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己○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 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林石猛律師 被 告 甲壬○ (現另案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z○○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0955 號、第20956 號、第20957 號、第20958 號、第20960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19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偵字第593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己○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H○○、玄○○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壬○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z○○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己○係雲林縣斗六市「杏林醫院」院長,自民國92年間起在南投縣竹山鎮「竹山秀傳醫院」擔任外科門診醫師,乃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甲己○因與H○○(原名為林旻清)間具有姻親關係,透過H○○認識玄○○(原名為李宗澤),彼等3 人認可利用甲己○醫師資格,出具不實之身心障礙鑑定表,使未具身心障礙條件者,因此得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而得利,乃自92年間起,謀議由H○○、玄○○負責仲介未具身心障礙條件之鑑定者至竹山秀傳醫院掛號,並陪同在一旁接受甲己○之看診,再由甲己○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診斷記載欄」、「鑑定結果欄」、「重新鑑定欄」虛偽登載「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所列之障礙類別」「不需要重新鑑定」,並將該等不實鑑定表交由不知情之竹山秀傳醫院逕寄往各客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製發身心障礙手冊,俟客戶確實領得身心障礙手冊,H○○等人每每指示客戶本人不要親自前往領取,而由家屬前往代領或以郵寄方式領取,事成之後,H○○以每名客戶收取仲介費用新台幣(下同)3 萬元至5 萬5 千元不等,再從中以每次送請鑑定給付甲己○6 千元至8 千元不等之代價;玄○○以每名客戶收取仲介費用2 萬5 千元至4 萬元不等之價格,再從中以每次送請鑑定給付甲己○3 千至8 千元不等之代價,而從中牟利,並賴以為常業。為了獲取更多仲介報酬,玄○○及H○○分別於92年4 月、10月間,利用仲介甲壬○、z○○前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之機會,將甲壬○及z○○吸收為仲介集團成員,甲壬○及z○○2 人均明知自身未具身心障礙條件,果然經甲己○填具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寄發後順利取得身心障礙手冊,遂與甲己○、H○○、玄○○共同謀議,由玄○○擔任甲壬○之上線,H○○擔任z○○之上線,甲壬○與z○○負責仲介客戶並陪同客戶前往竹山秀傳醫院掛號,抵達後,僅有H○○及玄○○得以進入甲己○之看診室,甲壬○與z○○在看診室外等候,客戶更可將健保卡交由甲壬○等人保管,只需前往看診1 、2 次,不必參與任何復健療程,日後俟客戶確實領得身心障礙手冊後,甲壬○向每名客戶收取仲介費用3 萬5 千元至5 萬元不等,從中給付玄○○2 萬5 千元之代價;z○○則向每名客戶收取仲介費用4 萬元至6 萬元不等之價格,再從中給付H○○2 萬5 千元,H○○及玄○○再分別循前述模式給付甲己○報酬作為填具不實鑑定表之對價。謀議既定,甲己○即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其本身僅具普通詐欺取財、普通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仲介人基於常業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H○○、玄○○、甲壬○、z○○於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後仲介申請人前往,或由附表一所示無仲介人之申請人因聽聞較易通過鑑定後自行前往竹山秀傳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甲己○明知附表一所示之人,均不符法定「身心障礙類別與等級」之肢體障礙標準,竟未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為詳實鑑定,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之診斷記載欄上,各登載不實之殘障情形,且於鑑定結果之「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所列之障礙類別」項下之「輕度」或「中度」項、「不需重新鑑定」項、「肢體障礙」項為不實之勾選後,再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加蓋「竹山秀傳醫院診斷書專用」章,而以該醫院名義函送各該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而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正確性。嗣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於收到身心障礙手冊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申請減免如附表一所示車輛之牌照稅,或申請生活補助金使國家監理機關或社政單位,分別陷於錯誤,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生活補助金或減免汽車牌照稅之不法利益。 二、嗣甲己○於93年3 月間,經竹山秀傳醫院通知離職而無法再配合鑑定,嗣後H○○遂透過行政補給後勤官劉基祥,雙方約定由劉基祥介紹認識任職於國軍台中總醫院(即國軍八0三醫院)復健科主任之朱逸民(劉基祥、朱逸民均係現役軍人,彼等2 人另移送軍事審判機關處理),由劉基祥與H○○約定每仲介1 名客戶即由H○○交付現金1 萬元給劉基祥,每個星期二結算1 次佣金。自93年5 月間起,由H○○、玄○○、甲壬○、z○○承前犯意,而與朱逸民、劉基祥分別與附表二所示之申請人,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H○○、玄○○、甲壬○、z○○分別仲介均明知其本身未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之林永峯、李培儒、杜仁煌、蕭明發、廖裕生、王齊鴻、蕭文富、謝秋華、楊來發、黃金明、吳錦榮及王竹林等人(均已另行判決),先後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嗣李培儒先於93年6 月29日在甲壬○、玄○○之陪同下假冒廖裕生之名義;復於93年8 月25日在甲壬○、玄○○陪同下(該次以本身名義),連續先後2 次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而由知情之朱逸民看診。蕭文富則亦由H○○、z○○找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丁仔」之成年男子,在H○○、z○○陪同下,假冒客戶蕭文富之名義,於93年8 月24日前往上開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亦由知情之朱逸民看診。嗣廖裕生則於93年5 月20日在玄○○之陪同下先以本身名義;復於93年7 月22日在玄○○陪同下假冒王齊鴻之名義,連續2 次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而由知情之朱逸民看診。另林永峰、杜仁煌、蕭銘發、王齊鴻、謝秋華、楊來發、吳錦榮、王竹林、黃金明,則分別由玄○○、甲壬○、楊博雄、H○○,先後仲介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鑑定日期),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王齊鴻則由廖裕生頂替前往接受掛號看診)。