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4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姜宜君律師 邱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593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以犯故買贓物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石真印共同以犯故買贓物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前於民國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86年5 月27日假釋出監,於88年3 月28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丁○○係高雄縣鳳山市○○路434 號聯信機車行之負責人,石真印係鳳山市○○路旁石頭家族檳榔攤之負責人,其等2 人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坤宏」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故買贓物為常業犯意聯絡,並為使其故買贓車擁有合法車籍,共同基於偽造機車引擎號碼(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絡,乃先由丁○○出面於92年8 月18日向不知情之簡敏男承租高雄市○○區○○路山區之土地(小港區○○段000-0000號)及地上之鐵皮屋,並請不知情之友人蘇鴻章簽署租約,佯稱要供種菜之用,租得該地後即以鐵皮屋作為解體改裝機車之工廠,並於屋外搭起黑網加以遮掩,架設監視器材,丁○○並僱請與其無犯意聯絡之辛○○在屋外之空地種菜以掩人耳目,並自92年10月間起,由丁○○先行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購贓車,並在上開孔宅路之鐵皮工廠內拆卸分解該等機車之車殼及引擎等零件,重新組合改裝機車,並以附表1 所示之工具將該贓車加以解體並將引擎號碼加以全部磨滅後,重新打印印上另行合法購買之中古機車之引擎號碼,並將該偽造引擎號碼後之機車懸掛各該合法中古機車之車牌,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之管理及車輛所有權人,改裝完成之機車由石真印騎往其經營之上開檳榔攤或聯信機車行轉售他人牟利,並以之為業而恃以維生。同年12月24日15時1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小港區○○路上開工廠搜索,當場查獲丁○○及先前在石頭家族檳榔攤查獲並隨同警方到達孔宅路鐵皮工廠之石真印,並在工廠內扣得附表1 所示之工具1 批、附表2 所示已改裝之贓車車體與合法車體或車牌已合而為一之機車、附表3所 示之贓車車牌,另在聯信機車行查獲失竊之附表4 所示之已改裝之贓車車體與合法車體及車牌已合而為一之贓車、照後鏡、引擎等贓物。並另扣得如附表5 所示非屬贓物之機車。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害人癸○○、子○○○、甲○○、壬○○、梁毓昇、丑○○、卯○○○、簡敏男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7 日鈴服字第95號函、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27日94三工服字第386 號、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12日山葉總字第94128 號函有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被害人癸○○、子○○○、甲○○、壬○○、梁毓昇、丑○○、卯○○○、簡敏男固均曾於警詢中為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惟其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又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院所囑託鑑定之機關,其等經會同警方勘驗後所出具之文書內容,亦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之上開文書內容,業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公司應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具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是其等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共犯丁○○於93年1月29日警詢時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無論於審判中或審判外,就證明其他共犯犯罪事實而言,仍為「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本質上仍屬證人,自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大法官第582 號解釋參照)。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本件共犯丁○○於警詢中證稱:我會請石真印幫忙騎改造好之贓車至其檳榔攤,等要買機車的買主去牽該部改造變造好之贓車等語(見93年1 月29日警詢筆錄),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卻結證改稱:我沒有要他騎過贓車,僅是請他送檳榔,這是刑事組警察自己寫的,叫我簽名云云(見本院94年11月15日審理筆錄),其於警詢中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已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而檢察官詢之何以在進入審理程序時才爭執筆錄之真實性,稱:那是現在在講,我才想到,第7 次筆錄之後的筆錄完全不實在。