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四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 年。 事 實 一、甲○○素行良好,並無前科,其明知將國民身分證交付素不相識之人,有供他人 不法使用之可能,並明知其個人並無任何資力,申領之支票若由他人簽發使用, 不可能兌現,而簽發支票之人使用支票,係用以詐取財物或其他人不法利益,竟 為私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自稱「謝先生」、「張家宏」及綽號「阿龍」 、「阿山」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之聯絡,於民 國九十年九月間,在高雄市○○街某處,將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以 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出售予「謝先生」,使「謝先生」等人以甲○○為 名義上負責人,於高雄市小港區○○○路八一號設立「百新工程行」(登記營業 處所位於高雄市○○區○○街七號一樓),而甲○○並於如附表所示之開戶時間 、地點,偕同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彰化銀行七賢分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華信銀行東苓分行、第一銀行七賢分行,以「 百新工程行負責人甲○○」之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並請領支票,以作為向 他人詐取財物之用。甲○○每申請一支票帳戶,即可得款一萬元作為報酬。甲○ ○除提供其身分證件供作設立「百新工程行」並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存款帳戶 外,並於「阿龍」、「阿山」、「張家宏」等人向設於高雄縣市之預拌混凝土廠 商佯為商談進貨事宜時,亦常以百新工程行負責人之名義,依該綽號「阿山」之 成年男子之指示與該廠商接洽,以向該廠商詐購預拌混凝土。嗣於九十一年四月 一日,上開自稱「張家宏」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即向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太爺公司)業務經理戊○○佯稱欲訂購預拌混凝土,戊○○乃先擬妥合約書 ,乃由該自稱「張家宏」之男子攜回,並於同年四月六日將簽妥「甲方:百新工 程行 代表人:甲○○」之合約書交予戊○○,使戊○○不疑有他,而代表太爺 公司連續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四日止,連續多次依上開自稱「張家 宏」之成年男子所指示之交貨地點,如數運送預拌混凝土至該處,交予不知情而 向百新工程行購買預拌混凝土丁○○、陳良德等人,總計所運送之預伴混凝土貨 款總價額達八十八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元。該自稱「張家宏」之男子於收受上開預 拌混凝土後,為取信太爺公司,當太爺公司承辦經理戊○○於同年五月二日持四 月份帳單請款後,另行簽發以百新工程行甲○○為發票人、付款人為高雄區中小 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支票二張(面額各為四十萬八千零二十五元、二十二萬九 千零五十元,票載發票日均為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佯充作貨款之給付。上開自 稱「張家宏」之成年男子復於同年四月一日,亦以「百新工程行」負責人甲○○ 之名義,向岡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岡山公司)調度組長丙○○ 佯稱欲訂購預拌混凝土,丙○○乃依其指示前往高雄市小港區○○○路八一號之 「百新工程行」,由該自稱「張家宏」之成年男子出面,並代表甲○○簽訂預定 買賣書以取信丙○○,丙○○不疑有他,乃代表岡山公司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 ,至同年五月十日止,連續多次依上開自稱「張家宏」之成年男子所指示之交貨 地點,如數運送預拌混凝土至該處,交予其所指示之人,總計所運送之預伴混凝 土貨款總價額達一百八十六萬元。該自稱「張家宏」之男子於收受上開預拌混凝 土後,為取信岡山公司,乃另行簽發以百新工程行甲○○為發票人、付款人為高 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支票一張(面額為八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元,票 載發票日均為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佯充作貨款之給付。嗣經太爺公司、岡山公 司屆期提示該支票均不獲兌現,經前往百新工程行設立地址,亦發現人去樓空, 始知受騙。 二、案經太爺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有以一萬元之代價,將身分證件、印章交予自稱「謝先生」 、「阿龍」不詳姓名之人,用以設立百新工程行,並偕同「阿龍」向上開銀行開 立支票存款戶,及申請支票使用,而每本支票簿「謝先生」給付一萬元,生意係 由百新工程行實際老闆派人帶伊去簽約之事實不諱,核與證人吳景杉(另案經板 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證述情節相符,雖被告復辯稱:伊只是人頭云云。惟查: (一)上開自稱「張家宏」之成年男子以上開方式向太爺公司、岡山公司詐購上 開價額之預拌混凝土等情,業據告訴人代理人蘇遠志及證人丙○○、許慶 雲、陳良德陳述明確,並有太爺公司合約書、太爺公司預訂買賣書各一份 、支票三紙、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太爺公司請款明細表四紙及太爺公司小 港廠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六十三紙(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而就被告確 係百新工程行登記負責人一節,復有百新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 足憑。 (二)百新工程行在彰化銀行七賢分行申設之支票存款帳戶,係九十年十月二十 六日開戶,旋即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有第一次退票紀錄,並於同年五 月二十四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又被告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申設之支票存款帳戶,係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開戶,隨即於九十一年五月九 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被告在第 一銀行七賢分行申設之支票存款帳戶,係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開戶,隨即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於同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被告在華南銀行東苓分行申設之支票存款帳戶,則係於九十年十月四日開 戶等情,有彰化銀行七賢分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第一銀 行七賢分行、華南銀行東苓分行函附資料及往來明細表各一份件附卷足參 。被告明知上開支票帳戶開立完畢即交由「謝先生」使用,其帳戶內並無 足夠存款以為支付兌現,而仍交付予「謝先生」使用,足認被告就「百新 工程行」向其他預拌混凝土廠商訂購混凝土時後所簽發之上開帳戶支票, 常有退票之可能乙節,確已有認知。 (三)雖被告辯稱其僅係人頭云云,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你任職百新 工程行名義負責人有收費用?)有,每次談生意時阿山都會連絡我出面, 而每次我可收到一、二千元之費用。但每次出面談生意的內容我都不清楚 ,合約也不是我簽名的,百新工程行的實際老闆會派人陪我去簽約,我不 知其實際負責人是誰。」、「(問:知否你是百新工程行的負責人?)剛 開始我不知道,但後來阿山通知我去談生意前就有告訴我,我是公司負責 人。」(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三六七八號案件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偵訊筆錄)是被告既自承於該綽號「阿山」之男子帶 其出面談生意時,亦曾與對方接洽,則被告當非單純之人頭負責人,其亦 有參與向受害廠商詐騙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已甚明確,足證被告與自稱「謝先生」、「張家宏」及綽號「阿龍」、 「阿山」等不詳成年男子間有詐欺之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被告犯行,足 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被告甲○○提供 自己帳戶及支票供他人使用,縱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惟其既坦承「阿山 」等人與受騙廠商談生意時曾共同前往,而參與「阿山」等人施用詐術、實施詐 欺構成要件之行為,即與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之幫助犯有間,揆諸前開判例,即 應論以共同正犯。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與自稱「謝先生」、「張家宏」及綽號「阿山」、「阿龍」等成年 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被告先後多次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詐騙太爺公 同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第二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詐騙岡山公司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爰審 酌被告為圖小利而充作「百新工程行」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至如附表所示之銀 行申請支票帳戶供自稱「張家宏」之成年男子詐騙之用,更參與詐騙之行為,致 告訴人太爺公司、被害人岡山公司受有鉅額損害,惟念其素行良好,並無前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已坦認大部分之犯行 ,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世賢 法官 林韋岑 法官 王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附表: ┌──┬───────────┬─────────┬──────────┐ │編號│開戶銀行、分行 │開戶日期 │ 帳 號 │ │ │銀行地址(開戶地點) │ │ │ ├──┼───────────┼─────────┼──────────┤ │一 │彰化銀行七賢分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一二六─○三─四七│ │ │高雄市○○○路四五六號│ │一一六─八─○○ │ ├──┼───────────┼─────────┼──────────┤ │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九十年十月九日 │00000000 │ │ │北高雄分行 │ │ │ │ │高雄市○○○路八八號 │ │ │ ├──┼───────────┼─────────┼──────────┤ │三 │第一銀行七賢分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0000000000│ │ │高雄市○○○路三○二號│ │一 │ ├──┼───────────┼─────────┼──────────┤ │四 │華南銀行東苓分行 │九十年十月四日 │0000000000│ │ │高雄市○○○路一二○號│ │五二 │ ├──┴───────────┴─────────┼──────────┤ │拒絕往來日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