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丙○○ 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吳賢明律師 許良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205號、第9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戊○○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庚○○係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公司)董事長及天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籟公司)、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城公司)、新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銳公司)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統籌負責上開公司一切切業務及投資決策;丙○○係京城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負責協助庚○○處理京城公司之財物調度業務及其私人投資;戊○○則係京城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秘書,負責協助庚○○、丙○○處理事務。於民國92年9 月間,臺灣營建業正值復甦期,庚○○為拉抬京城公司之股價,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誘使投資人購買投資京城公司股票,竟與丙○○、戊○○,基於意圖抬高上市之京城公司股票股價之犯意聯絡)基於共同操縱上市股票股價之犯意聯絡,意圖抬高上市之京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5 日止,由庚○○、丙○○、戊○○分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庚○○、戊○○名下證券帳戶及不知情之陳進興、邱美貞、蔡輝耀、丁○○、林達標、顏子傑、翁崇展、黃福盛、己○○、黃德妹、劉貞實、黃林金蓮、張明得及天籟公司、金城公司、新銳公司等人之名義之證券帳戶,委託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郭慧玲、吳晴裕、蘇小媄、柯震煌、陳玉潔、蘇奕融、李怡萱、李貴和及紀懿芬等人,連續以高價委託買入京城公司股票,用以製造該股成交量(其中除92年10月14 日買進數量較少外,其餘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之買進數量高達當日該股總成交量之10.55 %至74.67 %不等)而圖逐步抬高京城公司股票之價格,其中於附表三(二)、(三)、(五)、(六)、(七)、(十三)所示交易日,連續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即開盤參考價)3 檔至16檔之價格或以前一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於附表三(一)、(四)、(八)1 、(九)1 至5 、(十)1 、(十一)、(十二)、(十四)1 所示交易日,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3 檔至27檔之價格或以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於附表三(八)2 、(九)6 至7 、(十)2 、(十四)2 所示交易日,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23檔之價格或以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尾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致使京城公司股票各該次成交之檔次上漲3 至14檔不等、股價相應上漲0.2 元至1 元不等(詳如附表四所示),確已影響該股之開盤價、盤中成交價及收盤價,庚○○等3 人即藉由上開高價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且順利大量成交之手段,達其逐步抬高京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價格之目的,且成功致使京城公司股價由92年9 月1 日收盤價11.50 元上漲至92年11月5 日收盤價23.9元,漲幅高達百分之107.83。 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分別於94年7 月25日14時20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120 號16樓之京城公司、於同日14時55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120 號之華南銀行東苓分行地下一樓、於同日17時15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120 號之華南銀行東苓分行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陳進興等人頭證券帳戶存摺等物品以及如附表五所示庚○○等3 人所有供上開炒作京城公司股票所用之物,而悉上情。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庚○○、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就其他被告所涉本件犯行具結後為證述(見偵2 卷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204 頁至第206 頁、第208 頁至第210 頁、第272 頁至第274 頁、第299 頁至第300 頁),以及證人即證券營業員郭慧玲、證人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乙○○、甲○○於偵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為陳述,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上開證人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3 人雖否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製作之京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有證據能力。然查,證券交易所係依證券交易法第93條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之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行。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以及證券交易所依上開授權而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第7 條:「本公司對於各種市場異常情形,經調查追蹤,即將有關資料完整建檔備供稽考,並對涉及違反法令者,逕行舉發或簽附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等規定,證券交易所為監視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情形,平時即得調取投資人之開戶及相關交易資料,倘發現有異常情形,即應追縱調查後製作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逕行舉發,此乃證券交易所之法定業務,是本案證券交易所依上開業務規定以93年7 月28日臺證密字第0930400222號函送之京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相關附件(以下簡稱93年版分析意見書,見附件第11 卷 至第13卷、偵6 卷第27頁至第281 頁)、96年10月12日臺證密字第0960028230號函送之京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相關附件(以下簡稱96年版分析意見書,見本院二卷第1頁 至第11頁)、97年1 月15日臺證密字第0960038465號函送之京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相關附件(以下簡稱97年版分析意見書),該等分析報告均係就本案被告3 人所屬集團投資人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情形進行分析,查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即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證據之取捨,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供述證據,本得分為體驗供述與意見供述。前者,指就其自己所體驗之事實而為供述,依法自具證據能力;至後者,指就某事項陳述其個人意見。證人所提供之意見或所推測之事項,如與其體驗之事實無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之規定,固無證據能力;但如其陳述係以其實際之經驗為基礎時,既非單純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亦非間接傳聞自他人之陳述,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即證券交易所人員乙○○、甲○○(分別曾任或現任該所市場監視部工作)於審判中具結證述,就本件被告庚○○等3 人所屬集團投資人帳戶於查核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客觀交易情形予以分析,係依其市場監視工作經驗為基礎所為之證述,尚非單純之個人意見或傳聞之詞,且依卷內資料,又別無證據足資證明渠等上開證述有虛偽不實之客觀情形,是證人乙○○、甲○○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3 人主張渠等所證係個人推測之詞而不得引為證據云云,自不足採。