朱逸民均明知林永峯、李培儒、杜仁煌、蕭明發、廖裕生、王齊鴻、蕭文富、謝秋華、楊來發、黃金明、吳錦榮及王竹林等12人均不符法定「身心障礙類別與等級」之肢體障礙標準,且明知廖裕生代替王齊鴻、李培儒代替廖裕生、「丁仔」代替蕭文富接受看診,竟未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為詳實鑑定,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之診斷記載欄上,各登載不實之殘障情形,且於鑑定結果之「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所列之障礙類別」項下之「輕度」項、「不需重新鑑定」項、「肢體障礙」項為不實之勾選後,再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加蓋「國軍台中總醫院殘障鑑定章」,而以該醫院名義函送相關縣市政府之社政機關而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正確性。嗣林永峰等10人(李培儒、蕭文富則均未申請)於收到身心障礙手冊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申請減免如附表二所示車輛之牌照稅,或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補助金,使國家監理機關或社政單位,分別陷於錯誤,因而使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獲得附表二所示之減免汽車牌照稅之不法利益及生活補助金之不法財物。 三、迨93年6 月間,H○○表示無法繼續配合,z○○遂思另謀管道,因舊識陳永祥(另案審理中)曾向其表示與嘉義榮民醫院醫師熟識,z○○遂向陳永祥表示合作之意,詎陳永祥竟為貪圖利益,而與z○○達成抽成合作之合意。嗣王信崇(另行偵辦中)明知其本身未具身心障礙資格,z○○亦知此情,竟承前開犯意,而與陳永祥、黃鍊全(另案偵辦中)、王信崇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王信崇持其向戶籍地雲林縣口湖鄉公所申請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及健保卡交予z○○,z○○則找來人頭黃鍊全假冒王信崇,由陳永祥自93年8 月18日至同年9 月14日止,連續6 次陪同黃鍊全至嘉義榮民醫院,假冒王信崇名義接受掛號看診並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使不知情之家醫科莊家銘醫師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為不實「符合等級」、「不需要重新鑑定」等內容之填載,再以不知情之嘉義榮民醫院名義函送雲林縣政府社會局而為行使,使得雲林縣政府社會局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而據以核發王信崇身心障礙手冊,王信崇因此取得該局所製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終身不必再接受重新鑑定,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正確性。嗣王信崇確實領得身心障礙手冊,z○○乃向王信崇收取13萬元之仲介費,並從中抽取6 萬元作為陳永祥陪同鑑定之代價,及給付黃鍊全代替鑑定費用3,000 元,王信崇並於94年3 月3 日持該手冊據以申請減免車牌號碼P9-0539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牌照稅而行使,使國家監理機關陷於錯誤,致其因而獲得減免汽車牌照稅1 萬餘元之不法利益。 四、嗣經警於93年10月13日分別前往竹山秀傳醫院、國軍台中總醫院及H○○、玄○○、甲壬○、z○○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病歷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己○、H○○、玄○○、甲壬○、z○○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己○、H○○、玄○○、甲壬○、z○○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復有㈠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永祥、證人黃鍊全、王信崇之證述;㈢證人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職員陳世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科職員張甫年於偵查中之證述;㈣附表一、二所示之同案被告之竹山秀傳醫院病歷、嘉義榮民醫院病歷;㈤附表一、二所示之同案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證人王信崇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㈥附表一、二所示之同案被告之竹山秀傳醫院之身心障礙鑑定表、證人王信崇之身心障礙鑑定表;㈦附表一、二所示之同案被告之高雄榮總身心障礙鑑定記錄單、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表;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簡便行文表、客戶基本資料表、門號基本資料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㈨雲林縣虎尾鎮公所93年2 月18日虎鎮民字第0930002599號函、現場跟監相片、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㈩雲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社會局所調取申請減免車輛牌照稅及生活補助金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己○、H○○、玄○○、甲壬○、z○○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被告5 人之犯行均屬明確,自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查被告甲己○5 人行為後,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另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自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指明。 (二)故核被告甲己○、H○○、玄○○、甲壬○、z○○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常業詐欺得利罪(被告z○○事實欄之所為,聲請併案意旨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惟公立醫院醫師於刑法修正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之公務員,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屬於刑法第10條第3 項所稱之公文書;而於刑法修正後,公立醫院醫生填載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之行為,非公權力之行使,是其非屬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自不得再論以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名,惟其所填載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不論修法前、後,均為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是被告z○○利用不知情之醫師莊家銘填載不實內容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自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惟此部分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甲己○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仲介人間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朱逸民、劉基祥分別與附表二之申請人、仲介人間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被告z○○與陳永祥、黃鍊全、王信崇間,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5 