晚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三○號豐晟冷凍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豐晟冷凍廠」內,涉犯強盜案件(另案由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審理),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辛○○於警訊及偵、審時供承不諱;訊據被告庚○○亦坦認 確有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方法,並與附表編號 三所示行為人共同基於上開竊盜犯意之聯絡,竊得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冷凍貨品之 事實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巳○○、午○○、壬○○及丁○○於警訊及本院審理 時、證人即共犯卓峰仁於警訊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審理時供述及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訊及偵查時、證人即在場目擊之 龔順意於警訊及偵查時(附表編號一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癸○○及己○○於 警訊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審理時(附表編號二之部分),證人即被 害人卯○○、丙○○、乙○○及甲○○於警訊時(附表編號三之部分),證人即 被害人寅○○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訊時(附表編號四 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丑○○及辰○○於警訊時(附表編號五之部分)均證述 屬實,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管單各乙 紙及現場照片五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辛○○之自白、及被告庚○○此部分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信為真實。雖被告庚○○矢口否認有為附表編號四之竊 盜犯行,辯稱:伊確知辛○○等人為附表編號四之竊盜犯行,但伊僅係負責事後 銷贓,並無參與附表編號四之竊盜犯行,亦無前去附表編號四之「立東冷凍廠」 云云;惟查,被告庚○○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並參 與附表編號四竊盜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 號訊問時供承不諱,其供稱:「(問: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間,有何人前往金內 冠冷凍廠、建誠冷凍廠、歐美冷凍廠、立東冷凍廠、鳳山經武路五十號冷凍加工 廠行竊?)我去屏東建誠冷凍廠、雲林歐美冷凍廠、彰化立東冷凍廠等三家。」 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訊問筆錄),並證人 即共犯巳○○、午○○、壬○○及丁○○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立東冷凍廠部分 ,係由辛○○及庚○○先去承租冷凍庫後,而由伊等及辛○○、庚○○以入貨為 由,進入該冷凍廠行竊等語屬實;是被告庚○○事後翻異前詞,空言辯稱上情, 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辛○○及庚○○上開 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油壓剪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被告等攜 帶油壓剪,並持油壓剪破壞冷凍庫大門外掛之鎖頭,毀壞安全設備而進入冷凍庫 行竊,復於附表編號二至五,分別夥同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行為人,即結夥 三人以上為竊盜犯行,且於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於夜間侵入有人看顧之建築 物行竊。核被告辛○○所為,於附表編號一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 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四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及於 附表編號五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 盜罪;而被告庚○○所為,於附表編號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 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及於附表編號四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 。