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即證券營業員郭慧玲等人、證人即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予被告3 人使用之陳進興等人於調查局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惟渠等所為之上開陳述內容,業經被告3 人、辯護人、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一卷第147 頁),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渠等前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再者,被告3 人、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卷附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仍均未聲明異議或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認該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意旨,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3 人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自己及他人證券帳戶名義買賣京城公司股票等節,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抬高京城公司股票股價之意圖,被告庚○○辯稱:伊使用人頭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是為了避免向證券交易所申報持股及節省所得稅支出,買賣京城公司股票是為了作業績給證券營業員,出賣己○○、丁○○名下股票是應渠等2 人之要求,伊絕無炒作京城公司股價之意圖云云;被告丙○○、被告戊○○則均辯稱:渠等均奉被告庚○○指示下單買賣京城公司股票,絕無與被告庚○○有意圖拉抬京城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云云。經查: (一)被告3 人於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5 日止,有以自己或以如附表一所示陳進興等人名下證券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等節,業據證人即人頭證券帳戶提供者陳進興、邱美貞、蔡輝耀、丁○○、林達標、顏子傑、翁崇展、黃福盛、己○○、黃德妹、劉貞實、黃林金蓮、張明得(兼天籟公司負責人)、證人即金城公司負責人潘忠典、證人即新銳公司負責人陳美惠、證人即證券營業員郭慧玲、吳晴裕、蘇小媄、柯震煌、陳玉潔、蘇奕融、李怡萱、李貴和及紀懿芬、證人即證券交易所人員乙○○、甲○○分別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一所示陳進興等人頭證券帳戶存摺及其相關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如附表五所示被告庚○○名下證券帳戶暨其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及人頭證券證券帳號明細表等物品扣案可憑,復有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6 卷第254 至256 頁)、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6 卷第258 至259 頁)、建材營造類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6 卷第260 頁至頁261 頁)、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本院二卷第90頁至第92頁)、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本院二卷第93頁至第111 頁)、投資人委託- 成交對應表(本院二卷第112 頁至第 255 頁)、被告戊○○、顏子傑、翁崇展、蔡輝耀、劉貞實、陳進興、新銳公司於亞洲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2 卷第2 頁至第84頁)、張明得、丁○○、邱美貞、翁崇展、蔡輝耀、林達標、新銳公司於富邦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附件3 卷第12頁至第91頁)、翁崇展、蔡輝耀、陳進興、邱美貞、新銳公司於建華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4 卷第2 頁至47頁)、被告庚○○、邱美貞、丁○○、蔡輝耀、己○○、陳進興、翁崇展於大華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5 卷第11至30頁、第53頁至第69頁)、劉貞實、顏子傑、邱美貞、蔡輝耀於大眾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6 卷第2 頁至第34頁)、林達標、庚○○、金城公司、天籟公司、己○○於倍利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7 卷第2 頁至15頁、第25頁至第68頁、附件14卷第83頁至第86頁)、蔡輝耀、翁崇展、黃福盛、邱美貞、黃林金蓮、張明得、劉貞實於統一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8 卷第56至107 頁、附件14卷第66頁至第82頁)、被告庚○○、被告丙○○、黃德妹、陳進興、蔡輝耀、林達標、己○○於一銀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附件10卷第2 頁至第80頁)、被告庚○○於元富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14卷第24頁至第31頁)、顏子傑、黃福盛、黃林金蓮於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見附件14卷第3 頁至第13頁)、上開證券交易所93年度、96年度、97年度分析意見書在卷可憑,且為被告3 人所是認,自堪認定屬實。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是行為人如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且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即屬上開法文明令禁止之操縱股價行為。而該條文所謂「連續」,係指基於概括犯意而為2 次以上之多次行為而言,並不限於以逐日;「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且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並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均價格係為「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主觀有連續概括之意即屬之,故行為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均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以抬高某種上市有價證券價格之意圖及行為之認定,合先敘明。 (三)又按證券交易所就上市股票之交易所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成交原則(所謂「價格優先原則」,係指較高買進申報價格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價格,較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價格。「時間優先原則」,則指同價位之買賣委託單,依買賣委託單輸入交易所電腦自動交易系統之時間先後原則決定其先後順序;開盤前輸入之買賣委託單,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先後順序;開盤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不僅為世界各國普遍採行之制度,且已為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投資人所熟知,而依據股票市場之供給、需求法則,股價是經由市場上供需兩方議價之結果而產生,若供給大於需求,股價即下降,如需求大於供給,股價即上升,則行為人若有影響股價之意圖,由於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每一股票每日各次成交資訊均立即透過證券交易所的MIS 系統或資訊廠商對外公開(證券交易所自92年1 月2 日起於市場交易時間內,除揭示每次成交價、量外,並即時揭露最佳5 檔委買及委賣之價、量資訊,此參證券交易所95年12月26日臺證密字第0950032451號函,見本院一卷第162 頁),該股票成交情形是否活絡,每一次撮合的數量多寡及價格(含委買、委賣及成交價格)高低,以何種數量何種價格委託可達到目的,並非無法計算及推估,故只須在短時間之內,持續以當時相對大量及相對高價委託買進或以相對低價委託賣出,在上述原則之下自然優先成交,就可使股價依其意願上漲或下跌。換言之,如行為人意圖抬高某上市股票之價格,其操作手法可於特定期間內,持續在市場上以高於委託當時揭示價或接近當天漲停參考價或直接用當天漲停參考價去委託買進,即可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撮合原則下優先成交,待該股成交量因其持續高價買進而逐漸放大時,即可製造市場上對於該特定上市股票需求大於供給之假象,誘使市場上其他投資人看好跟進買入該股,順利使該特定上市股票價格應勢持續上揚;且一般炒作股票者為順利拉抬股價,除了在盤中高價委託買進外,也多在盤前或尾盤大量高價委託買進,以影響當日開盤價及收盤價(按收盤價亦為次一交易日之開盤參考價),蓋一般投資人多將開盤價及收盤價之行情作為是否跟進投資之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是炒作者影響開盤價及拉尾盤之行為即可誘使投資人跟進買入而輕易達其拉抬股價之目的。上開操縱股價手法乃一般進出股票市場投資大眾所週知之事,亦為本院審判是類案件職務上所知悉者。 (四)查被告3 人自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5 日止,有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情形,且期間於附表二所示18個交易日,除92年10月14日之交易量較少外,其餘17個交易日之買進數量與該股市場總成交量之比例介於10.55%至74.67%之間,其中達30% 以上者計有92年9 月4 日(扣除被告3 人以黃德妹、林達標、顏子傑及新銳公司名義於該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數量)、9 月5 日、9 日、12 日 、15日、16日、17日、26日(扣除被告3 人以林達標名義於該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數量)、30日、10月1 日、29日、30日、31日等13日,其中又以92年10月30日最高達74.67%,與市場其他投資人交易情形相較,被告3 人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數量明顯偏高。