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緝第一二五二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附表 一、二所示之甲○○署名壹佰伍拾陸枚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間,因經濟狀況不佳,經徵得同事甲○○之同意,向甲 ○○取得其申請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及身分證影本,以「以卡辦卡」之方式,向台 新銀行申請領得甲○○名義之台新銀行預備金卡(卡號:0一五─五一─00四 四三三─三─六六號),並在甲○○概括同意下由自己以甲○○名義使用。詎乙 ○○竟未經甲○○之同意,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月間起(起 訴狀誤載為九十一年一月間起)連續在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申請書上 「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內偽簽甲○○之署名,表示係甲○○本人申請信用卡而偽 造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並持之向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而加以行 使,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發給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甲○○及附 表一所示發卡銀行對客戶信用資料之正確性。乙○○取得前開信用卡後,先在信 用卡之背面簽名處,偽造附表一所示甲○○之署名後,而持該信用卡為連續左列 行為: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乙編號八;附表二 丙編號四、十二、十三;附表二丁編號十;附表二己編號十四、十五、十七、十 八所示時間,持信用卡以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連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財物計新台幣(下同)四萬四千元。⑵乙○○又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並與萬昌銀樓、艾曼琳女裝、良女服飾、冠金企業行等特約商店之承 辦人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乙編號一、二 ;附表二丙編號一、二、三;附表二丁編號一至四;附表二戊編號二、三;附表 二己編號一、二、五、六、九、十二;附表二庚編號二所列時間,持信用卡前往 上開特約商店以「假刷卡、真借款」之方式連續詐得二十五萬一千九百二十元。 ⑶乙○○再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 表二甲編號二至九;附表二乙編號三至七、編號九至十三;附表二丙編號五至九 、編號十四至十五;附表二丁編號五至九、編號十一;附表二己編號三至四、編 號七至八、編號十、十一、十三、編號十六、十九;附表二庚編號一、編號三至 七所示之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冒用甲○○之名義消費,並在購物消費簽帳單上偽 造甲○○之署名,再將所偽造之簽帳單,交付與上開特約商店職員,用以表明收 受貨物之意思,使各該特約商店職員誤認係甲○○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交付 所出售物品,並使發卡銀行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甲○○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 ,乙○○因而先後詐得價值二萬六千三百八十九元之財物;⑷乙○○復基於前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丙編號十、十 一所示時間,以上網購物之方式,將甲○○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等資料輸入申購網頁之空白欄位內,而偽造電磁記錄,連續向東森國際 網路特約商店購物,而詐取價值二百元之財物。⑸乙○○復基於前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甲編號一、附表二戊編號一所示時間,冒用甲○ ○之名義,分別向世華銀行、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餘額代償, 並在前開銀行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名,再將所偽造之申請書,交付 與上開銀行以之行使,使銀行誤認係甲○○本人辦理,而代償乙○○所積欠他銀 行之欠款,乙○○因此獲得代償利益十四萬五千九百四十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 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甲○○本人。嗣甲○○接獲世華銀行之繳款通知,與 世華銀行聯繫後,始發現上情,而知悉受害。 