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五號 自訴人 甲○○ 住高雄縣大 被 告 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椰來香餐廳老闆查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卷附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合先敘明。 三、自訴人自訴被告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嫌,查該罪要件 係「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 」,是其所指被告等直接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玉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