又在上開期間,被告3 人於附表三(二)、(三)、(五)、(六)、(七)、(十三)所示交易日,連續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即開盤參考價)3 檔至16檔之價格或以前一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於附表三(一)、(四)、(八)1 、(九)1 至5 、(十)1 、(十一)、(十二)、(十四)1 所示日期,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3 檔至27檔之價格或以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於附表三(八)2 、(九)6 至7 、(十)2 、(十四)2 所示日期,連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23檔之價格或以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尾大量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此有前揭卷附京城公司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本院二卷第91頁至第92頁)、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本院二卷第93頁至第111 頁)、投資人委託- 成交對應表(本院二卷第 112 頁至第255 頁)及證券交易所93年版、96年版、97年版分析意見書(此3 份分析意見書就被告3 人所屬投資人集團帳戶認定有些許差異,故證券交易所於96年版、97年版之分析意見書在投資人集團委託及成交之價、量分析作相應的更正,惟整體分析結果均認被告3 人所屬投資人集團在查核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確有異常情形,並無前後矛盾之處,予以指明)以及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2 紙(此為被告3 人於92年9 月4 日、同年月26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資料,見本院二卷第282 頁、第283 頁)可資佐證,均足以拉抬而影響京城公司股票於各該交易日之開盤價、盤中成交價及收盤價,揆諸前開說明意旨,被告3 人上開期間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行為已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連續以高價買入」之客觀構成要件,甚為明確,則被告3 人上開舉動是否意在拉抬京城公司股票股價,極其可疑。 (五)被告庚○○固陳稱:己○○、丁○○雖曾同意出借渠等名下證券帳戶供被告3 人買賣股票,惟渠等2 人嗣後均因個人因素不願出借其證券帳戶,伊不得已才於上開查核期間將該2 人帳戶內之京城公司股票於市場上進行交易,伊並非意圖炒作而以該2 人名義之證券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一卷第154 頁)。惟證人己○○、丁○○於94年8 月間接受調查局詢問時均未提及渠等有要求被告庚○○返還名下證券帳戶之情形(見附件第28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61頁至第63 頁) ,且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將名下證券帳戶借給被告庚○○使用,但至何時結束我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一卷第247 頁),丁○○部分則經本院屢傳不到庭而經被告庚○○捨棄聲請詰問(見本院二卷第16頁),均無從佐證被告庚○○前揭所辯屬實。參以己○○名下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於92年9 月29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28日、11月3 日、11月5 日分別買進京城公司股票50 千 股、3 千股、3 千股、30千股、7 千股、10千股、7 百股,丁○○名下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於92年10月8 日、10 月20 日、10月22日分別買進京城公司股票30千股、31千股、10千股,於證券交易所查核期間內並非僅有出售京城公司股票之交易情形,有京城公司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100 頁、第102 頁、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110 頁),倘被告庚○○於本件查核期間係為因應潘金瑞、丁○○2 人之停止借用帳戶之要求始出售京城公司股票,豈有可能於上開期間又多次以渠等2 人名下帳戶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 此足見被告庚○○前揭辯解並不實在,是潘金瑞、丁○○2 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於上開查核期間仍在被告3 人自由掌控使用之下,要無疑義。從而,被告庚○○辯稱其以該2 人名下證券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並無炒作意圖云云,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六)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操縱股價之規定固屬行為犯,不以確有影響股價為必要,惟倘行為人存有操縱某種上市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價格之意圖且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某特定上市股票,而該股價格業已明顯受影響,此情亦可作為行為人具有操縱股價意圖之佐證之一。查本件被告3 人上開於附表三(一)至(十四)所示交易日持續高價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舉動,實際上已使京城公司股票於各該次交易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檔次上漲3 檔至14檔不等、股價相應上漲0.2 元至1 元不等之成交結果,有明顯影響京城公司股票成交價格之情形,且京城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於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5 日止之期間由11.50 元上漲至23.90 元,漲幅達107.83 %,比較同期間同類股(即建材營建類)指數由105.62點上漲至127.85點,漲幅僅有21.05%,大盤指數由5691.79 點上漲至6142.32 點,漲幅僅有7.92% ,京城公司股票於該期間之股價上漲情形明顯異常偏高等情,此有卷附京城公司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本院二卷第91頁至第92頁)、京城公司價量走勢圖、營建類股走勢圖、加權指數價量走勢圖、京城、營建、大盤三合一走勢圖(見附件12卷第5 頁至第8 頁)、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即京城公司股票行情,偵6 卷第254 至256 頁)、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6 卷第258 至259 頁)、建材營造類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6 卷第260 頁至頁261 頁)可資相互勾稽,堪認被告3 人於上開期間連續以自己證券帳戶或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人頭證券帳戶高價買進京城公司股票,已使該股之成交價、量有明顯異常之情,則渠等意圖炒作京城公司股票之嫌,確屬重大。 (七)再者,行為人是否有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可參考是否以高價委託買進外,另可斟酌是否有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我國於89年修正證券交易法時,雖已刪除該法第155 條第1 項第2 款「沖洗買賣」之規定(復於95年1 月11日於同條項增訂第5 款規定而恢復禁止「沖洗買賣」之處罰規定),但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確可作為同條項第4 款「意圖」炒作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所謂「沖洗買賣」,係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此種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所所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形,無異於「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並未變動,而在相對成交之下,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1 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蓋同一投資人實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看好該股前景而買進,竟又看壞而賣出),顯不合理,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甚而俟機出脫獲利,其操縱股價的「意圖」已至為明顯。查被告3 人於附表三(一)、(二)、(三)、(四)、(五)、(六)、(七)、(九)1 、、2 、6 、7 、(十)2 、(十一)、(十三)、(十四)2 所示交易時段,多次以附表一所示自己或他人名義證券帳戶於開盤前或盤中之同一盤撮合交易期間同時或緊接者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京城公司股票,造成各該盤相對成交比例高達33.33%至100%不等(詳見上開附表三「同時段群組委託成交數量及占市場成交量比例」欄所示數據),製造京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有投資人委託- 成交對應表(見本院二卷第112 頁至第255 頁)、證券交易所93年版交易分析意見書、97年版交易分析意見書在卷可稽,被告3 人於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5 日止持續高價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期間,竟多次經常性地出現上開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行為,製造京城公司股票於該期間交易熱絡之假象,則渠等刻意拉抬京城公司股價之主觀意圖已昭然若揭,不容狡辯。 (八)被告3 人雖辯稱渠等於92年9 月4 日、26日有以顏子傑、黃德妹、林達標、新銳公司名義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而未採於盤中交易期間掛單買進方式(即普通交易)為之,自無拉抬京城公司股價之意圖云云。惟被告3 人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期間,既有上開沖洗性買賣而製造京城公司股票成交量之舉動,自需持有大量京城公司股票以備賣出,方能於渠等高價委買拉抬京城公司股價時配合低價賣出。是被告3 人於92年9 月4 日、26日以盤後鉅額交易之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雖不影響各該交易日京城公司股票普通交易之價格形成(詳如後述),仍不足作為被告3 人並無抬高京城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之有利認定。 (九)況被告庚○○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供稱:我用人頭證券帳戶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方式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主要是要活絡股市等語(見偵2 卷第193 頁),繼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為了活絡京城公司股票,我會指示營業員買高賣低等語(見偵2 卷第174 頁至第175 頁)明確,已自承其於上開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目的就是要促使該股交易活絡,而非基於一般股票市場之供給及需求情形進行交易,即堪認定被告庚○○確實存有以人為方式操縱京城公司股價之意圖,要屬無疑。