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被 告 大仁企業行(吳吉錂)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