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6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TA0000000號、第32-G00000000號、第32-E00000000號、第32-II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之異議駁回。 附表編號2至5之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附表編號1部分: 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 條第1 款亦著有規定。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易言之,異議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針對上開機關之裁決案件,始得為之。經查,觀諸本件異議狀所載,本件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 之事由提出異議,惟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迄未就附表編號1 之事由裁決,此有該局民國95年2 月17日高市交裁字第0950006085號函文在卷可考,則異議人此部分所為異議違反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得補正,應予駁回。然本件異議人雖不得對上開附表編號1 部分向本院提出異議,業如上述,惟異議人仍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40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處罰機關於裁決前,給予異議人陳述之機會,附此敘明。二、附表編號2至5部分: ㈠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接獲附表編號2 至5 之裁決書,然異議人從未於上開裁決書所載之時間、地點,駕駛該違規之車輛,該等違規車輛均係其弟石偉軍於上開時間、地點駕車違規,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㈡按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交通違規案件之裁決,既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逾期不到始得逕行裁決,足見裁決之作成應以製作舉發違規通知單後並合法送達於違規行為人為前提,以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逾期不到始得逕行裁決。 ㈢經查: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不確定是否有接獲附表編號2 至5 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等語,而依卷附之附表2 至5 裁決書之記載,可知上開交通違規事件係逕行舉發案件,且上開違規案件受舉發之對象,分係車牌號碼0621-FC 號自小客車登記之車主即成大聯合有限公司與車牌號碼ZH-742號自小客車登記之車主即林家交通有限公司,而均非異議人甲○○,此有上開裁決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 紙附卷可稽。而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上開舉發通知單是否有向異議人送達,據該局函覆稱:經查上揭案件,本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第26條規定,以掛號信函寄送甲○○君,惟本局無法尋獲郵寄通知甲○○之交郵掛號相關資料,有該局95年3 月3 日高市交裁字第0950007076號函可查。是依上開函覆資料,無證據證明裁決機關為附表編號2 至5 之裁決前,已均依規定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合法送達異議人,使異議人無從於受裁決之前陳述其意見,是原處分機關逕以異議人為受處分人而做成附表編號2 至5 之裁決,其裁決顯均與前開規定未合,應均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將原處分均予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依照上開規定程序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 ┌──┬─────┬────┬────┬────┬───────┐ │編號│原處分案號│違規時間│違規車輛│違規事實│原舉發單位及舉│ │ │ │違規車主│ │ │發通知單案號 │ ├──┼─────┼────┼────┼────┼───────┤ │ 1 │尚未裁決 │90年4 月│ │不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國│ │ │ │21日17時│ZH-670 │變換車道│道公路警察局 │ │ │ │12分 │ │ │ │ │ │ │林林汽車│ │ │公警局交字第ZE│ │ │ │行梁玉蘭│ │ │0000000號 │ ├──┼─────┼────┼────┼────┼───────┤ │2 │高市府交裁│90年5 月│ │超速行駛│彰化縣警察局 │ │ │字第裁32 -│1 日2 時│ZH-742 │ │ │ │ │II0000000 │32分 │ │ │彰警交相字第 │ │ │ │林家交通│ │ │II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 │ │ │ │ │林生金 │ │ │ │ ├──┼─────┼────┼────┼────┼───────┤ │3 │高市府交裁│92年1 月│ │超速行駛│新竹市政府警察│ │ │字第裁32-E│8 日8 時│0621-FC │ │局 │ │ │00000000號│39分 │ │ │ │ │ │ │成大聯合│ │ │竹市警交字第 │ │ │ │有限公司│ │ │E00000000號 │ ├──┼─────┼────┼────┼────┼───────┤ │4 │高市府交裁│92年1 月│ │超速行駛│台中市政府警察│ │ │字第裁32-G│14日9 時│0621-FC │ │局 │ │ │00000000號│48分 │ │ │ │ │ │ │成大聯合│ │ │中市警交字第 │ │ │ │有限公司│ │ │G00000000號 │ ├──┼─────┼────┼────┼────┼───────┤ │5 │高市府交裁│92年1 月│0621-FC │超速行駛│台東縣政府警察│ │ │字第裁32-T│17日19時│ │ │局 │ │ │A0000000號│22分 │ │ │ │ │ │ │成大聯合│ │ │東警交字第TA00│ │ │ │有限公司│ │ │9747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