二、案經甲○○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甲○○身分證影本、世華銀行信用卡影本、中國信託趴趴熊信用 卡影本、台新銀行信用卡影本、漢神百貨JBC信用卡影本、台新銀行預備金卡 影本(警二卷第五頁)、中國信託消費明細暨收費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世華銀行催款通知(警二卷第六頁至第七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九 十二年三月七日(九二)金徵(業)字第0一三九一號函暨所附之授信、信用卡 資料(本院卷一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世華銀行消費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九 二)世消金字第00三二號函暨所附信用卡申請資料(本院卷一第三五頁至四一 頁)、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九二)安信總字第二三三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及帳款資料(本院卷一第四二頁至四六頁)、誠泰商 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誠泰銀信卡字第0四一八號函暨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 消費明細資料(本院卷一第四七頁至第四九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 月六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綜合資料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表( 本院卷一第五十頁至第六三頁)、安泰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安卡險字 第0九二六00四0號書函暨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資料(本院卷一第 六四頁至第七一頁)、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函暨所 附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資料(本院卷一第七二頁至第九九頁)、中華商業 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二)中銀卡字第九二0一00號函暨所附 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繳款明細表(本院卷一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刑事陳報狀暨案件調查報告、付款同 意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繳款明細資料(本院卷一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五三頁) 、世華聯合商銀消費金融部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九二)世消金字第0一0一號函 暨所附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本院卷一第一七0頁至第一八0頁)、中國信託商 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特約商店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一 八一頁至第一八六頁)、安信信用卡股份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九二)安 信總字第五二一號函暨所附之消費明細、簽帳單(本院卷一第一八七頁至第一九 八頁)、誠泰商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誠泰銀信卡字第0九五四號函(本院 卷一第一九九頁)、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函暨所附 之簽帳單(本院卷一第二0一頁至第二0三頁)、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七日(九二)中銀卡字第九二0一八一號函暨所附之簽帳單影本(本 院卷一第二0五頁至第二一三頁)、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 日安信卡字第0九二六0一二一號函暨所附之消費明細、簽帳單影本(本院卷第 二一四頁至第二一七頁),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登記表(本院卷二第三 四頁至第三七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 採。本件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就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 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 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 五二0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0四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信用卡簽帳單 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一式三聯之簽帳單上簽署 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外,並有確認該筆 消費之憑證之用意,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在性質上除 與收據相同外,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私文書之一種。