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潘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丙○○曾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在位於台北市○○○路○段二十二號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奧的斯公司)服務,並於八十九年 十月一日起擔任該公司業務部保養業務員職務,負責電梯保養維修、與客戶簽約 及代收電梯保養維修費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利用收取客戶電梯維修款之便,連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金額 之電梯保養維修款項,分別侵占入己,共計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七千九百元 ,作為清償債務之用;嗣經大同奧的斯公司於同年對帳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大同奧的斯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乙○ ○、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大同奧的斯公司親自收款客戶款明細表、台北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負責電梯保養維修與代收費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將代收之業務上 持有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者,被告連續侵占之時間,係自九十一年二 月間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公訴人誤為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本該自食其力,不應貪取非分之財,詎竟將業 務上持有之代收款項侵占入己,且金額高達七十三萬七千九百元,視誠信及職業 道德如無物,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次係為還債需錢甚急而一時失慮, 且犯後即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罪所生實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洪珮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光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 日 期 │ 客 戶 名 稱 及 侵 占 金 額 │ │(均為九十一年)│ │ ├────────┼──────────────────────────┤ │ 二月間 │京城大鎮七千二百元 │ ├────────┼──────────────────────────┤ │二月二十日左右 │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 │ ├────────┼──────────────────────────┤ │三月一日左右 │龍揚京華六千元 │ ├────────┼──────────────────────────┤ │三月一日至五日間│王象中正一萬元 │ ├────────┼──────────────────────────┤ │三月五日至十日間│愛丁堡九千元、長春居四千元、宏碁財經二萬一千元、過境│ │ │室三千五百元、金葉寶座二千五百元、山水雅築五千五百元│ │ │ │、四維國宅四千八百元、中正公園一萬一千元、甲子名園四│ │ │千元、龍揚京華六千元、堅山中正一萬元、大同公司八千五│ │ │百元、維瓦第一萬五千二百元、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 │ ├────────┼──────────────────────────┤ │三月十五日左右 │京城大鎮一萬四千元 │ ├────────┼──────────────────────────┤ │三月三十日左右 │徐辜雙美三千元 │ ├────────┼──────────────────────────┤ │四月五日至十日間│愛丁堡九千元、長春居四千元、宏碁財經二萬一千元、過境│ │ │室三千五百元、金葉寶座二千五百元、現代京城一萬元、千│ │ │葉一萬零五百元、金貴族五千元、新興國小二千四百元、四│ │ │維國宅四千八百元、中正公園一萬一千元、龍揚京華六千元│ │ │、豪門世家一萬二千元、邱正義一萬四千元、大立投資一萬│ │ │六千元、堅山中正一萬元、維瓦第一萬五千二百元、南京天│ │ │下二萬二千元、國宅處十一萬六千元、梵塞荷南二萬七千元│ │ │、二苓國宅一萬六千元、光洲自立六千元。 │ ├────────┼──────────────────────────┤ │四月二十五日左右│四維國宅四千八百元、豪門世家一萬二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