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度交訴字第14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部份(95年度交訴字第148 號),業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同年12月14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