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4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84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95年度簡字第578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信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5 日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鳳山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