那是警察表示我簽一簽就可以交保云云,惟被告與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未爭執警詢中之陳述與筆錄不相符,本院審酌其於警詢中陳述之時,被告石真印並不在場,所承受之心理壓力較小,較無須顧慮迴護被告石真印,在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警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三、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部分: 按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2款 、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警方以被告丁○○疑似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0月8 日核發雄檢楠監民字第47號通訊監察書辦理,此有通訊監察書1 份及監聽譯文1 份附卷可稽,而警方於監聽被告丁○○涉犯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時另發覺被告丁○○與石真印共犯本件贓物案件,且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並不爭執上開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是前揭監聽譯文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辯護人則以:公訴人雖以常業贓物起訴,然被告之行為不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被告丁○○僅開店2 個月,不具有連續性、不變性,並沒有賴以維生,不應論以常業犯等語,資為被告丁○○辯護。被告石真印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故買贓物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改裝車子,也沒有幫丁○○將贓車從山上騎下來或從機車行騎上去,有1 次我送檳榔時剛好叫人載我上去,我僅有1 次去送檳榔時騎丁○○自己的機車下來,我僅有去孔宅路的鐵皮屋送檳榔及圍黑網而已云云,辯護人則以:⑴被告石真印對於被告丁○○在孔宅路鐵皮屋內解體改裝機車一事毫不知情,被告石真印僅係因被告丁○○向被告石真印妻寅○○購買檳榔、香菸時,幫忙送檳榔、香菸,才至被告丁○○承租之孔宅路鐵皮屋,此據被告丁○○於警詢中陳明在卷,⑵被告石真印雖曾於警詢中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惟此等供述與歷次陳述矛盾,亦與被告丁○○所為證述相左,足見被告石真印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非真實。上開供述係為求得以交保,始自白犯罪,不得作為證據云云。⑶被告僅有1 次因送檳榔至孔宅路鐵皮屋之便,而騎被告丁○○自己之機車下山,並沒有進入鐵皮屋內,此亦經丁○○於審理時證述明確,⑷被告丁○○與石真印於92年10月22日之通聯記錄係因被告石真印為被告在孔宅路搭設黑網時有3名 不明人士出現,方受辛○○之託代為向丁○○轉達,此與證人辛○○於審理時證述相符,然而證人辛○○何以要打電話給被告丁○○並轉達將裡面東西處理掉,並未說明,與常情有悖等語,資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㈠上揭被告丁○○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多次故買贓物及偽造引擎號碼(準私文書)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孔宅街之場地係向簡敏男承租用以改造變造贓車之用,亦據證人簡敏男於警詢中陳述屬實。且附表2 、4 所示機車、照後鏡、引擎等物、附表3 所示之車牌、,均為附表2 、3 、4 所示被害人於各該附表所示時、地失竊之事實,亦據被害人癸○○、子○○○、甲○○、壬○○、梁毓昇、丑○○、卯○○○分別於警詢指訴明確,至其餘被害人雖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到案說明,但其等機車失竊之情,已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足佐。又前揭機車原有引擎號碼均遭磨滅後重新打印,有各該改造前之引擎號碼照片卷1 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報告、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7 日鈴服字第95號函、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27日94三工服字第386 號、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12 日山葉總字第94128 號函各1 份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並查扣附表1 所示偽造引擎號碼之研磨工具、改造工具、打字機、打字釘、打氣機等物,及附表2 、4 所示重新組裝完成之車輛、已磨損引擎號碼之引擎,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丁○○為使其故買贓車擁有合法車籍,而以工具將該贓車引擎號碼加以全部磨滅後,重新打印與另購得機車車籍相符之引擎號碼,並將該偽造引擎號碼後之機車懸掛或尚待懸掛合法中古機車之車牌屬實。