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一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任職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新興村新興巷七之十六 號鴻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吉公司),擔任外務員,負責銷售及收款之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一 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利用前往台北、嘉義、台南、高雄、雲林、屏東等 地區向顧客收取貨款之便,連續將自如附表所示顧客處收取如附表所示而屬其業 務上持有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二萬八千九百四十五元予以侵占入 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及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後,甲○○前開侵占犯行為鴻吉 公司所發現,經與鴻吉公司協議,鴻吉公司同意甲○○分期清償而未予追究。不 料,於九十年八月間,甲○○復承接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 向顧客收取貨款之便,連續將自顧客處收取之貨款五十七萬四千零三元予以侵占 入己,旋即避不見面,嗣於九十年九月間,經鴻吉公司發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鴻吉公司代表人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及於九十年八月間 ,利用職務之便連續侵占其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共計一百九十二萬二千九百四十八 元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鴻吉公司代表人乙○○於偵、審時指訴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律師事務所函、侵占明細表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甲○○受僱於鴻吉公司擔任外務員一職,負責銷售及收款之業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 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連續侵占告訴人鴻吉公司所應得之貨款高達一百九十二 萬二千九百四十八元,對告訴人鴻吉公司所生之損害非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及已償還告訴人鴻吉公司部分款項,業經告訴人鴻吉公司代表人乙 ○○陳明在卷,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因一時貪慾圖 便,短於思慮,致罹刑典,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償還部分侵占之貨 款,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八十九年十一月 │ ├───┬────────────────┬──────────────┤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台幣) │ ├───┼────────────────┼──────────────┤ │一 │嘉義福源藥行 │五萬九千零一十元 │ ├───┼────────────────┼──────────────┤ │二 │台南泰順藥行 │一萬零二百四十八元 │ ├───┼────────────────┼──────────────┤ │三 │台南信泰藥行 │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元 │ ├───┼────────────────┼──────────────┤ │四 │台南宜成藥行 │三千三百九十六元 │ ├───┼────────────────┼──────────────┤ │五 │高雄錦昌藥行 │三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元 │ ├───┼────────────────┼──────────────┤ │六 │高雄楊明順 │五千五百元 │ ├───┼────────────────┼──────────────┤ │七 │台中新勝昌藥行 │五百元 │ ├───┼────────────────┼──────────────┤ │八 │台北一勝堂藥行 │一萬四千元 │ ├───┼────────────────┼──────────────┤ │九 │台中富生藥行 │四萬四千三百一十九元 │ ├───┼────────────────┼──────────────┤ │一○ │台中新益藥行 │八萬零七百元 │ ├───┼────────────────┼──────────────┤ │一一 │台中長春藥行 │三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 │ ├───┼────────────────┼──────────────┤ │一二 │嘉義福源藥行 │八千七百九十元 │ ├───┼────────────────┼──────────────┤ │一三 │竹南謝炫偉 │四千五百元 │ ├───┴────────────────┴──────────────┤ │八十九年十二月 │ ├───┬────────────────┬──────────────┤ │一 │嘉義國承中藥行 │二千零七十元 │ ├───┼────────────────┼──────────────┤ │二 │嘉義新信宏中藥行 │七萬三千八百二十三元 │ ├───┼────────────────┼──────────────┤ │三 │雲林久代中藥行 │二萬六千六百四十元 │ ├───┼────────────────┼──────────────┤ │四 │嘉義建信中藥行 │六萬六千一百四十八元 │ ├───┼────────────────┼──────────────┤ │五 │嘉義福源中藥行 │二萬七千七百八十二元 │ ├───┼────────────────┼──────────────┤ │六 │雲林昌盛中藥行 │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三元 │ ├───┼────────────────┼──────────────┤ │七 │台南天文堂中藥行 │六萬七千零九十六元 │ ├───┼────────────────┼──────────────┤ │八 │台南邱南進 │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元 │ ├───┼────────────────┼──────────────┤ │九 │台南黃坤賢中藥行 │五萬八千七百三十七元 │ ├───┼────────────────┼──────────────┤ │一○ │台南宏男中藥行 │五千三百一十八元 │ ├───┼────────────────┼──────────────┤ │一一 │台南陳福得 │九千九百九十元 │ ├───┼────────────────┼──────────────┤ │一二 │台南建程中藥行 │八千一百八十四元 │ ├───┼────────────────┼──────────────┤ │一三 │台南杭信中藥行 │八萬五千三百六十三元 │ ├───┼────────────────┼──────────────┤ │一四 │台南南山產中藥行 │七萬一千一百六十元 │ ├───┼────────────────┼──────────────┤ │一五 │台南昭安中藥行 │一萬九千三百四十元 │ ├───┼────────────────┼──────────────┤ │一六 │高雄永吉貿易 │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 │ ├───┼────────────────┼──────────────┤ │一七 │高雄新益芳 │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五元 │ ├───┼────────────────┼──────────────┤ │一八 │高雄吉陞中藥行 │八萬七千七百三十三元 │ ├───┼────────────────┼──────────────┤ │一九 │屏東和順中藥行 │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五元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