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 0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非法重製影音光碟「魔鬼終結者Ⅲ」捌片( 肆部影片)、「X戰警Ⅱ」陸片(參部影片)、「霹靂嬌娃Ⅲ」貳片(壹部影片)、 空白光碟拾壹片及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陳佳松警詢時之指訴。3、扣案之前開影音光碟十六片、空白光 碟片十一片及燒錄機一台。4、警卷所附之犯罪現場照片、著作權原文授權書影 本、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證影本等可供證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 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 產權等罪。聲請人誤引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容有未洽。被告所為數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及以出租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各自時 間緊接,所犯罪名各自相同,顯然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意圖營利以重 製光碟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與連續意圖營利而以出租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 意圖營利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至扣案之前開重製影音光碟及燒錄 機,係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所得之物,不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空白光碟片,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 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