人前揭所犯之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5 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常業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H○○、玄○○、甲壬○事實欄、之所為;被告z○○事實欄、、之所為,係基於同一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之,應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又被告5 人所犯之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數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重論以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19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偵字第5930號,前者與起訴部分係事實上相同之案件,後者則與起訴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5 人共同以不實之心身障礙鑑定,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及王信崇收取費用,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及王信崇,得以向國家社政機關詐領生活補助金,亦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而享有減免汽車牌照稅之不法利益,使國家因而受有嚴重之損失,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甲己○為不實之鑑定,被告H○○、玄○○、甲壬○、z○○則負責仲介他人前往看診之犯罪情節,及甲己○於偵查中先否認犯行,嗣後始坦承犯行,被告H○○、玄○○、甲壬○、z○○則均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之態度,因而獲得之不法所得,及其5 人之犯罪手段、目的、所受教育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壬○、z○○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其2 人之犯罪時點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末查被告z○○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僅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其先後僅仲介13人前往接受不實之鑑定,犯罪情節較諸其他4 人較為輕,且犯後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為惕勵被告,此後能循規蹈矩,避免再犯,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四)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5 人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同案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其他扣案物,或僅係供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或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均難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下同)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育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26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康祈福 附表一 ┌──┬───┬───┬──────┬────┬────┬────┬────────────────────┐ │編號│申請人│仲介人│申請人支付仲│鑑定日期│生活補助│申請生活│ 減免車輛牌照稅 │ │ │ │ │介人之費用(│ │申請日期│補助金總├─────┬────┬────┬────┤ │ │ │ │新台幣) │ │ │計(新台│ 申請日期 │ 車牌 │ 排汽量 │減免稅額│ │ │ │ │ │ │ │幣) │ │ │ (CC數) │總計(新│ │ │ │ │ │ │ │ │ │ │ │台幣) │ ├──┼───┼───┼──────┼────┼────┼────┼─────┼────┼────┼────┤ │1 │程詠誠│甲壬○│ 無 │92.11.19│93.02 │39000元 │92.12.10 │YR-8997 │3000 │30961元 │ ├──┼───┼───┼──────┼────┼────┼────┼─────┼────┼────┼────┤ │2 │楊秋麗│甲壬○│30000元 │92.12.31│ 未申請 │ 未申請 │93.1.16 │YK-1827 │1991 │11230元 │ ├──┼───┼───┼──────┼────┼────┼────┼─────┼────┼────┼────┤ │3 │張更生│甲壬○│25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9.02 │UR-7543 │1587 │10904元 │ ├──┼───┼───┼──────┼────┼────┼────┼─────┼────┼────┼────┤ │4 │許本昇│甲壬○│30000元 │92.12.24│93.02 │60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5 │蔡美鶯│甲壬○│5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1 │ZO-9859 │1998 │24675元 │ ├──┼───┼───┼──────┼────┼────┼────┼─────┼────┼────┼────┤ │6 │陳興旺│郭美華│ 無 │92.11.12│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8.08 │7877-DE │4398 │28967元 │ ├──┼───┼───┼──────┼────┼────┼────┼─────┼────┼────┼────┤ │7 │薛乃菁│甲壬○│25000元 │92.09.10│92.12 │30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8 │吳信明│甲壬○│30000元 │93.02.04│93.05 │57000元 │93.04.08 │5106-GS │1952 │19453元 │ ├──┼───┼───┼──────┼────┼────┼────┼─────┼────┼────┼────┤ │9 │陳寬閔│甲壬○│25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9.30 │9250-FB │1584 │16054元 │ ├──┼───┼───┼──────┼────┼────┼────┼─────┼────┼────┼────┤ │10 │楊博雄│z○○│50000元 │92.10.29│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27 │2W-4889(│1997 │11510元 │ │ │ │ │ │ │ │ │ │於93.2.9│ │ │ │ │ │ │ │ │ │ │ │變更車牌│ │ │ │ │ │ │ │ │ │ │ │號碼為 │ │ │ │ │ │ │ │ │ │ │ │0717-JB)│ │ │ ├──┼───┼───┼──────┼────┼────┼────┼─────┼────┼────┼────┤ │11 │Q○○│H○○│20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9.01 │OS-3597 │1389 │16619元 │ ├──┼───┼───┼──────┼────┼────┼────┼─────┼────┼────┼────┤ │12 │酉○○│H○○│50000元 │92.12.17│93.02 │3000元 │93.01.09 │3R-7500 │1997 │19293元 │ ├──┼───┼───┼──────┼────┼────┼────┼─────┼────┼────┼────┤ │13 │卯○○│H○○│38000元 │92.09.