是被告庚○○嗣後辯稱使用人頭證券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係為了避免申報持股及節省所得稅,且買賣京城公司股票是為了作業績給證券營業員,絕無拉抬京城公司股價之意圖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十)至被告丙○○、戊○○均辯稱僅受被告庚○○指示於上開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並無操縱京城公司股票股價之意圖云云。惟觀諸渠等2 人依被告庚○○指示掌管如附表一之人頭帳多達46個(扣除被告庚○○、丙○○名下證券帳戶6 個),且均親自於92年9 月起至11月5 日止持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京城公司股票,更有於盤前、盤中多次為同時委買、委賣之沖洗買賣,明顯致使京城公司持續上漲,已如前述,則被告丙○○、戊○○辯稱渠等2 人連續高價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舉並無抬高京城公司股價之意圖,自屬無稽,要難採信。 (十)綜上所述,被告3 人前揭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渠等上開炒作拉抬京城公司股票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3 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於93年4 月30日施行,將原第171 條第1 款修正移列為同條第1 項第1 款,並將原「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修正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該條文又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將犯本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於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形增列為得免除、減輕其刑之事由,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定刑顯然較重,自應適用被告3 人行為時之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規定。又我國刑法規定亦已修正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關於法定刑罰金之最低數額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最長期限規定,經分別比較新舊法結果(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整體比較新舊法規定孰為有利於行為人,固不能割裂適用,惟此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部分,並不包括易刑處分,是關於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均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均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至於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考其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並強調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杜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之爭議,換言之,上開修正僅係避免產生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可能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之誤解,蓋縱依修正前之規定,關於陰謀、預備行為之處罰仍以法有明定為限(且陰謀、預備行為既明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之陰謀、預備行為自屬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自不待言),而我國向來實務見解肯定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亦非基於該等法文之「實施」可能含括之文義解釋,是該修正尚非涉及法律效果之實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指明。 (二)是核被告3 人意圖抬高上市之京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京城公司股票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依時為時即93年4 月28日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第1 款規定論處。被告3 人於上開期間雖有沖洗買賣之行為,惟其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 第2 款禁止沖洗買賣此一具體操縱行為規定已經刪除,不得因行為時同條第6 款尚有禁止其他操縱行為之概括條款存在而論以刑事責任,附此敘明。被告3 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 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郭慧玲、吳晴裕、蘇小媄、柯震煌、陳玉潔、蘇奕融、李怡萱、李貴和及紀懿芬等人遂行前開犯行,係屬間接正犯;至被告3 人意圖抬高京城公司股票股價而利用附表一編號3 至18所示不知情之陳進興等人之帳戶於上開期間內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行為,即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以他人名義」操縱股價之犯罪,不再論以間接正犯,應予指明。又本罪原即以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連續」以高價買入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再另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最高法院93 年 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庚○○係京城公司之董事長,不思專注本業經營提昇公司營運績效,以追求股東之最大利益,竟與被告丙○○、戊○○聯手炒作拉抬京城公司股票股價,嚴重破壞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平價格之形成機能,期間並有出脫獲利之情事(其平均賣出單價高於平均買進單價2.59元,詳證券交易所97年版分析意見書,見本院二卷第69頁),使其他不知情之投資大眾受有損害,誠屬不該,且被告3 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慮及被告庚○○係基於本案主導地位,被告丙○○、戊○○則係聽令而聯手執行炒作,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庚○○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3 人本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應將宣告刑減2 分之1 ,爰均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就被告庚○○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人頭證券帳號明細表及被告庚○○名下證券帳戶暨其交割銀行帳戶存摺等物品,係被告3 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人頭證券帳戶存摺、交割銀行帳戶存摺等物品,或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或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3 人於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尚有利用:(1) 顏子傑於彰銀證券部七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 及大華證券三民分公司(帳號572D0000000 )所開立之帳戶;(2) 黃德妹於大華證券三民分公司(帳號572D0000000)所 開立之帳戶;(3) 王獻聰於建華證券鹽埕分公司(帳戶551D0000000) 及倍利證券高雄分公司(帳號700Z000000 0 ) 所開立之帳戶;(4) 林哲芳名下之證券帳戶;(5) 胡春季名下之證券帳戶;(6) 林達標於大華證券三民分公司(帳號572D0000000) 、元富證券七賢分公司(帳號592K0000000) 、寶來證券左營分公司(帳號979G0000000) 及玉山證券高雄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 )所開立之證券帳戶;(7) 邱淳君(即邱美貞)於建華證券高雄分公司(帳號551A0000000) 所開立之證券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操縱股價行為。經查:原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3 人有利用胡春季、林哲芳之名義買賣京城公司之股票,惟仍依證券交易所93年7 月28日台證密字第0930400222號函所附交易分析意見書之附件「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所載交易資料(見附件11卷第6 頁至第7 頁、偵6 卷第277 頁至第278 頁),將該2 人名下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數量計入被告3 人所屬投資人集團之買賣總量,並因此將該等交易情形認作係被告3 人意圖拉抬京城公司股票之炒作行為,自屬有誤。而顏子傑、黃德妹及王獻聰等3 人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均證稱渠等上開證券帳戶係供其個人下單買賣股票之用,並未出借予被告3 人使用等語明確(見附件28卷第52頁至第53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84頁至第85頁),是公訴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即明確表示對於被告3 人主張上開帳戶並非渠等所屬投資人集團使用乙節不爭執(見本院一卷第146 頁)。