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被 告 甲○○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 二 人 楊水柱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