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五號 ),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七九號),簽准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著作財 產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由他人擅自 重製之視聽著作,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竟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以 新台幣(下同)八十元之價格,向綽號「阿才」前來兜售之不詳年籍人士,販入 前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並在國立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網站上,張 貼販賣盜版光碟訊息之文章,若有意購買者,則以電子郵件帳號ewqazx. bbs@bbs.nsysu.edu.tw與甲○○聯絡訂購,再以每片一百 元之價格意圖營利而交付予不特定顧客等情。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另『仲介 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 外之行為』、『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 、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著作權法第一 百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六條亦有明文。準此而論,著作權法關於告訴 乃論之罪部分,原則上應由著作權人提起告訴,此外著作權仲介團體亦可以自己 名義提起告訴。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惟依卷內資料,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並未提出告訴、告訴委任狀;而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並非著作 權仲介團體【此觀之著作權仲介團體限於社團法人(詳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 條第一款),而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並非社團法人,顯非著作權 仲介團體】,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無法以其名義代被害會員 提出告訴,是本件未據合法告訴甚明,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水城法官 陳銘珠法官 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編號 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一 海底總動員 迪士尼公司 四 二 魔鬼終結者 華納公司 四 三 玩命關頭二 環球公司 四 四 霹靂嬌娃二 哥倫比亞公司 四 五 好萊塢重案組 哥倫比亞公司 四 六 王牌天神 環球公司 四 七 片名不詳 不詳 八 --------------------------------------------------------------------------- 總計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