另林達標及邱美貞名下之上開證券帳戶,並無授權他人下單交易之委託授權書面約定,且該等帳戶買賣京城公司股票之委託方式均係「本人電話」下單,有渠等人之上開證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各該證券商出具之「投資人買賣京城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在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37頁至第55頁),且本件扣案證物亦無林達標、邱美貞上開證券帳戶存摺或及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認林達標、邱美貞上開證券帳戶亦係被告3 人所掌控使用之積極事證供本院審認。是據上所陳,尚難認定顏子傑等7 人名下之上開證券帳戶均係被告3 人所掌控使用,公訴意旨將該等證券帳戶於本件查核期間買入京城公司股票之數量認係被告3 人炒作拉抬京城公司股票犯行之一部,即屬不能證明。 (二)公訴意旨另認被告3 人以顏子傑、黃德妹、林達標、新銳公司於92年9 月4 日、同年月26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乙舉,亦係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抬高股價而連續買入上市股票之犯行。惟本件查核期間,我國集中交易市場盤後鉅額交易買賣之申報,其申報價格應以該證券當日收盤價格為準,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次1 營業日開市時依下列方式予以撮合成交:⑴無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以要買及要賣之申報數量撮合成交;⑵有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應併同前款要買或要賣之申報數量,按各筆申報數量比例撮合成交,如有餘數按申報先後順序分配成交撮合成交,94年1 月28日公告修正前之「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3 條第3 項、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修正前集中交易市場盤後鉅額交易制度係採定價交易,於申報之次1 營業日以該申報日收盤價格成交。又修正前同法第8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得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故修正前集中交易市場鉅額交易申報及成交價格均未參與普通交易之價格決定。業經證券交易所95年12月26日台證密字第0950032451號函函釋在卷(見本院一卷第161 頁至第162 頁)。被告3 人以顏子傑等4 人上開證券帳戶以盤後交易方式於92年9 月4 日、同年月26日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行為,依前揭函釋說明,其成交價格既未參與普通交易價格之決定,換言之,亦即未參與普通交易時段電腦撮合競價之交易,自無可能因被告3 人以採定價交易之鉅額交易方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而影響京城公司股票於普通交易時段之市場成交價格甚明,是被告3 人於上開時間以鉅額交易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舉動,尚與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拉抬股價而連續買入之構成要件有間。至於被告3 人以鉅額交易方式大量買進京城公司股票之行為雖不構成拉抬股價之犯罪,然此情亦不足據為被告3 人即無拉抬京城公司股價意圖之有利事證,已如前述,本院就此尚無認定歧異矛盾之情,併予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3 人於92年11月6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亦有以自己及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進京城公司股價,欲圖抬高京城公司股價之犯行。經查,附表一所示被告3 人所屬投資人集團帳戶,自92年11月6 日起至同年月10日,即未買進京城公司股票,僅有賣出京城公司股票之交易紀錄,此有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二卷第110 頁至第111 頁),則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於上開期間亦有意圖抬高京城公司股價而連續以高價買進京城公司之犯行,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就被告3 人上開(一)至(三)所示被訴犯行部分,公訴人所舉據均屬不能證明渠等確有犯罪,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即與前揭起訴經論罪之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京城公司股票相關投資人集團組成一覽表 ┌──┬─────┬────────┬────────┐│編號│投資人名稱│使用證券帳戶名稱│下單買賣證券帳號││ │ │ │ │├──┼─────┼────────┼────────┤│1 │被告庚○○│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倍利證券 │000000-0 ││ │ ├────────┼────────┤│ │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元富證券 │000000-0 │├──┼─────┼────────┼────────┤│2 │被告戊○○│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亞洲證券 │000000-0 │├──┼─────┼────────┼────────┤│3 │陳進興 │亞洲證券 │000000-0 ││ │ ├────────┼────────┤│ │ │建華證券 │000000-0 ││ │ ├────────┼────────┤│ │ │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4 │邱美貞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大眾證券 │000000-0 ││ │ ├────────┼────────┤│ │ │統一證券 │000000-0 │├──┼─────┼────────┼────────┤│5 │蔡輝耀 │亞洲證券 │000000-0 ││ │ ├────────┼────────┤│ │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建華證券 │000000-0 ││ │ ├────────┼────────┤│ │ │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大眾證券 │000000-0 ││ │ ├────────┼────────┤│ │ │統一證券 │000000-0 ││ │ ├────────┼────────┤│ │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6 │丁○○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大華證券 │000000-0 │├──┼─────┼────────┼────────┤│7 │林達標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倍利證券 │000000-0 ││ │ │ │ ││ │ ├────────┼────────┤│ │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8 │顏子傑 │亞洲證券 │000000-0 ││ │ ├────────┼────────┤│ │ │大眾證券 │000000-0 ││ │ ├────────┼────────┤│ │ │大慶證券 │000000-0 │├──┼─────┼────────┼────────┤│9 │翁崇展 │亞洲證券 │000000-0 ││ │ ├────────┼────────┤│ │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建華證券 │000000-0 ││ │ ├────────┼────────┤│ │ │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統一證券 │000000-0 │├──┼─────┼────────┼────────┤│10 │黃福盛 │統一證券 │000000-0 ││ │ ├────────┼────────┤│ │ │大慶證券 │000000-0 │├──┼─────┼────────┼────────┤│11 │己○○ │大華證券 │000000-0 ││ │ ├────────┼────────┤│ │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倍利證券 │000000-0 │├──┼─────┼────────┼────────┤│12 │黃德妹 │一銀證券 │000000-0 ││ │ │ │ │├──┼─────┼────────┼────────┤│13 │劉貞實 │亞洲證券 │000000-0 ││ │ ├────────┼────────┤│ │ │大眾證券 │000000-0 ││ │ ├────────┼────────┤│ │ │統一證券 │000000-0 │├──┼─────┼────────┼────────┤│14 │黃林金蓮 │統一證券 │000000-0 ││ │ ├────────┼────────┤│ │ │大慶證券 │000000-0 │├──┼─────┼────────┼────────┤│15 │張明得 │富邦證券 │000000-0 ││ │ ├────────┼────────┤│ │ │統一證券 │000000-0 │├──┼─────┼────────┼────────┤│16 │天籟投資股│倍利證券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張│ │ ││ │明得) │ │ │├──┼─────┼────────┼────────┤│17 │金城建設股│倍利證券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陳│ │ ││ │美惠) │ │ │├──┼─────┼────────┼────────┤│18 │新銳投資股│亞洲證券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潘│富邦證券 │000000-0 ││ │忠典) ├────────┼────────┤│ │ │建華證券 │000000-0 │└──┴─────┴────────┴────────┘附表二:京城公司股票相關投資人集團買進數量表 ┌──┬────┬───────┬──────────┬────────────┐ │ │ │庚○○等18名買│當日該股票市場總成交│庚○○等18名買進數量占當│ │編號│交易日期│進數量(A) │量(B) (單位:股,│日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比│ │ │ │(單位:股) │不含盤後鉅額交易之成│率(%) │ │ │ │ │交量) │(C)= (A) /(B) │ ├──┼────┼───────┼──────────┼────────────┤ │ 1 │92/09/03│ 