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重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七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前段之重婚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並不守婚姻關係之純潔,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四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但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均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 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 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 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 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 主權(詳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九十四號判決意旨)。是本件被告雖在大 陸地區犯罪,但仍屬我國領域,應適用刑法重婚罪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 百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金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