又 在紙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或電磁記錄藉電腦之處理所 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均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定有明文,被告利用電腦設備,以甲○○之之信用卡在東森國際網路網頁,輸入 電磁記錄消費,係表示甲○○向網路公司確認該筆信用交易,網路公司得據以請 求發卡銀行撥付該筆款費款項之意旨,該訂購之電磁紀錄,即具訂購單之性質, 自屬準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信用卡餘額代償部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信用卡預備現金部分)。公訴人於起訴法條雖未引用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條文,惟其於犯罪事實已載明該部 分事實,應係漏未論列,附此敘明。被告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 請人親簽欄」內,及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偽簽甲○○之 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復加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分別與萬昌銀樓、艾曼琳女裝、 良女服飾、冠金企業行等特約商店之職員,就犯罪事實一、⑵部分詐欺取財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各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 犯,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及領用信用卡,對被冒名之甲○○造成 經濟及人格信用上之損害,破懷社會對於信用卡之信賴關係,對金融交易秩序亦 有妨礙,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事後已與甲○○達成和解(有和解 書一紙在卷可按),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 憑,其因一時貪欲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次偵審之教訓,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 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甲○○署名,不論屬於犯人與 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至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卡契約 之約定,係屬發卡銀行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要件不 符,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能 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金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法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信用卡申請書上及卡片背面之偽造署名宣告沒收) ┌──┬────┬─────┬─────┬──────┬─────┬───┐ │ │ │ │ │ │ │備 註 │ │ 編 │銀行名稱│ 啟用日期 │ 卡 號 │ 卡 別 │署押(枚)│〈詳見│ │ 號 │ │ │ │ │ │ 院卷 │ │ │ │ │ │ │ │(一)│ │ │ │ │ │ │ │ 〉 │ ├──┼────┼─────┼─────┼──────┼─────┼───┤ │一 │世華聯合│ 91.01.09 │ 0000-0000│VISA普卡│ 貳枚 │P36│ │ │商業銀行│ │-0000-0000│ │(申請書及│ │ │ │ │ │ │ │卡片背面簽│ │ │ │ │ │ │ │名) │ │ ├──┼────┼─────┼─────┼──────┼─────┼───┤ │二 │中國信託│ 91.02.04 │ 0000-0000│ MASTER普卡 │ 貳枚 │P53│ │ │商業銀行│ │-0000-0000│(趴趴熊卡)│(申請書及│ │ │ │ │ │ │ │卡片背面簽│ │ │ │ │ │ │ │名) │ │ ├──┼────┼─────┼─────┼──────┼─────┼───┤ │三 │建華商業│ 90.11.06 │ 0000-0000│VISA普卡│ 貳枚 │P43│ │ │銀行(安│ │-0000-0000│ │(申請書及│ │ │ │信信用卡│ │ │ │卡片背面簽│ │ │ │股份有限│ │ │ │名) │ │ │ │公司) │ │ │ │ │ │ ├──┼────┼─────┼─────┼──────┼─────┼───┤ │四 │誠泰商業│ 90.12.05 │ 0000-0000│ MASTER普卡 │ 貳枚 │P49│ │ │銀行 │ │-0000-0000│ │(申請書及│ │ │ │ │ │ │ │卡片背面簽│ │ │ │ │ │ │ │名) │ │ ├──┼────┼─────┼─────┼──────┼─────┼───┤ │五 │美國運通│ 91.02.20 │ 0000-0000│ AE普卡 │ 貳枚 │P99│ │ │國際股份│ │ 00-00000 │ │(申請書上│ │ │ │有限公司│ │ │ │之申請人欄│ │ │ │ │ │ │ │及卡片背面│ │ │ │ │ │ │ │之簽名) │ │ │ │ │ │ │ │ │ │ │ │ │ │ │ │ │ │ ├──┼────┼─────┼─────┼──────┼─────┼───┤ │六 │中華商業│ 90.12.06 │ 0000-0000│ MASTER普卡 │ 貳枚 │P120 │ │ │銀行 │ │-0000-0000│ │(申請書及│ │ │ │ │ │ │ │卡片背面簽│ │ │ │ │ │ │ │名) │ │ ├──┼────┼─────┼─────┼──────┼─────┼───┤ │七 │安泰商業│ 90.11.16 │ 0000-0000│VISA普卡│ 貳枚 │P65│ │ │銀行 │ │-0000-0000│ │(申請書及│ │ │ │ │ │ │ │卡片背面簽│ │ │ │ │ │ │ │名) │ │ ├──┴────┴─────┴─────┴──────┴─────┴───┤ │應收沒之署名共壹拾肆枚 └────────────────────────────────────┘ 附表二 ┌────────────────────────────────────┐ │被告乙○○消費明細表〈九十年與九十二年間〉 │ ├────────────────────────────────────┤ │甲、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編 號 │ 消費日 │ 入帳日 │商店(銀│消費金│有否│偽造│簽帳│ 備註 │ │ │ │ │行)名稱│額(新│刷卡│之署│單之│ │ │ │ │ │ │台幣)│簽帳│名(│規格│ │ │ │ │ │ │ │ │枚)│ │ │ ├────┼────┼────┼────┼───┼──┼──┼──┼───┤ │ 一 │91.01.10│91.02.05│世華銀行│96,511│ 無 │餘額│無 │餘額代│ │ │ │ │—餘額代│ │ │代償│ │償通常│ │ │ │ │償 │ │ │申請│ │是匯款│ │ │ │ │ │ │ │書上│ │入帳戶│ │ │ │ │ │ │ │郭月│ │ │ │ │ │ │ │ │ │桃署│ │ │ │ │ │ │ │ │ │名壹│ │ │ │ │ │ │ │ │ │枚 │ │ │ ├────┼────┼────┼────┼───┼──┼──┼──┼───┤ │ 二 │91.01.14│91.01.16│中國石油│ 121 │ 有 │郭月│二聯│中國信│ │ │ │ │-旗山站 │ │ │桃署│式 │託收單│ │ │ │ │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三 │91.01.15│91.01.25│美麗娟小│ 430 │ 有 │郭月│三聯│聯合信│ │ │ │ │舖 │ │ │桃署│式 │用卡中│ │ │ │ │ │ │ │名參│ │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四 │91.01.15│91.01.25│KK皮鞋 │1,000 │ 有 │郭月│三聯│聯合信│ │ │ │ │ │ │ │桃署│式 │用卡中│ │ │ │ │ │ │ │名參│ │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五 │91.01.17│91.01.21│易達綜合│ 304 │ 有 │郭月│二聯│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式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六 │91.01.23│91.01.25│易達綜合│ 485 │ 有 │郭月│二聯│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式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七 │91.01.27│91.01.29│易達綜合│ 323 │ 有 │郭月│二聯│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式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八 │91.01.28│91.01.30│易達綜合│ 185 │ 有 │郭月│二聯│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式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九 │91.01.29│91.01.31│易達綜合│ 271 │ 有 │郭月│二聯│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式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壹拾玖枚 │ ├────────────────────────────────────┤ │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 │ 消費日 │ 入帳日 │商店(銀│消費金│有否│偽造│簽帳單│備註 │ │ │ │ │行)名稱│額〈新│刷卡│之署│格式 │ │ │ │ │ │ │台幣〉│簽帳│名(│ │ │ │ │ │ │ │ │ │枚)│ │ │ ├───┼────┼────┼────┼───┼──┼──┼───┼───┤ │ 一 │91.02.08│91.02.15│萬昌銀樓│31,500│ 有 │郭月│三聯單│聯合信│ │ │ │ │ │ │ │桃署│(電話│用卡中│ │ │ │ │ │ │ │名參│查詢)│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二 │91.02.07│91.02.08│萬昌銀樓│20,000│ 有 │郭月│二聯單│聯合信│ │ │ │ │ │ │ │桃署│(電話│用卡中│ │ │ │ │ │ │ │名貳│查詢)│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三 │91.02.08│91.02.15│ 容宣行 │ 640 │ 有 │郭月│二聯式│中國信│ │ │ │ │ │ │ │桃署│ │託銀行│ │ │ │ │ │ │ │名貳│ │收單 │ │ │ │ │ │ │ │枚 │ │ │ ├───┼────┼────┼────┼───┼──┼──┼───┼───┤ │ 四 │91.02.10│91.02.20│小人國童│ 680 │ 有 │郭月│三聯單│荷蘭銀│ │ │ │ │鞋專賣店│ │ │桃署│ 電話 │行收單│ │ │ │ │ │ │ │名參│查詢)│(現已│ │ │ │ │ │ │ │枚 │ │移交匯│ │ │ │ │ │ │ │ │ │豐銀行│ ├───┼────┼────┼────┼───┼──┼──┼───┼───┤ │ 五 │ │ │香港商捷│ │ │郭月│二聯式│荷蘭銀│ │ │91.02.10│91.02.19│時海外貿│ 799 │ 有 │桃署│(電話│行收單│ │ │ │ │易有限公│ │ │名貳│查詢)│(現已│ │ │ │ │司 │ │ │枚 │ │移交匯│ │ │ │ │ │ │ │ │ │豐銀行│ ├───┼────┼────┼────┼───┼──┼──┼───┼───┤ │ 六 │91.02.13│91.02.18│易達綜合│ 433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七 │91.02.14│91.02.18│易達綜合│ 920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八 │91.02.22│91.02.27│第一商業│ 5,000│ 無 │ 無 │ 無 │預借現│ │ │ │ │銀行 │ │ │ │ │金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九 │91.02.22│91.02.26│易達綜合│ 218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十 │91.02.24│91.03.07│大立皮鞋│ 500 │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 │ │ │桃署│(電話│用卡中│ │ │ │ │ │ │ │名貳│查詢)│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十一 │91.02.24│91.02.26│屈臣氏 │ 378 │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 │ │ │桃署│ │用卡中│ │ │ │ │ │ │ │名貳│ │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十二 │91.02.25│91.02.27│易達綜合│ 382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十三 │91.03.02│91.03.04│ 屈臣氏 │ 437 │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 │ │ │桃署│ │用卡中│ │ │ │ │ │ │ │名貳│ │心收單│ │ │ │ │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貳拾陸枚 │ ├────────────────────────────────────┤ │丙、建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92年1月信用卡業務已移轉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 編號 │ 消費日 │ 入賬日│商店(銀│消費金│有否│偽造│簽帳單│ 備註 │ │ │ │ │行)名稱│額〈新│刷卡│之署│之規格│ │ │ │ │ │ │台幣〉│簽帳│名(│ │ │ │ │ │ │ │ │ │枚)│ │ │ ├───┼────┼────┼────┼───┼──┼──┼───┼───┤ │ 一 │90.11.21│90.11.22│艾曼琳女│16,000│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裝 │ │ │桃署│(電話│用卡中│ │ │ │ │ │ │ │名貳│查詢)│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二 │90.11.21│90.11.23│萬昌銀樓│15,000│ 有 │郭月│二聯式│大眾商│ │ │ │ │ │ │ │桃署│ │業銀行│ │ │ │ │ │ │ │名貳│ │收單 │ │ │ │ │ │ │ │枚 │ │ │ ├───┼────┼────┼────┼───┼──┼──┼───┼───┤ │ 三 │90.11.22│90.11.23│艾曼琳女│14,000│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裝 │ │ │桃署│(電話│用卡中│ │ │ │ │ │ │ │名貳│查詢)│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四 │90.11.21│90.11.26│第一商業│4,000 │ 無 │無 │無 │預借現│ │ │ │ │銀行 │ │ │ │ │金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 │ │ │ │ │ │ │ ├───┼────┼────┼────┼───┼──┼──┼───┼───┤ │ 五 │90.11.24│90.11.27│旗鉀加油│ 300 │ 有 │郭月│二聯式│經電話│ │ │ │ │站 │ │ │桃署│(電話│查詢由│ │ │ │ │ │ │ │名貳│查詢)│台新銀│ │ │ │ │ │ │ │枚 │ │行收單│ ├───┼────┼────┼────┼───┼──┼──┼───┼───┤ │ 六 │90.12.01│90.12.03│全家福鞋│ 136 │ 有 │郭月│二聯式│聯合信│ │ │ │ │業 │ │ │桃署│ │用卡中│ │ │ │ │ │ │ │名貳│ │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七 │90.12.05│90.12.07│勵陞企業│ 267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行 │ │ │桃署│ │行收單│ │ │ │ │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八 │90.12.06│90.12.10│勵陞企業│ 270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行 │ │ │桃署│ │行收單│ │ │ │ │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九 │90.12.09│90.12.11│易達綜合│ 175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十 │91.01.12│91.01.24│東森國際│ 100 │ 無 │ 無 │ 無 │網路消│ │ │ │ │網路 │ │ │ │ │費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十一 │91.01.12│91.01.24│東森國際│ 100 │ 無 │ 無 │ 無 │網路消│ │ │ │ │網路 │ │ │ │ │費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十二 │91.02.07│91.02.08│第一商業│ 3,000│ 無 │ 無 │ 無 │預借現│ │ │ │ │銀行 │ │ │ │ │金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十三 │91.03.14│91.03.19│彰化銀行│ 8,000│ 無 │ 無 │ 無 │預借現│ │ │ │ │ │ │ │ │ │金無簽│ │ │ │ │ │ │ │ │ │帳單 │ ├───┼────┼────┼────┼───┼──┼──┼───┼───┤ │ 十四 │91.03.15│91.03.19│主幼商場│ 489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 │ │ │桃署│ │行收單│ │ │ │ │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十五 │91.03.16│91.03.19│易達綜合│ 207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 十六 │91.03.18│91.03.20│易達綜合│ 329 │ 有 │郭月│二聯式│聯邦銀│ │ │ │ │百貨—旗│ │ │桃署│ │行收單│ │ │ │ │山店 │ │ │名貳│ │ │ │ │ │ │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貳拾貳枚 │ ├────────────────────────────────────┤ │丁、誠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 000 0000) │ ├───┬─────┬─────┬───┬──┬───┬───┬─────┤ │ 編號 │ 消費日 │商店(銀行│消費金│有否│偽造之│簽帳單│ 備註 │ │ │ │)名稱 │額〈新│刷卡│署名(│之格式│ │ │ │ │ │台幣〉│簽帳│枚) │ │ │ ├───┼─────┼─────┼───┼──┼───┼───┼─────┤ │ 一 │ 90/12/10 │艾曼琳女裝│18,330│ 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 │ │ │署名貳│(電話│中心收單。│ │ │ │ │ │ │枚 │查詢)│ │ ├───┼─────┼─────┼───┼──┼───┼───┼─────┤ │ 二 │90/12/11 │艾曼琳女裝│20,000│ 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 │ │ │署名貳│(電話│中心收單。│ │ │ │ │ │ │枚 │查詢)│ │ ├───┼─────┼─────┼───┼──┼───┼───┼─────┤ │ 三 │ 90/12/11 │ 萬昌銀樓 │ 4,090│ 有 │甲○○│二聯式│由聯合信用│ │ │ │ │ │ │署名貳│(電話│卡中心收單│ │ │ │ │ │ │枚 │查詢)│ │ ├───┼─────┼─────┼───┼──┼───┼───┼─────┤ │ 四 │ 90/12/12 │ 萬昌銀樓 │ 2,570│ 有 │甲○○│二聯式│由聯合信用│ │ │ │ │ │ │署名貳│(電話│卡中心收單│ │ │ │ │ │ │枚 │查詢)│ │ ├───┼─────┼─────┼───┼──┼───┼───┼─────┤ │ 五 │ 90/12/12 │ 大同綜合 │ 4,020│ 有 │甲○○│二聯式│由聯合信用│ │ │ │ 訊電公司 │ │ │署名貳│ 電話 │卡中心收單│ │ │ │ │ │ │枚 │查詢)│ │ ├───┼─────┼─────┼───┼──┼───┼───┼─────┤ │ 六 │ 90/12/15 │ 易達綜合 │ 