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8 │EJ-7249 │1998 │24460元 │ ├──┼───┼───┼──────┼────┼────┼────┼─────┼────┼────┼────┤ │14 │l○○│H○○│20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3.10 │QM-1785 │1991 │20342元 │ ├──┼───┼───┼──────┼────┼────┼────┼─────┼────┼────┼────┤ │15 │V○○│H○○│32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6 │C○○│H○○│ 無 │92.11.12│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05 │AL-8297 │2494 │30253元 │ ├──┼───┼───┼──────┼────┼────┼────┼─────┼────┼────┼────┤ │17 │R○○│H○○│30000 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 │ │35000 元間 │ │ │ │ │ │ │ │ ├──┼───┼───┼──────┼────┼────┼────┼─────┼────┼────┼────┤ │18 │E○○│玄○○│25000元 │92.09.03│93.01 │48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9 │甲B○│玄○○│33000元 │93.02.11│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4.15 │IM-4826 │1991 │19239元 │ ├──┼───┼───┼──────┼────┼────┼────┼─────┼────┼────┼────┤ │20 │甲亥○│z○○│ 無 │92.12.15│93.08 │42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21 │q○○│z○○│ 無 │92.11.1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 │楊博雄│ │ │ │ │ │ │ │ │ ├──┼───┼───┼──────┼────┼────┼────┼─────┼────┼────┼────┤ │22 │e○○│z○○│40000元 │92.10.01│93.06 │45000元 │93.02.10 │NC-9677 │1323 │13462元 │ ├──┼───┼───┼──────┼────┼────┼────┼─────┼────┼────┼────┤ │23 │b○○│z○○│60000元 │93.01.07│93.02 │57000元 │93.02.06 │RK-0861 │1598 │13539元 │ ├──┼───┼───┼──────┼────┼────┼────┼─────┼────┼────┼────┤ │24 │丁○○│z○○│45000元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31 │UR-3789 │2164 │22490元 │ ├──┼───┼───┼──────┼────┼────┼────┼─────┼────┼────┼────┤ │25 │h○○│z○○│40000 元- │92.11.12│93.08 │15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 │ │50000 元間 │ │ │ │ │ │ │ │ ├──┼───┼───┼──────┼────┼────┼────┼─────┼────┼────┼────┤ │26 │x○○│甲壬○│40000元 │92.09.24│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14 │J4-8793 │1590 │15040元 │ ├──┼───┼───┼──────┼────┼────┼────┼─────┼────┼────┼────┤ │27 │甲玄○│甲壬○│35000元 │92.10.08│92.11 │63000元 │92.11.12 │YH-4652 │1952 │23998元 │ ├──┼───┼───┼──────┼────┼────┼────┼─────┼────┼────┼────┤ │28 │u ○│甲壬○│30000元 │92.11.19│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05 │ZI-9936 │1991 │23290元 │ ├──┼───┼───┼──────┼────┼────┼────┼─────┼────┼────┼────┤ │29 │T○○│甲壬○│25000元 │92.09.17│92.10 │63000元 │93.05.21 │RM-3535 │1995 │16349元 │ ├──┼───┼───┼──────┼────┼────┼────┼─────┼────┼────┼────┤ │30 │呂程鈺│甲壬○│25000元 │92.09.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02 │ZB-5658 │1991 │25259元 │ │ │梅 │ │ │ │ │ │ │ │ │ │ ├──┼───┼───┼──────┼────┼────┼────┼─────┼────┼────┼────┤ │31 │k○○│甲壬○│25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32 │午○○│ 無 │ 無 │92.09.07│93.01 │48000元 │92.10.28 │FG-0626 │9939 │8832元 │ ├──┼───┼───┼──────┼────┼────┼────┼─────┼────┼────┼────┤ │33 │p○○│ 無 │ 無 │92.11.28│93.02 │51000元 │92.12.29 │SO-9161 │1061 │35元 │ ├──┼───┼───┼──────┼────┼────┼────┼─────┼────┼────┼────┤ │34 │甲辰○│H○○│35000元 │92.09.24│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2.18 │9F-4867 │1323 │13321元 │ ├──┼───┼───┼──────┼────┼────┼────┼─────┼────┼────┼────┤ │35 │庚○○│ 無 │ 無 │92.11.28│93.05 │39000元 │92.12.29 │TW-7769 │1493 │14298元 │ ├──┼───┼───┼──────┼────┼────┼────┼─────┼────┼────┼────┤ │36 │巳○○│玄○○│25000元 │92.08.20│93.01 │48000元 │92.09.24 │SR-3353 │1493 │11607元 │ ├──┼───┼───┼──────┼────┼────┼────┼─────┼────┼────┼────┤ │37 │甲丙○│玄○○│25000元 │92.10.22│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07 │J6-3475 │1587 │9910元 │ ├──┼───┼───┼──────┼────┼────┼────┼─────┼────┼────┼────┤ │38 │蔡許秀│玄○○│20000元 │92.09.17│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14 │N5-6615 │1587 │15156元 │ │ │里 │ │ │ │ │ │ │ │ │ │ ├──┼───┼───┼──────┼────┼────┼────┼─────┼────┼────┼────┤ │39 │癸○○│玄○○│20000元 │92.12.24│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4.21 │SO-9309 │1597 │12080元 │ ├──┼───┼───┼──────┼────┼────┼────┼─────┼────┼────┼────┤ │40 │Z○○│H○○│23000元 │92.08.27│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15 │S2-8687 │1597 │15761元 │ ├──┼───┼───┼──────┼────┼────┼────┼─────┼────┼────┼────┤ │41 │I○○│玄○○│10000元 │92.08.20│92.11 │40000元 │92.09.29 │3D-0349 │1598 │16073元 │ ├──┼───┼───┼──────┼────┼────┼────┼─────┼────┼────┼────┤ │42 │j○○│H○○│10000元 │92.11.12│94年初 │57000元 │93.07.28 │M9-7332 │1597 │10181元 │ ├──┼───┼───┼──────┼────┼────┼────┼─────┼────┼────┼────┤ │43 │W○○│玄○○│25000元 │92.09.1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44 │天○○│玄○○│20000元 │92.10.29│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27 │9R-5959 │1794 │12640元 │ ├──┼───┼───┼──────┼────┼────┼────┼─────┼────┼────┼────┤ │45 │黃○○│玄○○│25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0 │C5-0632 │1795 │15644元 │ ├──┼───┼───┼──────┼────┼────┼────┼─────┼────┼────┼────┤ │46 │戊 ○│胡博森│40000元 │93.01.07│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5.20 │XJ-4709 │1905 │9746元 │ ├──┼───┼───┼──────┼────┼────┼────┼─────┼────┼────┼────┤ │47 │王永宏│玄○○│20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12 │N5-5319 │1988 │23075元 │ ├──┼───┼───┼──────┼────┼────┼────┼─────┼────┼────┼────┤ │48 │N○○│玄○○│20000元 │92.11.12│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17 │SH-0997 │1997 │22921元 │ ├──┼───┼───┼──────┼────┼────┼────┼─────┼────┼────┼────┤ │49 │宇○○│玄○○│30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03 │SD-1278 │1997 │25230元 │ ├──┼───┼───┼──────┼────┼────┼────┼─────┼────┼────┼────┤ │50 │i○○│玄○○│25000元 │92.04.2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8.04 │9D-2316 │1997 │20245元 │ ├──┼───┼───┼──────┼────┼────┼────┼─────┼────┼────┼────┤ │51 │甲天○│玄○○│25000元 │92.12.17│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14 │S2-9639 │1998 │10831元 │ ├──┼───┼───┼──────┼────┼────┼────┼─────┼────┼────┼────┤ │52 │甲未○│玄○○│25000元 │92.09.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04 │HW-1590 │1998 │17599元 │ ├──┼───┼───┼──────┼────┼────┼────┼─────┼────┼────┼────┤ │53 │F○○│玄○○│25000元 │92.09.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4 │HX-6067 │1998 │17506元 │ ├──┼───┼───┼──────┼────┼────┼────┼─────┼────┼────┼────┤ │54 │地○○│玄○○│25000元 │92.08.27│93.06 │3000元 │93.02.19 │NB-2752 │1998 │21508元 │ ├──┼───┼───┼──────┼────┼────┼────┼─────┼────┼────┼────┤ │55 │m○○│玄○○│ 無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56 │甲寅○│玄○○│25000元 │92.08.27│93.01 │87000元 │93.03.09 │5M-1855 │2350 │9143元 │ ├──┼───┼───┼──────┼────┼────┼────┼─────┼────┼────┼────┤ │57 │t ○│玄○○│8000元 │92.10.15│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22 │N4-7806 │2497 │18085元 │ ├──┼───┼───┼──────┼────┼────┼────┼─────┼────┼────┼────┤ │58 │B○○│玄○○│ 無 │92.10.08│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4.20 │7W-0655 │2988 │15891元 │ ├──┼───┼───┼──────┼────┼────┼────┼─────┼────┼────┼────┤ │59 │f○○│玄○○│25000元 │92.10.08│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01 │OJ-1412 │2977 │31711元 │ ├──┼───┼───┼──────┼────┼────┼────┼─────┼────┼────┼────┤ │60 │戌○○│玄○○│25000元 │93.01.28│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2.27 │5M-2919 │2995 │17925元 │ ├──┼───┼───┼──────┼────┼────┼────┼─────┼────┼────┼────┤ │61 │亥○○│玄○○│25000元 │92.02.04│93.04 │39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2 │A○○│玄○○│25000元 │92.12.31│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3 │y○○│玄○○│25000元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4 │甲子○│玄○○│25000元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5 │丑○○│玄○○│25000元 │92.10.08│92.12 │50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6 │D○○│ 無 │30000元 │92.09.24│92.11 │51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7 │丙○○│玄○○│25000 元 │92.09.03│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8 │o○○│玄○○│25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69 │甲癸○│z○○│25000元 │92.11.12│93.01至 │9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 │ │ │ │93.03 │ │ │ │ │ │ ├──┼───┼───┼──────┼────┼────┼────┼─────┼────┼────┼────┤ │70 │辛○○│H○○│30000元 │92.11.19│93.01 │48000元 │93.03.11 │5V-1055 │1955 │5156元 │ ├──┼───┼───┼──────┼────┼────┼────┼─────┼────┼────┼────┤ │71 │甲宙○│z○○│30000元 │92.12.03│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09 │B3-3568 │1598 │7882元 │ ├──┼───┼───┼──────┼────┼────┼────┼─────┼────┼────┼────┤ │72 │甲酉○│z○○│50000元 │92.11.26│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19 │C5-4686 │1597 │14493元 │ ├──┼───┼───┼──────┼────┼────┼────┼─────┼────┼────┼────┤ │73 │古林竹│M○○│ 無 │92.11.12│93.04 │24000元 │93.01.27 │EX-8032 │1998 │13079元 │ │ │英 │ │ │ │ │ │ │ │ │ │ ├──┼───┼───┼──────┼────┼────┼────┼─────┼────┼────┼────┤ │74 │M○○│綽號「│ 無 │92.10.29│92.11 │49000元 │92.11.11 │D7-0363 │1994 │23968元 │ │ │ │阿雀」│ │ │ │ │ │ │ │ │ │ │ │之成年│ │ │ │ │ │ │ │ │ │ │ │女子 │ │ │ │ │ │ │ │ │ ├──┼───┼───┼──────┼────┼────┼────┼─────┼────┼────┼────┤ │75 │甲地○│H○○│40000元 │92.08.20│92.10 │51000元 │92.10.28 │0796-JP │1769 │15508元 │ ├──┼───┼───┼──────┼────┼────┼────┼─────┼────┼────┼────┤ │76 │申○○│H○○│言明40000 元│92.11.29│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 │ │未付 │ │ │ │ │ │ │ │ ├──┼───┼───┼──────┼────┼────┼────┼─────┼────┼────┼────┤ │77 │s○○│張容瑢│ 無 │93.02.04│ 未申請 │ 未申請 │93.11.09 │UT-3579 │3199 │32306元 │ ├──┼───┼───┼──────┼────┼────┼────┼─────┼────┼────┼────┤ │78 │X○○│H○○│30000 元- │92.10.29│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09 │0062-AN │1343 │8524元 │ │ │ │ │35000 元間 │ │ │ │ │ │ │ │ ├──┼───┼───┼──────┼────┼────┼────┼─────┼────┼────┼────┤ │79 │甲丑○│詹淑蓉│30000元 │92.10.12│92.01 │42000元 │92.12.25 │KQ-0529 │1789 │14376元 │ ├──┼───┼───┼──────┼────┼────┼────┼─────┼────┼────┼────┤ │80 │辰○○│H○○│30000元 │92.10.12│92.12 │36000元 │93.04.12 │SQ-6211 │1997 │19334元 │ ├──┼───┼───┼──────┼────┼────┼────┼─────┼────┼────┼────┤ │81 │甲宇○│H○○│30000元 │92.09.17│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1 │VE-1629 │1061 │3955元 │ ├──┼───┼───┼──────┼────┼────┼────┼─────┼────┼────┼────┤ │82 │甲C○│H○○│30000元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31 │WD-3361 │2164 │22460元 │ ├──┼───┼───┼──────┼────┼────┼────┼─────┼────┼────┼────┤ │83 │K○○│玄○○│30000元 │93.02.11│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3.17 │SL-9921 │1587 │7613元 │ ├──┼───┼───┼──────┼────┼────┼────┼─────┼────┼────┼────┤ │84 │林厚原│玄○○│30000元 │93.02.11│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3.29 │6867-GM │1998 │11968 │ ├──┼───┼───┼──────┼────┼────┼────┼─────┼────┼────┼────┤ │85 │n○○│玄○○│25000元 │92.12.17│93.03 │36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86 │乙○○│玄○○│30000元 │92.12.24│93.03 │30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87 │P○○│甲壬○│25000元 │92.08.13│ 未申請 │ 未申請 │92.09.30 │YG-8308 │1323 │16054元 │ ├──┼───┼───┼──────┼────┼────┼────┼─────┼────┼────┼────┤ │88 │寅○○│H○○│70000元 │92.12.10│93.03 │66000元 │93.01.16 │AI-8007 │1323 │6828元 │ ├──┼───┼───┼──────┼────┼────┼────┼─────┼────┼────┼────┤ │89 │v○○│H○○│10000元 │92.12.10│93.03 │63000元 │93.07.30 │SD-3521 │1486 │10727元 │ ├──┼───┼───┼──────┼────┼────┼────┼─────┼────┼────┼────┤ │90 │周林美│H○○│ 無 │92.11.19│91.08 │3000元 │91.08.06 │SL-4219 │1840 │9322元 │ │ │珠 │ │ │ │ │ │ │ │ │ │ ├──┼───┼───┼──────┼────┼────┼────┼─────┼────┼────┼────┤ │91 │甲申○│劉鈴妙│ 無 │92.12.03│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92 │r○○│玄○○│25000 元- │92.10.08│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5.14 │CB-0582 │2494 │13058元 │ │ │ │ │40000 元間 │ │ │ │ │ │ │ │ ├──┼───┼───┼──────┼────┼────┼────┼─────┼────┼────┼────┤ │93 │甲辛○│玄○○│20000元 │93.01.07│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2.19 │ZM-4106 │3100 │43615元 │ ├──┼───┼───┼──────┼────┼────┼────┼─────┼────┼────┼────┤ │94 │S○○│玄○○│25000 元- │92.08.13│92.08 │3000元 │91.03.20 │5A-0973 │1332 │8035元 │ │ │ │ │40000 元間 │ │ │ │ │ │ │ │ ├──┼───┼───┼──────┼────┼────┼────┼─────┼────┼────┼────┤ │95 │w○○│H○○│30000元 │93.02.04│93.04 │27000元 │93.03.08 │FB-7119 │1493 │12936元 │ ├──┼───┼───┼──────┼────┼────┼────┼─────┼────┼────┼────┤ │96 │Y○○│玄○○│15000元 │93.02.11│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3.22 │J7-1199 │1590 │12677元 │ ├──┼───┼───┼──────┼────┼────┼────┼─────┼────┼────┼────┤ │97 │己○○│玄○○│15000元 │92.12.17│93.02 │33000元 │93.04.07 │B9-7911 │1598 │7031元 │ ├──┼───┼───┼──────┼────┼────┼────┼─────┼────┼────┼────┤ │98 │甲巳○│玄○○│25000元 │92.08.20│92.10 │42000元 │93.09.29 │0152-JK │1769 │4499元 │ ├──┼───┼───┼──────┼────┼────┼────┼─────┼────┼────┼────┤ │99 │a○○│林旻清│40000元 │92.08.13│92.11 │46000元 │92.11.11 │SK-8548 │1789 │10280元 │ ├──┼───┼───┼──────┼────┼────┼────┼─────┼────┼────┼────┤ │100 │g○○│玄○○│25000元 │92.08.20│92.10 │51000元 │92.09.29 │EY-8911 │1995 │2892元 │ ├──┼───┼───┼──────┼────┼────┼────┼─────┼────┼────┼────┤ │101 │c○○│ 無 │ 無 │93.01.14│93.03 │3000元 │93.02.18 │7W-7935 │1998 │20992元 │ ├──┼───┼───┼──────┼────┼────┼────┼─────┼────┼────┼────┤ │102 │趙芳聆│ 