至被害人癸○○於警詢中雖陳稱失竊時間為92年12月24日17時30分許,而晚於被告丁○○為警查獲之92年12月12日15時10分,惟警方確有在上開孔宅路鐵皮屋內尋獲癸○○失竊之機車引擎、車體、車牌,衡情應係被害人癸○○報案之失竊時間為其發覺遭竊之時間,而非真正之失竊時間,是此點尚不足以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另附表5 所示之機車,其上引擎號碼與原廠出車之引擎號碼字型相同,亦無失竊之被害人,非屬贓車,附此敘明。 ㈡被告石真印固坦承曾有1 次替被告丁○○將機車從孔宅路騎到石頭家族檳榔攤一情不諱,惟辯稱:是因為經營檳榔攤,被告丁○○向我叫檳榔、香菸時,順便替被告丁○○將車子騎下來放在檳榔攤云云。經查: 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丁○○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石真印使用,此據被告2 人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而被告2 人以上開電話聯繫贓車處理相關事宜,錄有下列電話通話內容可憑: ⑴92年10月17日16時47分27秒丁○○撥打石真印上開行動電話內容: 丁○○:印仔,昆宏那邊有人在查了,在攤子那裡那部小丸子,等一下還要牽上去,牽上去叫政諺那塊大牌不要處理到要注意喔。 石真印:車要牽到哪裡? 丁○○:牽到山上那裡? 從本段對話內容可知,警方正在綽號「昆宏」之人經營之機車行查緝贓物,被告丁○○為避免改造好之贓車「小丸子」被查獲,指示被告石真印將放在檳榔攤之機車「小丸子」騎到山上即孔宅路藏放,並且另交代車牌要留著,以免鐵皮屋內之人當作贓車處理掉造成損失一情明確,且與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述相符。衡情被告石真印如對被告丁○○從事贓車改造工作毫不知情,何以被告丁○○對被告石真印詳細告知綽號「昆宏」之機車行有警方正在查緝,可見被告石真印為掩護贓車,有時必須要將車行之贓車運送至孔宅路之鐵皮屋藏放,至為灼然,被告石真印辯稱其至孔宅路之鐵皮屋僅係替被告丁○○送檳榔、香菸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92年10月21日10時16分39秒石真印撥打丁○○上開行動電話內容: 石真印:信仔喔,你等一下要不要上來山上? 丁○○:有啦。 石真印:你等一下如果要過來,你拿1 組那個豪邁(光陽機車)的那個新型的公司的鎖頭過來。 丁○○:要拿那個喔? 石真印:算那個要叫釘阿做那個(別固)要叫他做那1 個去合,你店裡沒有呢啦,我們之前在做時有啊,他那個豪邁新型跟那個一樣啊,他那個比較長,現在新型的不是說6 片或是7 片。 丁○○:7 片啦那個跟going (光陽機車)的一樣,那心我上面就有了啊。 石真印:對啊那個跟going一樣,他那個別固要磨不同的。 丁○○:再磨的話都一樣啦 石真印:他就說不一樣,要用豪邁1 個MAX.SV(山葉機車),算要2 支啦。 丁○○:有啦,好啦那上面都有,那不用了,我再過去用。石真印:喔你等一下如果過去那邊,再用1 組我再拿過去給他。 由本段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石真印撥打電話給對被告丁○○詢之以「你等一下要不要上來山上?」,表示被告石真印撥打電話當時係在山上即孔宅路鐵皮屋。而被告石真印打電話告知被告丁○○將店內現有豪邁機車之鎖頭帶到山上即孔宅路鐵皮屋,供在其內組裝機車之人磨了以後更換機車零件一情明確。自被告石真印說話之語氣及內容觀之,其進出孔宅路鐵皮屋,對於組裝贓車進行之進度知之甚詳,並分擔聯繫工作,通知被告丁○○補充更換零組件,其對於被告丁○○在孔宅路鐵皮屋所為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石真印辯稱當時伊在檳榔攤這邊請被告丁○○拿1 組新的鎖頭過來云云,顯然係狡辯之詞,不足採信。 ⑶92年10月22日10時52分46秒石真印撥打丁○○上開行動電話內容: 石真印:我剛才在穿黑網子的時候,有3 個單位的進去算便衣,他們剛才到門口就出去,我們罩黑網子啦,這個情形是怕說我們有鐵皮屋,怕他們會再來,所以說裡面的東西看怎樣盡量快消化處理掉。 丁○○:你們為什麼沒有馬上跟蹤他們? 石真印:我們有跟蹤他們,他們一出來就馬上跟了,但是就沒有看見他們,我們現在在尋找,所以說裡面的東西如果可以的話趕快消化處理出來。 由本段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石真印在山上孔宅路鐵皮屋外搭設黑網時,發覺有3 位便衣警察在觀察,打電話提醒被告丁○○,警方已經盯上,要儘速將鐵皮屋內之贓車處理掉一情明確。被告石真印於本院審理時固然坦承有打該通電話,惟辯稱:辛○○說好像是便衣,要我打電話給丁○○,因為之前辛○○那邊養的雞有被偷抓,裡面都有養豬、雞等,問丁○○是否要關好或是抓到他處云云。惟證人辛○○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搭黑網時,我看到3 人,我請石真印打電話給丁○○,但沒有交代要將裡面的東西處理掉,我是通知說有3個 人在那邊看,是否會偷抓雞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15日審理筆錄),自證人辛○○之證言可知,證人辛○○並沒有告知證人石真印所見者為警察,被告石真印向被告丁○○說話的語氣是以自己親眼見到便衣警察,而非如被告石真印辯稱是辛○○託其轉達,此自被告石真印說「我剛才在穿黑網子的時候,有3 個單位的進去算便衣... 」等語即明。而被告石真印告知便衣警察還會再來,而要求被告丁○○將鐵皮屋內之東西處理掉,卻又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是怕所養的豬、雞被偷走,才要被告丁○○將豬、雞關起來或是抓到他處,被告石真印既知前來查緝之人為便衣刑警,衡之常情,便衣刑警豈可能強取人民所豢養之豬隻、雞隻,如非被告從事不法行為所得之物,何以擔心警方查緝,顯見被告石真印通知被告丁○○應藏起來的物品,並非豬隻、雞隻此等尋常民生物品。況且警方在查獲被告2 人時,確在上開鐵皮屋內扣得重新組裝改造之贓車及失竊車牌等物,被告石真印既然以電話向被告丁○○通風報信,可見被告石真印明知孔宅路鐵皮屋內擺放者為贓車,其對於被告丁○○在鐵皮屋內係從事收購贓車後重新組裝、打印引擎號碼等犯行知之甚詳。 ⒉況被告石真印尚有將改裝好的機車自山上騎到檳榔攤及聯信機車行放置後交給購買贓車之人,並從中獲取報酬之情,此據被告石真印於偵查中供稱:我確實知道丁○○汽車竊盜集團有在從事機車竊盜及解體改裝後銷贓之不法情事。我有幫丁○○將改裝完成之贓車由解體工廠騎至丁○○所有之聯信機車行,或騎至我太太寅○○所有之石頭家族檳榔攤等2 處將贓車交予向丁○○訂購贓車之客人。我若是幫丁○○運送贓車,他才會給我每部車酬庸500 元。我是從92年10月份中旬開始幫丁○○機車竊盜集團運送贓車給客人至警方查獲該解體工廠為止等語(見93年1 月29日偵訊筆錄),核與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石真印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上開設石頭家族檳榔攤,有時候是因為他們拿香菸及檳榔上來山上機車改造變造工廠,我會請他們幫忙騎改造好之贓車至其檳榔攤,等要買機車的買主去牽該部改造變造好的贓車等語(見93年1 月29日警詢筆錄)相符。是被告石真印確實有將贓車自孔宅路其至聯信機車行或石頭家族檳榔攤擺放供買主購買無訛。 ⒊被告石真印雖又辯稱:係為圖免遭羈押,始向檢察官供稱幫被告丁○○運送贓車並獲得運送每部贓車500 元之報酬,故伊於偵訊時所為供述並不實在云云,然查警方已監聽多時,於警詢時均已就相關案情詢問被告石真印,認被告石真印犯嫌重大,此當為被告石真印所明知,在偵查之初始,被告石真印辯稱沒有幫被告丁○○運送贓車,也不知道查扣機車的來源,是等警察帶我上去(孔宅路鐵皮屋)後,我才知道裡面有那麼多機車云云,企圖倖免刑責,乃人情之常,而被告石真印其後於偵查時,始坦承以500 元之代價替被告丁○○運送贓車之部分犯行,嗣雖又翻異前供,辯稱500 元是替被告送檳榔、香菸之報酬,所騎下來之機車是丁○○自己的機車云云,以圖卸責,其竟謂為求得以交保而供承犯行,核與事理相悖,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綜上各節,被告石真印明知被告丁○○在孔宅路鐵皮屋內從事贓車解體及改造變造工作,又參與聯繫提供所需物品,且將被告丁○○改裝好之贓車運送至檳榔攤或機車行販售,其與被告丁○○所為故買贓車後改造變造贓車之犯行已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其所辯不足採信,被告石真印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常業贓物罪,係以犯贓物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而資以維生者而言,至其兼營他業與否,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7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丁○○以開設機車行為業,其於短時間內故買贓車並加以解體改裝欲出售圖利,且查獲附表2 之贓車車體與合法車體或車牌已合而為一,復查扣失竊車牌多達39面,顯賴此方式牟利為生,應屬常業犯;又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示,其與機車之車牌號碼結合,可特定機車所有權之歸屬,依習慣足以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應以私文書論。本件被告2 人將附表2 、4 所示機車故買後偽造引擎號碼,並將偽造引擎號碼之贓車出售,係犯刑法第350 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丁○○與石真印及綽號「坤宏」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常業故買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偽造該等準私文書於贓車後進而販售贓車而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販賣偽造引擎號碼之贓車,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贓物罪處斷。被告前於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億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86年5 月27日假釋出監,於88年3 月28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丁○○有多次竊盜、被告石真印有強盜前科,素行不佳,為圖一己私利,不以正當方式經營機車行,竟以借屍還魂之方式拆解收購之贓車、提供銷贓管道,助長行竊風氣,影響贓物之追索,且 本件組裝之贓車數量甚多,危害他人財產權甚鉅,被告丁○○為本件核心人物,惡性較重,被告石真印所犯情節較輕,惟念及被告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石真印猶飾詞狡賴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丁○○本件犯行具有常業贓物犯罪之特性及其前科、犯罪方法及情節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治。