被告辛○○分別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被告庚○○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行 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先後多次加重竊盜犯 行、及被告庚○○先後二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 人雖僅就被告等如附表編號一、四之犯行加以起訴,惟其餘被告等所為竊盜犯行 既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予以 審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等之品行非佳,正值青壯時期,不思以正當工作賺 取金錢,竟糾集眾人之力,非法牟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甚鉅,被告庚 ○○及林家係分別為首謀及銷贓者,犯罪情節重大,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供犯罪所用之油壓剪 乙支,並未扣案,且已為被告辛○○所棄置,亦據被告辛○○供明在卷,為免日 後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行為人│犯罪 時間│犯罪 地點│犯 罪 方 法 │ 所得物品 │被害人│ ├──┼───┼─────┼─────┼──────┼─────┼───┤ │一 │辛○○│九十年七月│高雄市前鎮│於夜間侵入有│冷凍豬心二│戊○○│ │ │及綽號│二十三日凌│區漁港南一│人看顧之建築│百六十箱及│ │ │ │「阿凱│晨零時三十│路二十七號│物,並由林家│豬腸二百箱│ │ │ │」之成│分許 │「隆發冷凍│樂持其所有客│(價值約新│ │ │ │年男子│ │廠」B一○│觀上可供兇器│台幣(下同│ │ │ │ │ │一號冷凍庫│使用之油壓剪│)五十萬元│ │ │ │ │ │ │乙支,破壞鎖│) │ │ ││ │ │ │頭(毀損部分│ │ │ │ │ │ │ │未據告訴)而│ │ │ │ │ │ │ │竊取。 │ │ │ ├──┼───┼─────┼─────┼──────┼─────┼───┤ │二 │辛○○│九十年七月│高雄市苓雅│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腸二│癸○○│ │ │卓峰仁│十日晚上 │區○○○路│,於夜間侵入│百三十箱、│己○○│ │ │午○○│ │六十五號「│有人看顧之建│豬肉小排三│ │ │ │巳○○│ │金內冠冷凍│築物,並由林│十箱(價值│ │ │ │丁○○│ │廠」一○九│家樂持其所有│約四十四萬│ │ │ │壬○○│ │號及一一○│客觀上可供兇│元);冷凍│ │ │ │ │ │號冷凍庫 │器使用之油壓│豬腸二百四│ │ │ │ │ │ │剪乙支,破壞│十箱、豬大│ │ │ │ │ │ │鎖頭(毀損部│骨二十箱、│ │ │ │ │ │ │分未據告訴)│豬梅花肉二│ │ │ │ │ │ │竊取。 │十五箱(價│ │ │ │ │ │ │ │值約八十萬│ │ │ │ │ │ │ │元) │ │ ├──┼───┼─────┼─────┼──────┼─────┼───┤ │三 │辛○○│九十年十一│屏東市大豐│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肉一│卯○○│ │ │庚○○│月三十日晚│路三巷八號│,於夜間侵入│百六十箱(│丙○○│ │ │午○○│上 │「建誠冷凍│有人看顧之建│價值約二十│乙○○│ │ │壬○○│ │廠」 │築物,並由林│餘萬元);│甲○○│ │ │丁○○│ │ │家樂持其所有│冷凍龍蝦六│ │ │ │巳○○│ │ │客觀上可供兇│箱、仿鮑魚│ │ │ │ │ │ │器使用之油壓│二箱、草蝦│ │ │ │ │ │ │剪乙支,破壞│仁二箱(價│ │ │ │ │ │ │鎖頭(毀損部│值約六萬八│ │ │ │ │ │ │分未據告訴)│千元);冷│ │ │ │ │ │ │) 竊取。 │凍蟹肉四十│ │ │ │ │ │ │ │箱、蟹管十│ │ │ │ │ │ │ │二箱(價值│ │ │ │ │ │ │ │約八萬餘元│ │ │ │ │ │ │ │) │ │ ├──┼───┼─────┼─────┼──────┼─────┼───┤ │四 │辛○○│九十年十一│彰化縣秀水│先由庚○○佯│牛肉二百三│莊明隆│ │ │庚○○│月六日凌晨│鄉鶴鳴村彰│稱欲合租第三│十一箱、條│子○○│ │ │巳○○│三時許 │鹿路一六○│二號冷凍庫,│肉五十箱、│ │ │ │午○○│ │號「立東冷│而三二及三五│滑蛋牛柳十│ │ │ │壬○○│ │凍廠」三二│號冷凍庫互通│一箱、涮羊│ │ │ │丁○○│ │及三五號冷│,再以載運空│肉九十箱、│ │ │ │ │ │凍庫│箱,藉以儲貨│羊骨二十箱│ │ │ │ │ │ │為名,結夥三│、鵝肉四百│ │ │ │ │ │ │人以上,並由│五十一件(│ │ │ │ │ │ │辛○○持其所│價值約一百│ │ │ │ │ │ │有客觀上可供│三十九萬六│ │ │ │ │ │ │兇器使用之油│千元) │ │ │ │ │ │ │壓剪乙支,破│ │ │ │ │ │ │ │壞鎖頭(毀損│ │ │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 │ │ │ ├──┼───┼─────┼─────┼──────┼─────┼───┤ │五 │辛○○│九十年九月│高雄縣鳳山│結夥三人以上│牛小排二十│丑○○│ │ │巳○○│十三日凌晨│市○○路五│,於夜間侵入│五箱、牛條│辰○○│ │ │綽號「│零時許 │十號「冷凍│有人看顧之建│肉十八箱、│ │ │ │阿凱」│ │廠」 │築物,並由林│沙朗牛肉三│ │ │ │ │ │ │家樂持其所有│十箱、牛排│ │ │ │ │ │ │客觀上可供兇│五十箱、梅│ │ │ │ │ │ │器使用之油壓│花肉一百五│ │ │ │ │ │ │剪乙支,破壞│十箱(價值│ │ │ │ │ │ │鎖頭(毀損部│約五十五萬│ │ │ │ │ │ │分未據告訴)│元);蟹管│ │ │ │ │ │ │) 竊取。 │肉二百八十│ │ │ │ │ │ │ │件、雪螺肉│ │ │ │ │ │ │ │四十二件、│ │ │ │ │ │ │ │海瓜子十件│ │ │ │ │ │ │ │(價值約一│ │ │ │ │ │ │ │百十五萬八│ │ │ │ │ │ │ │千四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