無 │ 無 │92.09.10│92.11 │45000元 │93.10.03 │5T-3398 │1998 │19168元 │ ├──┼───┼───┼──────┼────┼────┼────┼─────┼────┼────┼────┤ │103 │許蕭秀│ 無 │ 無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16 │7138-GH │1998 │3200元 │ │ │琴 │ │ │ │ │ │ │ │ │ │ ├──┼───┼───┼──────┼────┼────┼────┼─────┼────┼────┼────┤ │104 │甲午○│ 無 │ 無 │92.09.03│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3.10 │LS-2256 │2156 │9112元 │ ├──┼───┼───┼──────┼────┼────┼────┼─────┼────┼────┼────┤ │105 │U○○│ 無 │ 無 │92.09.10│92.11 │78000元 │92.10.28 │B9-2043 │2986 │33124元 │ ├──┼───┼───┼──────┼────┼────┼────┼─────┼────┼────┼────┤ │106 │甲卯○│ 無 │ 無 │92.09.10│92.11 │46000元 │92.10.16 │SD-5682 │3135 │44688元 │ ├──┼───┼───┼──────┼────┼────┼────┼─────┼────┼────┼────┤ │107 │d○○│ 無 │ 無 │93.02.18│93.05 │30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08 │未○○│ 無 │ 無 │92.12.03│93.03 │96000元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09 │G○○│玄○○│25000元 │92.08.20│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10 │林圳卿│ 無 │ 無 │92.10.22│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07 │MR-0296 │1769 │12757元 │ ├──┼───┼───┼──────┼────┼────┼────┼─────┼────┼────┼────┤ │111 │甲甲○│玄○○│16000元 │92.09.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0.27 │E9-7238 │2972 │29951元 │ ├──┼───┼───┼──────┼────┼────┼────┼─────┼────┼────┼────┤ │112 │宙○○│H○○│25000元 │92.10.22│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1.25 │S6-8823 │1323 │11060元 │ ├──┼───┼───┼──────┼────┼────┼────┼─────┼────┼────┼────┤ │113 │甲○○│ 無 │ 無 │93.02.25│93.04 │27000元 │93.07.07 │HY-4526 │1590 │3462元 │ ├──┼───┼───┼──────┼────┼────┼────┼─────┼────┼────┼────┤ │114 │J○○│H○○│20000元 │92.11.12│93.02 │45000元 │93.01.06 │SQ-1598 │1762 │12310元 │ ├──┼───┼───┼──────┼────┼────┼────┼─────┼────┼────┼────┤ │115 │O○○│玄○○│25000元 │92.11.12│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17 │SO-7919 │1991 │22921元 │ ├──┼───┼───┼──────┼────┼────┼────┼─────┼────┼────┼────┤ │116 │L○○│玄○○│25000元 │92.10.29│92.12 │67000元 │92.11.28 │HB-1939 │1992 │1046元 │ ├──┼───┼───┼──────┼────┼────┼────┼─────┼────┼────┼────┤ │117 │甲丁○│玄○○│25000元 │92.10.22│93.03 │36000元 │92.12.02 │S5-9983 │1995 │923元 │ ├──┼───┼───┼──────┼────┼────┼────┼─────┼────┼────┼────┤ │118 │甲乙○│玄○○│25000元 │92.12.10│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09 │AZ-9637 │1998 │8806元 │ ├──┼───┼───┼──────┼────┼────┼────┼─────┼────┼────┼────┤ │119 │甲戌○│玄○○│25000元 │92.11.19│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12 │SD-3866 │1998 │10892元 │ ├──┼───┼───┼──────┼────┼────┼────┼─────┼────┼────┼────┤ │120 │甲庚○│玄○○│25000元 │92.10.22│ 未申請 │ 未申請 │92.12.22 │PG-1520 │1998 │21351元 │ ├──┼───┼───┼──────┼────┼────┼────┼─────┼────┼────┼────┤ │121 │子○○│H○○│25000元 │92.09.03│93.03 │48000元 │93.05.13 │BA-1623 │1323 │11653元 │ ├──┼───┼───┼──────┼────┼────┼────┼─────┼────┼────┼────┤ │122 │甲戊○│玄○○│25000元 │92.09.03│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2.04 │S6-1368 │1997 │21417元 │ ├──┼───┼───┼──────┼────┼────┼────┼─────┼────┼────┼────┤ │123 │壬○○│z○○│50000元 │92.12.17│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未申請 │ ├──┼───┼───┼──────┼────┼────┼────┼─────┼────┼────┼────┤ │124 │甲黃○│H○○│25000元 │92.12.17│ 未申請 │ 未申請 │93.01.30 │XB-7647 │2200 │21517元 │ ├──┼───┼───┼──────┼────┼────┼────┼─────┼────┼────┼────┤ │125 │甲A○│玄○○│25000元 │92.10.08│93.01 │36000元 │92.10.24 │GO-8086 │1200 │26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人│仲介人│申請人支付仲│鑑定日期│生活補助│申請生活│ 減免車輛牌照稅 │ │ │ │ │介人之費用(│ │申請日期│補助金 ├─────┬────┬────┬────┤ │ │ │ │新台幣) │ │ │ │申請日期 │車牌號碼│排汽量 │每年減免│ │ │ │ │ │ │ │ │ │ │ (CC數) │稅額 (新│ │ │ │ │ │ │ │ │ │ │ │台幣) │ ├──┼───┼───┼──────┼────┼────┼────┼─────┼────┼────┼────┤ │ 1 │林永峰│玄○○│60,000元 │93.05.26│93年6月 │36,000元│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 ├──┼───┼───┼──────┼────┼────┼────┼─────┼────┼────┼────┤ │ 2 │杜仁煌│甲壬○│25,000元 │93.06.24│93年7月 │48,000元│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 ├──┼───┼───┼──────┼────┼────┼────┼─────┼────┼────┼────┤ │ 3 │蕭銘發│甲壬○│25,000元 │93.06.29│未申請 │未申請 │93.07.14 │B8-3871 │2476 │8,356元 │ ├──┼───┼───┼──────┼────┼────┼────┼─────┼────┼────┼────┤ │ 4 │廖裕生│玄○○│30,000元 │93.05.20│93年8月 │15,000元│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 ├──┼───┼───┼──────┼────┼────┼────┼─────┼────┼────┼────┤ │ 5 │王齊鴻│楊博雄│100,000 元 │93.07.22│未申請 │未申請 │93.08.17 │3K-9968 │3199 │10,563元│ ├──┼───┼───┼──────┼────┼────┼────┼─────┼────┼────┼────┤ │ 6 │謝秋華│H○○│100,000 元 │93.07.22│未申請 │未申請 │93.07.22 │9L-2535 │2800 │6,774元 │ ├──┼───┼───┼──────┼────┼────┼────┼─────┼────┼────┼────┤ │ 7 │楊來發│甲壬○│63,000元 │93.08.19│未申請 │未申請 │93.09.24 │WN-0313 │1597 │7,120元 │ ├──┼───┼───┼──────┼────┼────┼────┼─────┼────┼────┼────┤ │ 8 │黃金明│甲壬○│58,000元 │93.05.19│93年06月│3,000 元│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未申請 │ ├──┼───┼───┼──────┼────┼────┼────┼─────┼────┼────┼────┤ │ 9 │吳錦榮│甲壬○│60,000元 │93.06.09│未申請 │未申請 │93.07.28 │YI-7023 │1061 │4,320元 │ ├──┼───┼───┼──────┼────┼────┼────┼─────┼────┼────┼────┤ │ 10 │王竹林│H○○│ 無 │93.07.29│未申請 │未申請 │93.09.01 │1296-JB │1998 │11,230元│ └──┴───┴───┴──────┴────┴────┴────┴─────┴────┴────┴────┘ 附表三:新舊法比較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 │ ├──────┼───────────┼───────────┼─────────────┤ │【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1 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最低度刑,由銀元10│ │度刑之變更與│。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以百元計算。有期徒刑│元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 │加、減】刑法│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幣1000元;且加(減)之最低│ │第33條第5 款│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數額,亦由銀元1 元即新臺幣│ │、第67條、第│減其最高度。 │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3 元,提高成為新臺幣100 元│ │68條 │ │。 │;又罰金刑之最低度刑亦同加│ │ │ │ │(減)之。 │ ├──────┼───────────┼───────────┼─────────────┤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 │ │行為者,皆為正犯。 │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 │ │ │ │」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 │ │ │ │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 │ │ │ │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 │ │ │ │接從事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 │ │ │ │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 │ │ │ │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 │ │ │ │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 │ │ │ │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 │ │ │ │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 │ │ │ │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 │ ├──────┼───────────┼───────────┼─────────────┤ │【常業詐欺】│第340 條:「以犯第339 │(刪除) │新法刪除常業犯之規定。 │ │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 │ │ │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得併科(銀元)5 萬元以│ │ │ │ │下罰金。」 │ │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 │ │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 │ │ │ │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 │ │ │ │之1 。」 │ │ │ ├──────┼───────────┼───────────┼─────────────┤ │ 【牽連犯】 │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 │ │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 │ │ │ │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 ├─┬────┴───────────┴───────────┴─────────────┤ │結│論罪科刑方面,茲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舊法之罪數較少(適用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 │論│最終僅論一罪),且罰金刑最低度刑亦較低,均較為有利。 │ └─┴──────────────────────────────────────────┘ 附表四: ┌──┬─────────┬──────────┬──┐│編號│ 被告及搜索地點 │ 扣 案 物 品 │數量│├──┼─────────┼──────────┼──┤│ 一 │被告:玄○○ │1.身心障礙鑑定表 │10本││ │地點:雲林縣虎尾鎮 │ (空白) │ ││ │ 廉使943號 │2.Nokia3310手機 │1支 │├──┼─────────┼──────────┼──┤│ 二 │被告:H○○ │1.身心障礙申請人名單│2 本││ │地點:雲林縣虎尾鎮 │ 筆記本 │ ││ │ 工專路281號6 │ │ ││ │ 樓 │ │ │├──┼─────────┼──────────┼──┤│ 三 │被告:劉基祥 │1.中華民國2004年桌曆│1 本││ │地點:台中縣太平市 │ │ ││ │ 中山路二段348│ │ ││ │ 號國軍台中總 │ │ ││ │ 醫院行政組 │ │ │├──┼─────────┼──────────┼──┤│ 五 │被告:z○○ │1.手機 │1 支││ │地點:嘉義縣中埔鄉 │ │ ││ │ 隆興村湖仔厝 │ │ ││ │ 12之10號 │ │ │├──┼─────────┼──────────┼──┤│ 六 │被告:楊博雄 │1.楊博雄身心障礙手冊│1 本││ │地點:嘉義市○○街 │2.行動電話 │1 支││ │ 36號 │ │ │├──┼─────────┼──────────┼──┤│ 七 │被告:黃金明 │1.黃金明身心障礙手冊│1 本││ │地點:高雄市前鎮區 │ │ ││ │ 凱旋四路941號│ │ │├──┼─────────┼──────────┼──┤│ 八 │被告:吳錦榮 │1.吳錦榮身心障礙手冊│1 枚││ │地點:高雄縣林園鄉 │ │ ││ │ 工業一路178號│ │ │├──┼─────────┼──────────┼──┤│ 九 │被告:楊來發 │1.楊來發身心障礙手冊│1 枚││ │地點:屏東縣屏東市 │ │ ││ │ 豐華街29巷32 │ │ ││ │ 號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現已刪除)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