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被 告 輝鴻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文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