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68年7月24日生)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334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848 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6號、24845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設於高雄市○○路112 號1 樓「惠仁商行」之員工,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88年1 月26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表所示之專用期限內,就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所載),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各該註冊商標之商品。乙○○竟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2 月間某日起,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93年2 月中旬,在不詳地點,向某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人販入未經附表編號1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1 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一批,並於同月下旬某日販賣予在高雄市○○區○○路65之1 號開設「10飲料食品大賣」之知情之謝綿紅。謝綿紅除於店內擺設陳列,販賣予不特定客戶外,並於93年5 月28日上午將其中1 條售予在高雄市○○區○○路65號對面開設「好的檳榔攤」之洪秋菊,由洪秋菊擺設陳列並轉售予不特定顧客(謝綿紅、洪秋菊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警於93年5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在「好的檳榔攤」、「10飲料食品大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 ㈡於93年5 月中旬,在不詳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先生」成年男子販入未經附表編號2 、3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2 、3 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一批後,於93年5 月下旬連續3 、4 次販賣予「阿麗檳榔攤」李美娥及其餘不知名人士以牟利,嗣於93年6 月9 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287 號「阿麗檳榔攤」前,為警查獲,並在「阿麗檳榔攤」,扣得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 ㈢於93年9 月中旬某日、同年10月16日,在高雄縣仁武鄉○○路附近,自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陳先生」之男子,販入,未經附表編號4 、5 、6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各一批,並連續多次將上開仿冒商標菸品轉賣予高雄市○○○路的「內惟檳榔攤」、高雄市○○路的「親旺超商」之董玟蓮,嗣乙○○於93年10月19日17時3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426 號「親旺超商」查獲董玟蓮,並在「親旺超商」扣得董玟蓮向乙○○所購買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仿冒菸品其中27包,另在乙○○所駕駛車牌號碼DZ─4221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編號4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其餘60包、及附表編號5 、6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鼓山分局檢察署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移送併辦。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述事實業據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臺灣菸酒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指訴相符,並與證人謝綿紅、洪秋菊、李美娥、董玟蓮證述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菸品可證。又扣案附表所示之圖樣及文字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香菸等商品事實,亦有各該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在卷可憑。扣案香菸包裝上有相同於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文字之標籤,且確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仿冒之事實,亦據證人甲○○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證述詳盡,並有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3內市調鑑字第01001 號鑑定報告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刑字第0930010996號卷31頁)、⑵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93年6 月14日台菸酒內菸品第0000000000號鑑定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0930010735號卷49頁)、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93年度10月25日台菸酒內菸品第00 0000000號鑑定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16日93年度營字第267 號鑑定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0930020061號卷36、37、49頁)附卷可資,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菸品均係未經附表商標權人同意,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訛,此外並有卷附之查獲相片5 張、3 張、6 張,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另檢察官就被告於93年10月19日17時30分許,在車牌號碼DZ─4221號自用小客車所查扣之仿冒菸品中黑色大衛杜夫香菸(Davidoff CLASSIC)數量560 包,併案意旨書誤載為590 包,並贅載白色大衛杜夫香菸70包(該次同時扣案之白色大衛杜夫即Davidoff LIGHTS 香菸、黑色大衛杜夫國際包即Davidoff MAGNUM 香菸部分,業經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德國原廠產製真品),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併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有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檢察官以93偵字第12216 號、93偵字第24845 號移送併案部分之犯行(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載之犯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已一併擴張起訴之範圍,且被告併案部分之犯行,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對於被告在犯罪事實欄一㈠、㈢犯行,與原審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而未予斟酌,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之菸品,其行為不僅對臺灣菸酒公司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行為亦危及香菸消費者之身體健康,紊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屢經警查獲,仍不知警惕,且扣案之仿冒菸品,數量非少,及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是否屬被告所有,均爰依商標法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國龍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侵害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 │所使用之商品│ │ │ │ │及註冊號數 │ │ │ │ ├──┼───────┼──┼──────┼──────┼───────┼──────┤ │ 1 │新樂園香菸 │2 條│「新樂園; │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本院93院總管│又9 │ NEW PARA │有限公司 │ │ │ │ │4478號扣押物清│包,│ DISE及圖」│ │ │ │ │ │單) │共計│◎00000000號│ │ │ │ │ │ │29包│ 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2 │長壽黃硬盒香菸│13條│「長壽及圖」│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高雄市政府財│即 │「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政局93年6月9日│130 │」 │ │ │ │ │ │違反菸酒法理管│包 │◎00000000號│ │ │ │ │ │法緝獲物品收據│ │ │ │ │ │ │ │) │ │ │ │ │ │ ├──┼───────┼──┼──────┼──────┼───────┼──────┤ │ 3 │長壽白軟包香菸│13條│「長壽LONG L│臺灣菸酒股份│101年10月31 │ 同上 │ │ │(高雄市政府財│即 │IFE 」 │有限公司 │日 │ │ │ │政局93年6月9日│130 │◎00000000號│ │ │ │ │ │違反菸酒管理法│包 │ │ │ │ │ │ │緝獲物品收據)│ │ │ │ │ │ ├──┼───────┼──┼──────┼──────┼───────┼──────┤ │ 4 │長壽黃硬盒香菸│87包│「長壽及圖 │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93檢總管第13│(檢│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273號扣押物清 │察官│◎00000000號│ │ │ │ │ │單) │誤載│ │ │ │ │ │ │ │為60│ │ │ │ │ │ │ │包)│ │ │ │ │ ├──┼───────┼──┼──────┼──────┼───────┼──────┤ │ 5 │長壽白軟包香菸│60包│「長壽 │臺灣菸酒股份│101年10月31 日│ 同上 │ │ │(93檢總管第13│ │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273號扣押物清 │ │◎00000000號│ │ │ │ │ │單) │ │ │ │ │ │ ├──┼───────┼──┼──────┼──────┼───────┼──────┤ │ 6 │黑色大衛杜夫牌│560 │「Davidoff」│瑞士商大衛杜│104年3月15日 │ 同上 │ │ │香菸即Davidoff│包 │◎00000000號│夫公司 │ │ │ │ │CLASSIC │ │ │ │ │ │ │ │(現扣在高雄關│ │ │ │ │ │ │ │稅局,尚未銷毀│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