105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 百貨—旗 │ │ │署名貳│ │單 │ │ │ │ 山店 │ │ │枚 │ │ │ ├───┼─────┼─────┼───┼──┼───┼───┼─────┤ │ 七 │ 90/12/24 │ 易達綜合 │ 82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 百貨—旗 │ │ │署名貳│ │單 │ │ │ │ 山店 │ │ │枚 │ │ │ ├───┼─────┼─────┼───┼──┼───┼───┼─────┤ │ 八 │ 90/12/28 │ 易達綜合 │ 163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 百貨—旗 │ │ │署名貳│ │單 │ │ │ │ 山店 │ │ │枚 │ │ │ ├───┼─────┼─────┼───┼──┼───┼───┼─────┤ │ 九 │ 91/01/01 │ 易達綜合 │ 390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 百貨—旗 │ │ │署名貳│ │單 │ │ │ │ 山店 │ │ │枚 │ │ │ ├───┼─────┼─────┼───┼──┼───┼───┼─────┤ │ 十 │ 91/03/19 │誠泰商業銀│1,000 │ 無 │ 無 │ 無 │預借現金無│ │ │ │行 │ │ │ │ │簽帳單 │ ├───┼─────┼─────┼───┼──┼───┼───┼─────┤ │ 十一 │ 91/03/20 │ 易達綜合 │ 137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 百貨—旗 │ │ │署名貳│ │單 │ │ │ │ 山店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貳拾枚 │ │ ├────────────────────────────────────┤ │戊、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 消費日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有否│偽造之│簽帳單│ 備註 │ │ │ │ │〈新台幣〉│刷卡│署名(│規格 │ │ │ │ │ │ │簽帳│枚) │ │ │ ├───┼────┼────┼─────┼──┼───┼───┼─────┤ │ 一 │91/02/22│ X │ 49,437 │ 無 │餘額代│ 無 │代償他行信│ │ │ │ │ │ │償申請│ │用卡無簽帳│ │ │ │ │ │ │表上郭│ │單 │ │ │ │ │ │ │月桃署│ │ │ │ │ │ │ │ │名壹枚│ │ │ │ │ │ │ │ │ │ │ │ ├───┼────┼────┼─────┼──┼───┼───┼─────┤ │ 二 │91/02/23│良女服飾│ 10,000 │ 有 │甲○○│三聯式│美國運通銀│ │ │ │ │ │ │署名參│ │行收單 │ │ │ │ │ │ │枚 │ │ │ ├───┼────┼────┼─────┼──┼───┼───┼─────┤ │ 三 │91/03/01│良女服飾│ 10,000 │ 有 │甲○○│三聯式│美國運通銀│ │ │ │ │ │ │署名參│ │行收單 │ │ │ │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柒枚 │ ├────────────────────────────────────┤ │己、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 │ 消費日 │商店(銀│消費金│有否│偽造之│簽帳單│ 備註 │ │ │ │行)名稱│額(新│刷卡│署名(│規格 │ │ │ │ │ │台幣)│簽帳│枚) │ │ │ ├────┼─────┼────┼───┼──┼───┼───┼─────┤ │ 一 │ 90/12/07 │艾曼琳女│15,000│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裝 │ │ │署名貳│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二 │ 90/12/07 │萬昌銀樓│5,670 │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 │ │ │署名貳│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三 │ 90/12/09 │主幼商場│ 459 │有 │甲○○│二聯式│聯邦銀行收│ │ │ │—旗山店│ │ │署名貳│ │單 │ │ │ │ │ │ │枚 │ │ │ ├────┼─────┼────┼───┼──┼───┼───┼─────┤ │ 四 │ 90/12/09 │主幼商場│ 129 │有 │甲○○│二聯式│聯邦銀行收│ │ │ │—旗山店│ │ │署名貳│ │單 │ │ │ │ │ │ │枚 │ │ │ ├────┼─────┼────┼───┼──┼───┼───┼─────┤ │ 五 │ 90/12/10 │艾曼琳女│20,000│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裝 │ │ │署名貳│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六 │ 90/12/11 │艾曼琳女│10,000│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裝 │ │ │署名貳│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七 │ 91/01/03 │美麗娟小│1,215 │有 │甲○○│三聯式│聯合信用卡│ │ │ │舖 │ │ │署名參│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八 │ 91/01/07 │ 家樂福 │2,584 │有 │甲○○│二聯式│美國運通銀│ │ │ │ │ │ │署名貳│ │行收單 │ │ │ │ │ │ │枚 │ │ │ ├────┼─────┼────┼───┼──┼───┼───┼─────┤ │ 九 │ 91/03/05 │萬昌銀樓│20,000│有 │甲○○│三聯式│聯合信用卡│ │ │ │ │ │ │署名參│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十 │ 91/03/06 │易達綜合│ 450 │有 │甲○○│二聯式│聯邦銀行收│ │ │ │百貨—旗│ │ │署名貳│ │單 │ │ │ │山店 │ │ │枚 │ │ │ ├────┼─────┼────┼───┼──┼───┼───┼─────┤ │ 十一 │ 91/03/07 │大順加油│ 300 │有 │甲○○│二聯式│中國信託收│ │ │ │站 │ │ │署名貳│ │單 │ │ │ │ │ │ │枚 │ │ │ ├────┼─────┼────┼───┼──┼───┼───┼─────┤ │ 十二 │ 91/03/07 │冠金企業│11,760│有 │甲○○│三聯式│上海商業儲│ │ │ │行 │ │ │署名參│ │蓄銀行收單│ │ │ │ │ │ │枚 │ │ │ ├────┼─────┼────┼───┼──┼───┼───┼─────┤ │ 十三 │ 91/03/12 │全國電子│ 2,990│有 │甲○○│二聯式│聯合信用卡│ │ │ │ │ │ │署名貳│ │中心收單 │ │ │ │ │ │ │枚 │ │ │ ├────┼─────┼────┼───┼──┼───┼───┼─────┤ │ 十四 │ 91/03/13 │高雄企銀│ 5,000│無 │ 無 │ 無 │預借現金無│ │ │ │ │ │ │ │ │簽帳單 │ ├────┼─────┼────┼───┼──┼───┼───┼─────┤ │ 十五 │ 91/03/13 │高雄企銀│10,000│無 │ 無 │ 無 │預借現金無│ │ │ │ │ │ │ │ │簽帳單 │ ├────┼─────┼────┼───┼──┼───┼───┼─────┤ │ 十六 │ 91/03/13 │ 家樂福 │ 646 │有 │甲○○│二聯單│美國運通銀│ │ │ │ │ │ │署名貳│ │行收單 │ │ │ │ │ │ │枚 │ │ │ ├────┼─────┼────┼───┼──┼───┼───┼─────┤ │ 十七 │ 91/03/13 │萬通銀行│ 5,000│無 │ 無 │ 無 │ 預借現金 │ │ │ │ │ │ │ │ │ │ ├────┼─────┼────┼───┼──┼───┼───┼─────┤ │ 十八 │ 91/03/13 │萬通銀行│ 3,000│無 │ 無 │ 無 │ 預借現金 │ ├────┼─────┼────┼───┼──┼───┼───┼─────┤ │ 十九 │ 91/03/13 │旗山加油│ 300 │有 │甲○○│二聯式│中國信託銀│ │ │ │站 │ │ │署名貳│ │行收單 │ │ │ │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參拾參枚 │ ├────────────────────────────────────┤ │庚、安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 │ 消費日 │商店名稱│消費金│有否│偽造之│簽帳單│ 備註 │ │ │ │ │額(新│刷卡│署名(│規格 │ │ │ │ │ │台幣)│簽帳│枚) │ │ │ ├────┼─────┼────┼───┼──┼───┼───┼─────┤ │ 一 │ 91/03/25 │振裕加油│ 500 │ 有 │甲○○│二聯單│中國信託銀│ │ │ │站股份有│ │ │署名貳│ │行收單 │ │ │ │限公司 │ │ │枚 │ │ │ ├────┼─────┼────┼───┼──┼───┼───┼─────┤ │ 二 │ 91/03/25 │冠金企業│ 8,000│ 有 │甲○○│三聯單│上海商業儲│ │ │ │行 │ │ │署名參│ │蓄銀行收單│ │ │ │ │ │ │枚 │ │ │ ├────┼─────┼────┼───┼──┼───┼───┼─────┤ │ 三 │ 91/03/27 │易達綜合│ 142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百貨—旗│ │ │署名貳│ │單 │ │ │ │山店 │ │ │枚 │ │ │ ├────┼─────┼────┼───┼──┼───┼───┼─────┤ │ 四 │ 91/03/27 │振裕加油│ 300 │ 有 │甲○○│二聯單│中國信託銀│ │ │ │站股份有│ │ │署名貳│ │行收單 │ │ │ │限公司 │ │ │枚 │ │ │ ├────┼─────┼────┼───┼──┼───┼───┼─────┤ │ 五 │ 91/03/29 │易達綜合│ 152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百貨—旗│ │ │署名貳│ │單 │ │ │ │山店 │ │ │枚 │ │ │ ├────┼─────┼────┼───┼──┼───┼───┼─────┤ │ 六 │ 91/03/29 │家福股份│ 484 │ 有 │甲○○│二聯單│美國運通商│ │ │ │有限公司│ │ │署名貳│ │業銀行收單│ │ │ │ │ │ │枚 │ │ │ ├────┼─────┼────┼───┼──┼───┼───┼─────┤ │ 七 │ 91/03/30 │易達綜合│ 162 │ 有 │甲○○│二聯單│聯邦銀行收│ │ │ │百貨—旗│ │ │署名貳│ │單 │ │ │ │山店 │ │ │枚 │ │ │ ├────┴─────┴────┴───┴──┴───┴───┴─────┤ │偽造之署名共壹拾伍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