扣案附表1 所示之物,為被告丁○○供機車改造變造及偽造機車紋身碼所用之物,應為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監視器1 台為被告丁○○所有,惟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性,另扣案之帳冊1 本,並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併案意旨另以(93年度偵字第13217 號):被告丁○○另於91 年8月間某日,向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路100 號信輝機車行負責人戊○○以12, 000 之代價購買車牌號碼KPE-062 (引擎號碼4hp008041 號)重機車1 台,再向不詳姓名之人收購郭復文所有遭竊之車牌號碼XXP-568 號(引擎號碼 4te637476)重 機車,被告購得上開失竊機車後,即將機車上原紋身(即4te637476 號)磨損,打上上開合法購得機車之紋身即4hp008041 ,引擎號碼亦同,並將車牌丟棄,懸掛KPE-062 合法之車牌,以此方式借屍還魂組裝後,以27,000元之代價販賣予高雄縣鳳山市○○街2 巷8 號三田機車行不知情之負責人丙○○,丙○○再以29,000價格轉賣與不知情之呂理蒂,呂理蒂於93年1 月30日下午11時5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在高雄市○○區○○街41號前,為警攔檢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嫌、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文書罪嫌,與前開起訴並由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等語。然查:被告丁○○故承認本件論罪科刑之故買贓物及偽造文書犯行,惟自始否認有何併案部分之故買贓物及偽造文書犯行,再以本案犯罪時間為92年10月間起,併辦部分係於91年8 月間,相隔約1 年2 月,犯罪時間相距甚遠,是此併案部分自與本件論罪科刑之犯行,應無常業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5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鳳山刑事第1 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1:工具等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研磨工具 │1批 │丁○○ │ │ ├───┼──────┼────┼─────┼──────┤ │2 │改造用工具 │1批 │丁○○ │ │ ├───┼──────┼────┼─────┼──────┤ │3 │引擎號碼打字│1組 │丁○○ │ │ │ │機 │ │ │ │ ├───┼──────┼────┼─────┼──────┤ │4 │打字釘 │9組 │丁○○ │ │ ├───┼──────┼────┼─────┼──────┤ │5 │打氣機 │1台 │丁○○ │ │ └───┴──────┴────┴─────┴──────┘ 附表2:已組裝之機車 ┌───┬──────┬────┬─────┬──────┐ │編號 │車牌號碼 │被害人 │失竊時、地│尋獲情形 │ ├───┼──────┼────┼─────┼──────┤ │1 │LZZ-938重型 │神州車業│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行 │ │ │ │ │碼:4NF02895│ │ │ │ │ │7) │ │ │ │ │ ├──────┼────┼─────┼──────┤ │ │YCG-922重型 │楊超 │92年12月12│尋獲車殼 │ │ │機車(引擎號│ │日18時在高│ │ │ │碼:5FJ-6073│ │雄市苓雅區│ │ │ │82) │ │廣州路林德│ │ │ │ │ │路 │ │ ├───┼──────┼────┼─────┼──────┤ │2 │YYP-776輕型 │林麗珠 │92年2月18 │ │ │ │機車(引擎號 │ │日7時高雄 │ │ │ │碼:GR1B4028│ │縣大寮鄉昭│ │ │ │01) │ │明村鳳林一│ │ │ │ │ │路128巷 │ │ │ │ │ │152-1號 │ │ ├───┼──────┼────┼─────┼──────┤ │3 │SV6-205輕型 │癸○○ │九十二年十│尋獲引擎、車│ │ │機車(引擎號 │ │二月二十四│體、車牌 │ │ │碼:SB10BG-5│ │日十七時三│ │ │ │09982) │ │十分於高雄│ │ │ │ │ │縣鳳山市過│ │ │ │ │ │埤里鳳頂路│ │ │ │ │ │陸軍步校旁│ │ │ ├──────┼────┼─────┼──────┤ │ │WRT-406輕型 │周吳水玉│未報案 │尋獲車殼、配│ │ │機車(引擎號 │ │ │件 │ │ │碼:SA10AS-2│ │ │ │ │ │04718) │ │ │ │ ├───┼──────┼────┼─────┼──────┤ │4 │OEN-815重型 │黃春生 │無失竊 │未掛牌照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FG106210│ │ │ │ │ │) │ │ │ │ │ ├──────┼────┼─────┼──────┤ │ │PQ9-601重型 │洪瑞娥 │92年12月18│尋獲車殼、配│ │ │機車(引擎號 │ │日21時高雄│件、車牌 │ │ │碼:KC315970│ │市小港區二│ │ │ │) │ │苓路與漢民│ │ │ │ │ │路口 │ │ ├───┼──────┼────┼─────┼──────┤ │5 │PKS-199重型 │許美伸 │未報案 │未掛牌照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GY6D-83 │ │ │ │ │ │9065) │ │ │ │ │ ├──────┼────┼─────┼──────┤ │ │H76-312重型 │歐稟恩 │九十二年十│尋獲車身配件│ │ │機車(引擎號 │ │二月二十四│、車牌 │ │ │碼:SA25HC-1│ │日十九時於│ │ │ │04051) │ │高雄縣鳳山│ │ │ │ │ │市過埤里鳳│ │ │ │ │ │頂路陸軍步│ │ │ │ │ │校旁 │ │ ├───┼──────┼────┼─────┼──────┤ │6 │重型機車(引 │ │ │ │ │ │擎號碼已磨損│ │ │ │ │ │) │ │ │ │ └───┴──────┴────┴─────┴──────┘ 附表3:車牌 ┌───┬──────┬────┬─────┬──────┐ │編號 │車牌號碼 │被害人 │失竊時、地│尋獲情形 │ ├───┼──────┼────┼─────┼──────┤ │1 │TXQ-958輕型 │胡小行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SA10DA-1│ │ │ │ │ │35458) │ │ │ │ ├───┼──────┼────┼─────┼──────┤ │2 │TXR-380輕型 │李玉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SB10BG-5│ │ │ │ │ │07019) │ │ │ │ ├───┼──────┼────┼─────┼──────┤ │3 │VVL-957輕型 │楊麗美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3XG-0780│ │ │ │ │ │93) │ │ │ │ ├───┼──────┼────┼─────┼──────┤ │4 │NK7-062重型 │陳雅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5FJ-6043│ │ │ │ │ │50) │ │ │ │ ├───┼──────┼────┼─────┼──────┤ │5 │XUZ-411重型 │許乃師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SA25HC-1│ │ │ │ │ │04758) │ │ │ │ ├───┼──────┼────┼─────┼──────┤ │6 │NFS-491重型 │蔡水回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F-028492│ │ │ │ │ │) │ │ │ │ ├───┼──────┼────┼─────┼──────┤ │7 │OIF-561重型 │黃慶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0122│ │ │ │ │ │58) │ │ │ │ ├───┼──────┼────┼─────┼──────┤ │8 │KBK-756重型 │黃怡惠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DM-0693│ │ │ │ │ │46) │ │ │ │ ├───┼──────┼────┼─────┼──────┤ │9 │JTL-195重型 │子○○○│92年12月20│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日11時20分│ │ │ │碼:4EH-2121│ │於高雄縣鳳│ │ │ │79) │ │山市○○路│ │ │ │ │ │38號前天公│ │ │ │ │ │廟旁停車場│ │ ├───┼──────┼────┼─────┼──────┤ │10 │HL8-709重型 │張書寶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G139933│ │ │ │ │ │) │ │ │ │ ├───┼──────┼────┼─────┼──────┤ │11 │L79-601重型 │方怡婷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UF-6198│ │ │ │ │ │22) │ │ │ │ ├───┼──────┼────┼─────┼──────┤ │12 │XKA-182重型 │吳文慶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4061│ │ │ │ │ │73) │ │ │ │ ├───┼──────┼────┼─────┼──────┤ │13 │ODN-658重型 │陳金生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3N2-1317│ │ │ │ │ │25) │ │ │ │ ├───┼──────┼────┼─────┼──────┤ │14 │POH-775重型 │魏廷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A25BC-1│ │ │ │ │ │04643) │ │ │ │ ├───┼──────┼────┼─────┼──────┤ │15 │XCW-940重型 │郭君聖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KG9A-102│ │ │ │ │ │659) │ │ │ │ ├───┼──────┼────┼─────┼──────┤ │16 │L79-610重型 │陳采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UF-6194│ │ │ │ │ │15) │ │ │ │ ├───┼──────┼────┼─────┼──────┤ │17 │XIN-958重型 │甲○○ │92年12月28│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日14時40分│ │ │ │碼:KG9A-214│ │於高雄縣鳳│ │ │ │109) │ │山市王生明│ │ │ │ │ │路口 │ │ ├───┼──────┼────┼─────┼──────┤ │18 │XPV-940重型 │林蓮香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202089│ │ │ │ │ │) │ │ │ │ ├───┼──────┼────┼─────┼──────┤ │19 │OPJ-276重型 │蔡侑益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A25AB-1│ │ │ │ │ │16605) │ │ │ │ ├───┼──────┼────┼─────┼──────┤ │20 │XPF-805重型 │周毅成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A25AB-1│ │ │ │ │ │08323) │ │ │ │ ├───┼──────┼────┼─────┼──────┤ │21 │OKA-639重型 │蘇明聰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KG9A-210│ │ │ │ │ │933) │ │ │ │ ├───┼──────┼────┼─────┼──────┤ │22 │OOZ-778重型 │陳朝取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A25AB-1│ │ │ │ │ │14627) │ │ │ │ ├───┼──────┼────┼─────┼──────┤ │23 │XMM-812重型 │壬○○ │92年12月24│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日7 時於高│ │ │ │碼:KG9A-209│ │雄縣鳳山市│ │ │ │407) │ │中山西路38│ │ │ │ │ │2 號前 │ │ ├───┼──────┼────┼─────┼──────┤ │24 │XGB-620重型 │朱莒燕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KG9A-206│ │ │ │ │ │152) │ │ │ │ ├───┼──────┼────┼─────┼──────┤ │25 │XWJ-510重型 │趙平東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RA25AB-1│ │ │ │ │ │13359) │ │ │ │ ├───┼──────┼────┼─────┼──────┤ │26 │YAL-593重型 │陳清榮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5NW-3082│ │ │ │ │ │28) │ │ │ │ ├───┼──────┼────┼─────┼──────┤ │27 │OPI-229重型 │盧聰敏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EH248454│ │ │ │ │ │) │ │ │ │ ├───┼──────┼────┼─────┼──────┤ │28 │OMJ-956重型 │戴李惠美│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1109│ │ │ │ │ │87) │ │ │ │ ├───┼──────┼────┼─────┼──────┤ │29 │L53-082重型 │舒秀方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SA25HC-1│ │ │ │ │ │02210) │ │ │ │ ├───┼──────┼────┼─────┼──────┤ │30 │MYX-187重型 │林正德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2169│ │ │ │ │ │82) │ │ │ │ ├───┼──────┼────┼─────┼──────┤ │31 │XTI-681重型 │林文智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4125│ │ │ │ │ │29) │ │ │ │ ├───┼──────┼────┼─────┼──────┤ │32 │OFN-621重型 │簡家成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G-052795│ │ │ │ │ │) │ │ │ │ ├───┼──────┼────┼─────┼──────┤ │33 │OMO-697重型 │李楊芳蘭│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EH-1121│ │ │ │ │ │69) │ │ │ │ ├───┼──────┼────┼─────┼──────┤ │34 │XUV-929重型 │庚○○ │92年12月22│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日16時30分│ │ │ │碼:5NW-3005│ │於高雄市三│ │ │ │40) │ │民區十全一│ │ │ │ │ │路161 號前│ │ ├───┼──────┼────┼─────┼──────┤ │35 │K23-168重型 │黃化在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4TE-3148│ │ │ │ │ │52) │ │ │ │ ├───┼──────┼────┼─────┼──────┤ │36 │XSH-759重型 │弘昌土木│有失竊 │尋獲車牌 │ │ │機車(引擎號 │包工業 │ │ │ │ │碼:3UR-1003│ │ │ │ │ │61) │ │ │ │ ├───┼──────┼────┴─────┴──────┤ │37 │SV6-205輕型 │如附表2 編號3 │ │ │機車(引擎號 │癸○○ │ │ │碼:SB10BG-5│ │ │ │09982) │ │ ├───┼──────┼─────────────────┤ │38 │PQ9-601重型 │如附表3 編號2 │ │ │機車(引擎號 │洪瑞娥 │ │ │碼:KC315970│ │ │ │) │ │ ├───┼──────┼─────────────────┤ │39 │H76-312重型 │如附表3 編號6 │ │ │機車(引擎號 │丑○○ │ │ │碼:SA25HC-1│ │ │ │04051) │ │ └───┴──────┴─────────────────┘ 附表4 :已組裝並懸掛車牌之贓車、照後鏡及引擎 ┌───┬──────┬────┬─────┬──────┐ │編號 │車牌號碼 │被害人 │失竊時、地│尋獲情形 │ ├───┼──────┼────┼─────┼──────┤ │1 │KWV-659重型 │荃堯機車│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材料行 │ │ │ │ │碼:SA25AX-1│ │ │ │ │ │29318) │ │ │ │ ├───┼──────┼────┼─────┼──────┤ │2 │KUM-356重型 │謝志銘 │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GY6D2-14│ │ │ │ │ │7650) │ │ │ │ ├───┼──────┼────┼─────┼──────┤ │3 │OQR-278重型 │神洲機車│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行 │ │ │ │ │碼:SD25EC-1│ │ │ │ │ │02452) │ │ │ │ ├───┼──────┼────┼─────┼──────┤ │4 │TFN-419輕型 │神洲機車│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行 │ │ │ │ │碼:SB10CB-1│ │ │ │ │ │05037) │ │ │ │ ├───┼──────┼────┼─────┼──────┤ │5 │LYC-028重型 │神洲機車│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行 │ │ │ │ │碼:GY6B2-10│ │ │ │ │ │3658) │ │ │ │ ├───┼──────┼────┼─────┼──────┤ │6 │HR8-511重型 │王子宏 │未報案 │整車尋獲 │ │ │機車(引擎號 │ │ │ │ │ │碼:SA20EA-1│ │ │ │ │ │17638) │ │ │ │ ├───┼──────┼────┼─────┼──────┤ │7 │XTI-781重型 │卯○○○│92年1 月15│尋獲機車照後│ │ │機車(引擎號 │ │日於高雄縣│鏡1支 │ │ │碼:CG150001│ │鳳山市文衡│ │ │ │74) │ │路與文化路│ │ │ │ │ │口 │ │ ├───┼──────┼────┼─────┼──────┤ │8 │引擎外殼10個│ │ │ │ │ │(引擎號碼已│ │ │ │ │ │嚴重磨損) │ │ │ │ └───┴──────┴────┴─────┴──────┘ 附表5:非屬贓車 ┌───┬──────┬────┐ │編號 │車牌號碼 │所有人 │ ├───┼──────┼────┤ │1 │GL3-137重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車 │行 │ │ │號:5CP-4045│ │ │ │41) │ │ ├───┼──────┼────┤ │2 │ZNJ-309輕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ER011131│ │ │ │) │ │ ├───┼──────┼────┤ │3 │ZAR-039輕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RL004773│ │ │ │) │ │ ├───┼──────┼────┤ │4 │ZNN-172輕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ET519799│ │ │ │) │ │ ├───┼──────┼────┤ │5 │NVC-496重型 │程日祥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CG110079│ │ │ │13) │ │ ├───┼──────┼────┤ │6 │XSL-150重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CG110043│ │ │ │41) │ │ ├───┼──────┼────┤ │7 │RYY-569輕型 │林麗玲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4NG10872│ │ │ │7) │ │ ├───┼──────┼────┤ │8 │GQM-490重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SA25DB10│ │ │ │9232) │ │ ├───┼──────┼────┤ │9 │MGD-028重型 │金國發車│ │ │機車(引擎號 │業行 │ │ │碼:4XB-1042│ │ │ │42) │ │ ├───┼──────┼────┤ │10 │YMB-359重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5FR-1024│ │ │ │68) │ │ ├───┼──────┼────┤ │11 │IDG-157重型 │坤大興有│ │ │機車(引擎號 │限公司 │ │ │碼:4TE-0439│ │ │ │60) │ │ ├───┼──────┼────┤ │12 │OPK-317重型 │聯信機車│ │ │機車(引擎號 │行 │ │ │碼:4UF-0207│ │ │ │50) │ │ ├───┼──────┼────┤ │13 │LCN-805重型 │謝莉萍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GL011135│ │ │ │) │ │ ├───┼──────┼────┤ │14 │GBH-258重型 │趙昌榮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EH241503│ │ │ │) │ │ ├───┼──────┼────┤ │15 │XGE-352重型 │劉伍健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KG9A-206│ │ │ │186) │ │ ├───┼──────┼────┤ │16 │PJK-585重型 │瑞豐車行│ │ │機車(引擎號 │ │ │ │碼:4EH-4079│ │ │ │82) │ │ ├───┼──────┼────┤ │17 │XQN-186重型 │戴秀緞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KG9A-218│ │ │ │509) │ │ ├───┼──────┼────┤ │18 │OCE-490重型 │李鄧肯 │ │ │機車(引擎號 │ │ │ │碼:KG9A-100│ │ │ │6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