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字第14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被 告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調偵字第8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郭玫利 法官 林意芳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