148,000│ 1,321,807 │ 11.19 │ ├──┼────┼───────┼──────────┼────────────┤ │ 2 │92/09/04│ 494,000│ 1,299,000 │ 38.02 │ │ │ │ │ (已扣除鉅額交易 │ │ │ │ │ │ 7,500,000 股) │ │ ├──┼────┼───────┼──────────┼────────────┤ │ 3 │92/09/05│ 380,000│ 980,000 │ 38.77 │ ├──┼────┼───────┼──────────┼────────────┤ │ 4 │92/09/09│ 170,000│ 510,000 │ 33.33 │ ├──┼────┼───────┼──────────┼────────────┤ │ 5 │92/09/12│ 545,000│ 850,000 │ 64.11 │ ├──┼────┼───────┼──────────┼────────────┤ │ 6 │92/09/15│ 225,000│ 414,000 │ 54.34 │ ├──┼────┼───────┼──────────┼────────────┤ │ 7 │92/09/16│ 237,000│ 431,000 │ 54.98 │ ├──┼────┼───────┼──────────┼────────────┤ │ 8 │92/09/17│ 94,000│ 279,175 │ 33.67 │ ├──┼────┼───────┼──────────┼────────────┤ │ 9 │92/09/24│ 98,000│ 423,000 │ 23.16 │ ├──┼────┼───────┼──────────┼────────────┤ │ 10 │92/09/26│ 128,000│ 3,301,002 │ 42.5 │ │ │ │ │ (已扣除鉅額交易 │ │ │ │ │ │ 3,000,000 股) │ │ ├──┼────┼───────┼──────────┼────────────┤ │ 11 │92/09/30│ 252,000│ 696,996 │ 36.15 │ ├──┼────┼───────┼──────────┼────────────┤ │ 12 │92/10/01│ 207,000│ 334,300 │ 61.92 │ ├──┼────┼───────┼──────────┼────────────┤ │ 13 │92/10/06│ 61,000│ 578,003 │ 10.55 │ ├──┼────┼───────┼──────────┼────────────┤ │ 14 │92/10/13│ 83,000│ 666,450 │ 12.45 │ ├──┼────┼───────┼──────────┼────────────┤ │ 15 │92/10/14│ 5,000│ 596,483 │ 0.83 │ ├──┼────┼───────┼──────────┼────────────┤ │ 16 │92/10/29│ 235,000│ 482,605 │ 48.69 │ ├──┼────┼───────┼──────────┼────────────┤ │ 17 │92/10/30│ 304,000│ 407,100 │ 74.67 │ ├──┼────┼───────┼──────────┼────────────┤ │ 18 │92/10/31│ 262,000│ 796,430 │ 32.89 │ └──┴────┴───────┴──────────┴────────────┘ 附表三(一)92年9 月3 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劉貞實│09:02:58以 │成交價由 │上│B-15千股 │B-148 千股│開盤參考價12.30 │ │ │ │13.15 元(高於│11.80元上 │漲│ 100.00﹪│/1321 千股│開盤價12.10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漲至12.10 │6 │S-104千股 │=11.19 ﹪│最高成交價12.80 │ │ │ │27檔)1 筆委託│元 │檔│ 66.67% │ │最低成交價11.80 │ │ │ │買進15千股 │ │ │ │S-640 千股│收盤價12.00 │ │ │ │ │ │ │ │/ 1321千股│& │ │ │ │ │ │ │ │ =48.41﹪│京城跌幅-2.43﹪ │ │ │ │ │ │ │ │ │同類股跌幅-0.39﹪ │ │ │ │ │ │ │ │ │大盤跌幅-0.74﹪ │ └──┴───┴───────┴─────┴─┴─────┴─────┴─────────┘ 附表三(二)92年9 月5 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陳進興│開盤前08:51:│股價由前一│上│B-380千股 │B-380 千股│開盤參考價11.50 │ │ │ │32以漲停價 │日收盤價 │漲│ 100.﹪ │/ 980 千股│開盤價11.95 │ │ │ │12.30 元(高於│11.50 元上│9 │S-370千股 │ =38.77﹪│最高成交價12.30 │ │ │ │前一日收盤價16│漲至11.95 │檔│ 97.36﹪ │ │最低成交價11.80 │ │ │ │檔)1 筆委託買│元 │ │ │S-370 千股│收盤價+12.30 │ │ │ │進70千股 │ │ │左列3 人開│/ 980 千股│& │ │ │ │ │ │ │盤前各筆委│ =37.75﹪│京城漲幅6.95﹪ │ │ │ │開盤前08:52:│ │ │託買進之成│ │同類股跌幅-0.42﹪ │ │ │ │44以漲停價 │ │ │交時間均為│ │大盤漲幅0.23﹪ │ │ │ │12.30 元(高於│ │ │09:00:20│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故以上為│ │ │ │ │ │檔)1 筆委託買│ │ │同一盤成交│ │ │ │ │ │進70千股 │ │ │之合計比例│ │ │ ├──┼───┼───────┤ │ │ │ │ │ │2 │顏子傑│開盤前08:52:│ │ │ │ │ │ │ │ │06以漲停價 │ │ │ │ │ │ │ │ │12.30 元(高於│ │ │ │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 │ │ │ │ │ │檔)1 筆委託買│ │ │ │ │ │ │ │ │進9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開盤前08:55:│ │ │ │ │ │ │ │ │34以漲停價 │ │ │ │ │ │ │ │ │12.30 元(高於│ │ │ │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 │ │ │ │ │ │檔)1 筆委託買│ │ │ │ │ │ │ │ │進100千股 │ │ │ │ │ │ ├──┼───┼───────┤ │ │ │ │ │ │3 │庚○○│開盤前08:53:│ │ │ │ │ │ │ │ │56以漲停價 │ │ │ │ │ │ │ │ │12.30 元(高於│ │ │ │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 │ │ │ │ │ │檔)1 筆委託買│ │ │ │ │ │ │ │ │進50千股 │ │ │ │ │ │ └──┴───┴───────┴─────┴─┴─────┴─────┴─────────┘ 附表三(三)92年9 月9 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顏子傑│開盤前08:56:│股價由前一│上│B-110千股 │B-170 千股│開盤參考價12.00 │ │ │ │14以12.80元( │日收盤價 │漲│ 100.00﹪│ / 510千股│開盤價12.30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12.00 元上│6 │S-105千股 │ =33.33﹪│最高成交價+12.80 │ │ │ │價16檔)1 筆委│漲至12.30 │檔│ 95.45 % │ │最低成交價11.60 │ │ │ │託買進110 千股│元 │ │ │S-105 千股│收盤價12.00 │ │ │ │ │ │ │ │ / 510千股│& │ │ │ │ │ │ │ │ =20.58﹪│京城漲跌幅0﹪ │ │ │ │ │ │ │ │ │同類股漲幅0.20﹪ │ │ │ │ │ │ │ │ │大盤跌幅-0.80﹪ │ └──┴───┴───────┴─────┴─┴─────┴─────┴─────────┘ 附表三(四)92年9 月12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 │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09:03:00以漲│股價由11. │上│B-46千股 │B-545 千股│開盤參考價11.20 │ │ │ │停價11.95 元(│20元上漲至│漲│ 100.00﹪│/ 850 千股│開盤價11.2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11.40 元 │4 │ │ =64.11﹪│最高成交價11.95 │ │ │ │交價15檔)1 筆│ │檔│S-25千股 │ │最低成交價11.20 │ │ │ │委託買進31千股│ │ │ 54.34﹪ │S-361 千股│收盤價11.80 │ ├──┼───┼───────┤ │ │ │/ 850 千股│& │ │2 │同上 │09:03:10以 │ │ │左列3 筆委│ =42.47﹪│京城漲幅5.35﹪ │ │ │ │11.50 元(高於│ │ │託買進之成│ │同類股漲幅1.66﹪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 │ │交時間均為│ │大盤漲幅0.38﹪ │ │ │ │6檔)1筆委託買│ │ │09:03:35│ │ │ │ │ │進12千股 │ │ │,故以上為│ │ │ ├──┼───┼───────┤ │ │同一盤成交│ │ │ │3 │同上 │09:03:17以 │ │ │之合計比例│ │ │ │ │ │11.40 元(高於│ │ │ │ │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 │ │ │4檔)1筆委託買│ │ │ │ │ │ │ │ │進16千股 │ │ │ │ │ │ └──┴───┴───────┴─────┴─┴─────┴─────┴─────────┘ 附表三(五)92年9 月15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開盤前08:39:│股價由前一│上│B-225千股 │B-225 千股│開盤參考價11.80 │ │ │ │06以漲停價 │日收盤 │漲│ 95.33﹪ │/ 414 千股│開盤價12.50 │ │ │ │12.60 元(高於│價11.80 元│14│ │ =54.34﹪│最高成交價12.50 │ │ │ │前一日收盤價16│上漲至 │檔│S-208千股 │ │最低成交價12.00 │ │ │ │檔)1 筆委託買│12.50 元 │ │ 88.13﹪ │S-208 千股│收盤價12.30 │ │ │ │進85千股 │ │ │ │/ 414 千股│& │ ├──┼───┼───────┤ │ │左列3 人開│ =50.24﹪│京城漲幅4.23﹪ │ │2 │新銳投│開盤前08:55:│ │ │盤前各筆委│ │同類股漲幅3.11﹪ │ │ │資 │09以漲停價 │ │ │託買進之成│ │大盤跌幅-0.39﹪ │ │ │ │12.60 元(高於│ │ │交時間均為│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09:00:20│ │ │ │ │ │檔)1 筆委託買│ │ │,故以上為│ │ │ │ │ │進75千股 │ │ │同一盤成交│ │ │ ├──┼───┼───────┤ │ │之合計比例│ │ │ │3 │邱美貞│開盤前08:55:│ │ │ │ │ │ │ │ │53以漲停價 │ │ │ │ │ │ │ │ │12.60 元(高於│ │ │ │ │ │ │ │ │前一日收盤價16│ │ │ │ │ │ │ │ │檔)1 筆委託買│ │ │ │ │ │ │ │ │進65千股 │ │ │ │ │ │ └──┴───┴───────┴─────┴─┴─────┴─────┴─────────┘ 附表三(六)92年9 月16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開盤前08:47:│股價由前一│上│B-237千股 │B-237 千股│開盤參考價12.30 │ │ │ │22以漲停價 │日收盤價 │漲│ 100.﹪ │/ 431 千股│開盤價12.80 │ │ │ │13.15 元(高於│12.30 元上│10│ │ =54.98﹪│最高成交價12.80 │ │ │ │前一日收盤價17│漲至12.80 │檔│S-224千股 │ │最低成交價12.30 │ │ │ │檔)1 筆委託買│元 │ │ 94.51﹪ │S-224 千股│收盤價12.45 │ │ │ │進87千股 │ │ │ │ / 431千股│& │ ├──┼───┼───────┤ │ │左列2 人開│ =51.97﹪│京城漲幅1.21﹪ │ │2 │金城建│開盤前08:53:│ │ │盤前各筆委│ │同類股漲幅1.50﹪ │ │ │設 │46以漲停價 │ │ │託買進之成│ │大盤漲幅1.35﹪ │ │ │ │13.15 元(高於│ │ │交時間均為│ │ │ │ │ │前一日收盤價17│ │ │09:00:21│ │ │ │ │ │檔)1 筆委託買│ │ │,故以上為│ │ │ │ │ │進150千股 │ │ │同一盤成交│ │ │ │ │ │ │ │ │之合計比例│ │ │ └──┴───┴───────┴─────┴─┴─────┴─────┴─────────┘ 附表三(七)92年9 月17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開盤前08:52:│股價由前一│上│B-94千股 │B-94 千股 │開盤參考價12.45 │ │ │ │09以漲停價 │日收盤價 │漲│ 100﹪ │ / 279千股│開盤價12.70 │ │ │ │13.30 元(高於│12.45 元上│5 │ │ =33.67﹪│最高成交價12.70 │ │ │ │前一日收盤價17│漲至12.70 │檔│S-92千股 │ │最低成交價12.40 │ │ │ │檔)1 筆委託買│元 │ │ 97.87﹪ │S-92 千股 │收盤價12.40 │ │ │ │進36千股 │ │ │ │ / 279千股│& │ ├──┼───┼───────┤ │ │左列3 人開│ =32.95﹪│京城跌幅-0.4﹪ │ │2 │邱美貞│開盤前08:52:│ │ │盤前各筆委│ │同類股跌幅-0.28﹪ │ │ │ │20以漲停價 │ │ │託買進之成│ │大盤漲幅0.84﹪ │ │ │ │13.30 元(高於│ │ │交時間均為│ │ │ │ │ │前一日收盤價17│ │ │09:00:08│ │ │ │ │ │檔)1 筆委託買│ │ │,故以上為│ │ │ │ │ │進43千股 │ │ │同一盤成交│ │ │ ├──┼───┼───────┤ │ │之合計比例│ │ │ │3 │新銳投│開盤前08:57:│ │ │ │ │ │ │ │資 │06以漲停價 │ │ │ │ │ │ │ │ │13.30 元(高於│ │ │ │ │ │ │ │ │前一日收盤價17│ │ │ │ │ │ │ │ │檔)1 筆委託買│ │ │ │ │ │ │ │ │進15千股 │ │ │ │ │ │ └──┴───┴───────┴─────┴─┴─────┴─────┴─────────┘ 附表三(八)92年9 月24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邱美貞│10:36:34以漲│股價由 │上│B-60千股 │B-98 千股 │開盤參考價13.50 │ │ │ │停價14.40 元(│14.00元上 │漲│ 100﹪ │ / 423千股│開盤價13.6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4.30 │6 │ │ =23.16﹪│最高成交價14.30 │ │ │ │交價8檔)1筆委│元 │檔│ │ │最低成交價13.20 │ │ │ │託買進60千股 │ │ │ │S-13 千股 │收盤價14.20 │ ├──┼───┼───────┼─────┼─┼─────┤ / 423千股│& │ │2 │林達標│13:24:11以漲│股價由 │上│B-4千股 │ =3.07﹪ │京城漲幅5.18﹪ │ │ │ │停價14.40 元(│14.00元上 │漲│ 100﹪ │ │同類股漲幅5.12﹪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4.20 │4 │ │ │大盤漲幅0.67﹪ │ │ │ │交價8檔)1筆委│元 │檔│ │ │ │ │ │ │託買進4千股 │ │ │ │ │ │ └──┴───┴───────┴─────┴─┴─────┴─────┴─────────┘ 附表三(九)92年9 月30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09:13:22以漲│股價由 │上│B-14千股 │B-252 千股│開盤參考價15.10 │ │ │ │停價16.10元( │15.10元上 │漲│ 100﹪ │ / 696千股│開盤價15.1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5.50 │4 │ │ =36.15﹪│最高成交價15.60 │ │ │ │交價10檔)1 筆│元 │檔│S-12千股 │ │最低成交價14.50 │ │ │ │委託買進14千股│ │ │ 85.71﹪ │ │收盤價14.70 │ ├──┼───┼───────┼─────┼─┼─────┤S-187 千股│& │ │2 │同上 │10:53:03以漲│股價由 │上│B-6千股 │ / 696千股│京城跌幅-2.64﹪ │ │ │ │停價16.10元( │14.60元上 │漲│ 100﹪ │ =26.82﹪│同類股跌幅-4.45﹪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5.10 │9 │ │ │大盤跌幅-0.56﹪ │ │ │ │交價19檔)1 筆│元 │檔│S-3千股 │ │ │ │ │ │委託買進6 千股│ │ │ 50.00﹪ │ │ │ ├──┼───┼───────┼─────┼─┼─────┤ │ │ │3 │同上 │12:02:36以漲│股價由 │上│B-7千股 │ │ │ │ │ │停價16.10元( │14.60元上 │漲│ 100﹪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5.10 │9 │ │ │ │ │ │ │交價19檔)1 筆│元 │檔│ │ │ │ │ │ │委託買進7 千股│ │ │ │ │ │ ├──┼───┼───────┼─────┼─┼─────┤ │ │ │4 │同上 │12:44:40以漲│股價由 │上│B-7千股 │ │ │ │ │ │停價16.10元( │14.65元上 │漲│ 100﹪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5.00 │7 │ │ │ │ │ │ │交價18檔)1 筆│元 │檔│ │ │ │ │ │ │委託買進3 千股│ │ │左列2 筆委│ │ │ ├──┼───┼───────┤ │ │託之成交時│ │ │ │5 │同上 │12:44:43以漲│ │ │間均為 │ │ │ │ │ │停價16.10元( │ │ │12.44.53,│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 │ │故以上為同│ │ │ │ │ │交價18檔)1 筆│ │ │一盤成交之│ │ │ │ │ │委託買進4 千股│ │ │合計比例 │ │ │ ├──┼───┼───────┼─────┼─┼─────┤ │ │ │6 │同上 │13:14:53以漲│股價由 │上│B-6千股 │ │ │ │ │ │停價16.10元( │14.55元上 │漲│ 100﹪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4.80 │5 │ │ │ │ │ │ │交價20檔)1 筆│元 │檔│S-5千股 │ │ │ │ │ │委託買進6 千股│ │ │ 83.33﹪ │ │ │ ├──┼───┼───────┼─────┼─┼─────┤ │ │ │7 │同上 │13:23:49以漲│股價由 │上│B-3千股 │ │ │ │ │ │停價16.10元( │14.50元上 │漲│ 100﹪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4.75 │5 │ │ │ │ │ │ │交價21檔)1 筆│元 │檔│S-2千股 │ │ │ │ │ │委託買進3 千股│ │ │ 66.67﹪ │ │ │ └──┴───┴───────┴─────┴─┴─────┴─────┴─────────┘ 附表三(十)92年10月01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09:36:45以 │成交價由 │上│B-18千股 │B-207 千股│開盤參考價14.70 │ │ │ │14.30元(高於 │14.10元上 │漲│ 100﹪ │ / 334千股│開盤價14.70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漲至14.30 │4 │ │ =61.92﹪│最高成交價15.00 │ │ │ │4檔)1筆委託買│元 │檔│ │ │最低成交價14.05 │ │ │ │進20千股 │ │ │ │S-156 千股│收盤價14.90 │ ├──┼───┼───────┼─────┼─┼─────┤ / 334千股│& │ │2 │同上 │13:11:58以 │成交價由 │上│B-20千股 │ =46.66﹪│京城漲幅1.36﹪ │ │ │ │15.70元(高於 │14.20元上 │漲│ 100﹪ │ │同類股漲幅0.24﹪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漲至14.90 │14│ │ │大盤跌幅-0.53﹪ │ │ │ │23檔)1 筆委託│元 │檔│S-11千股 │ │ │ │ │ │買進20千股 │ │ │ 55.00﹪ │ │ │ └──┴───┴───────┴─────┴─┴─────┴─────┴─────────┘ 附表三(十一)92年10月14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SRB770、SRB790 │ ├──┼───┼───────┼─────┬─┼─────┼─────┼─────────┤ │1 │黃德妹│09:59:13以漲│股價由 │上│B-5千股 │B-5 千股 │開盤參考價16.90 │ │ │ │停價18.00元( │16.90元上 │漲│ 100﹪ │ / 596千股│開盤價16.9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7.20 │3 │ │ =0.83﹪ │最高成交價17.90 │ │ │ │交價11檔)1 筆│元 │檔│S-2千股 │ │最低成交價16.90 │ │ │ │委託買進5 千股│ │ │ 40.00﹪ │S-164 千股│收盤價17.90 │ │ │ │ │ │ │ │ / 596千股│& │ │ │ │ │ │ │ │ =27.49﹪│京城漲幅5.91﹪ │ │ │ │ │ │ │ │ │同類股漲幅3.26﹪ │ │ │ │ │ │ │ │ │大盤跌幅-0.57﹪ │ └──┴───┴───────┴─────┴─┴─────┴─────┴─────────┘ 附表三(十二)92年10月29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09:03:59以漲│股價由 │上│B-39千股 │B-235 千股│開盤參考價18.90 │ │ │ │停價20.20元( │18.90元上 │漲│ 100﹪ │ / 482千股│開盤價18.9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9.90 │10│ │ =48.69﹪│最高成交價19.90 │ │ │ │交價3檔)1筆委│元 │檔│ │ │最低成交價18.90 │ │ │ │託買進18千股 │ │ │ │S-249 千股│收盤價18.90 │ │ │ │ │ │ │ │ / 482千股│& │ │ │ │09:04:06以漲│ │ │左列2 筆委│ =51.59﹪│京城漲幅0﹪ │ │ │ │停價20.20元( │ │ │託之成交時│ │同類股跌幅-1.58﹪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 │ │間均為09:│ │大盤漲幅0.33﹪ │ │ │ │交價3檔)1筆委│ │ │06:20,故│ │ │ │ │ │託買進21千股 │ │ │以上為同一│ │ │ │ │ │ │ │ │盤成交之合│ │ │ │ │ │合計買進39千股│ │ │計比例 │ │ │ └──┴───┴───────┴─────┴─┴─────┴─────┴─────────┘ 附表三(十三)92年10月30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新銳投│開盤前08:55:│成交價由前│上│B-195千股 │B-304 千股│開盤參考價18.90 │ │ │資 │09以19.20元( │一日收 │漲│ 100﹪ │ / 407千股│開盤價19.20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盤價18.90 │3 │ │ =74.67﹪│最高成交價19.20 │ │ │ │價3檔)1筆委託│元上漲至 │檔│S-195千股 │ │最低成交價18.30 │ │ │ │買進20千股 │19.20元 │ │ 100﹪ │S-195 千股│收盤價18.90 │ │ │ │ │ │ │ │ / 482千股│& │ │ │ │開盤前08:55:│ │ │左列3 人開│ =47.89﹪│京城漲幅0﹪ │ │ │ │35以19.20元( │ │ │盤前各筆委│ │同類股跌幅-0.11﹪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託之成交時│ │大盤漲幅0.20﹪ │ │ │ │價3檔)1筆委託│ │ │間均為09:│ │ │ │ │ │買進15千股 │ │ │00:20,故│ │ │ │ │ │ │ │ │以上為同一│ │ │ │ │ │開盤前08:55:│ │ │盤成交之合│ │ │ │ │ │44以19.20元( │ │ │計比例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20千股 │ │ │ │ │ │ ├──┼───┼───────┤ │ │ │ │ │ │2 │林達標│開盤前08:55:│ │ │ │ │ │ │ │ │58以19.20元( │ │ │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1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開盤前08:56:│ │ │ │ │ │ │ │ │10以19.20元( │ │ │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4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開盤前08:56:│ │ │ │ │ │ │ │ │14以19.20元( │ │ │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45千股 │ │ │ │ │ │ │ │ │ │ │ │ │ │ │ │ │ │開盤前08:58:│ │ │ │ │ │ │ │ │41以19.20元( │ │ │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18千股 │ │ │ │ │ │ ├──┼───┼───────┤ │ │ │ │ │ │3 │劉貞實│開盤前08:56:│ │ │ │ │ │ │ │ │44以19.20元( │ │ │ │ │ │ │ │ │高於前一日收盤│ │ │ │ │ │ │ │ │價3檔)1筆委託│ │ │ │ │ │ │ │ │買進30千股 │ │ │ │ │ │ └──┴───┴───────┴─────┴─┴─────┴─────┴─────────┘ 附表三(十四)92年10月31日群組成員委託買進京城股票及影響股價分析表 ┌──┬───┬───────┬───────┬─────┬─────┬─────────┐ │編號│群組買│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同時段群組│當日群組買│ 市場股價 │ │ │賣成員│ │ 及漲跌情形 │委託成交數│賣成交數量│ & │ │ │ │ │ │量及占市場│占市場成交│ 股票漲跌幅 │ │ │ │ │ │成交量比例│比例 │ │ │ │ │ │ │(B:買進、│(B:買進、│ │ │ │ │ │ │ S:賣出) │ S:賣出) │ │ │ │ │SRB630、SRB650│SRB630、SRB650│ SRB650 │ SRB545 │ SRB770、SRB790 │ ├──┼───┼───────┼─────┬─┼─────┼─────┼─────────┤ │1 │林達標│09:46:43以漲│股價由 │上│B-51千股 │B-262千股 │開盤參考價18.90 │ │ │ │停價20.20元( │19.90元上 │漲│ 100﹪ │ / 796千股│開盤價18.90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20.20 │3 │ │ =32.89﹪│最高成交價20.20 │ │ │ │交價3檔)1筆委│元 │檔│ │ │最低成交價18.90 │ │ │ │託買進35千股 │ │ │ │S-97 千股 │收盤價19.70 │ │ │ │ │ │ │ │ / 796千股│& │ │ │ │09:46:49以漲│ │ │ │ =12.17﹪│京城漲幅4.23﹪ │ │ │ │停價20.20元( │ │ │ │ │同類股漲幅1.68﹪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 │ │ │ │大盤跌幅-1.03﹪ │ │ │ │交價3檔)1筆委│ │ │ │ │ │ │ │ │託買進20千股 │ │ │ │ │ │ ├──┼───┼───────┼─────┼─┼─────┤ │ │ │2 │同上 │13:29:34以漲│股價由 │上│B-6千股 │ │ │ │ │ │停價20.20元( │19.40元上 │漲│ 100﹪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漲至19.70 │3 │ │ │ │ │ │ │交價8檔)1筆委│元 │檔│S-2千股 │ │ │ │ │ │託買進3千股 │ │ │ 33.33﹪ │ │ │ │ │ │ │ │ │ │ │ │ │ │ │13:29:50以漲│ │ │ │ │ │ │ │ │停價20.20元( │ │ │ │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 │ │ │ │ │ │ │ │交價8檔)1筆委│ │ │ │ │ │ │ │ │託買進3千股 │ │ │ │ │ │ └──┴───┴───────┴─────┴─┴─────┴─────┴─────────┘ 附表四: ┌─┬────┬─────────────────────┬──────┐ │序│ │ 影響成交價上漲情形 │ │ │ │日 期 ├───────────┬─────────┤ 備 註 │ │號│ │ 上漲檔次 │ 上漲股價 │ │ ├─┼────┼───────────┼─────────┼──────┤ │1 │92/9/3 │上漲6檔1次 │上漲0.30元 │股價5元至未 │ ├─┼────┼───────────┼─────────┤滿15元,每檔│ │2 │92/9/5 │上漲9檔1次 │上漲0.45元 │0.05元;15元│ ├─┼────┼───────────┼─────────┤至未滿50元,│ │3 │92/9/9 │上漲6檔1次 │上漲0.30元 │每檔0.10元。│ ├─┼────┼───────────┼─────────┤ │ │4 │92/9/12 │上漲4檔1次 │上漲0.20元 │ │ ├─┼────┼───────────┼─────────┤ │ │5 │92/9/15 │上漲14檔1次 │上漲0.70元 │ │ ├─┼────┼───────────┼─────────┤ │ │6 │92/9/16 │上漲10檔1次 │上漲0.50元 │ │ ├─┼────┼───────────┼─────────┤ │ │7 │92/9/17 │上漲5檔1次 │上漲0.25元 │ │ ├─┼────┼───────────┼─────────┤ │ │8 │92/9/24 │上漲4檔1次、6檔1次 │上漲0.20元至0.30元│ │ ├─┼────┼───────────┼─────────┤ │ │9 │92/9/30 │上漲4檔1次、5檔2次、7 │上漲0.25元至0.50元│ │ │ │ │檔1次、9檔2次 │ │ │ ├─┼────┼───────────┼─────────┤ │ │10│92/10/1 │上漲4檔1次、14檔1次 │上漲0.20元至0.70元│ │ ├─┼────┼───────────┼─────────┤ │ │11│92/10/14│上漲3檔1次 │上漲0.30元 │ │ ├─┼────┼───────────┼─────────┤ │ │12│92/10/29│上漲10檔1次 │上漲1.00元 │ │ ├─┼────┼───────────┼─────────┤ │ │13│92/10/30│上漲3檔1次 │上漲0.30元 │ │ ├─┼────┼───────────┼─────────┤ │ │14│92/10/31│上漲3檔2次 │上漲0.30元 │ │ ├─┴────┴───────────┴─────────┴──────┤ │共計有14個營業日 │ └───────────────────────────────────┘ 附表五: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扣押物名稱(原扣押編號) │數量│扣押時間、地點│ 備註 │ ├──┼──────────────┼──┼───────┼───────┤ │ 1 │人頭證券帳號明細表(參- 一)│1冊 │94年7月25日17 │ │ │ │ │ │時15分許,在高│ │ │ │ │ │雄市苓雅區中正│ │ │ │ │ │一路120號 │ │ ├──┼──────────────┼──┼───────┼───────┤ │ 2 │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3本 │同上 │係編號8 元富證│ │ │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 │ │券帳號之交割銀│ │ │01(參- 二-1 ) │ │ │行帳戶存摺。 │ ├──┼──────────────┼──┼───────┼───────┤ │ 3 │高雄三信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7本 │同上 │係編號9 倍利證│ │ │:庚○○帳號:00000000000000│ │ │券帳號之交割銀│ │ │ (參- 二-5) │ │ │行帳戶存摺。 │ ├──┼──────────────┼──┼───────┼───────┤ │ 4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9本 │同上 │係編號6 一銀證│ │ │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 │ │券帳號之交割銀│ │ │72(參- 二-7 ) │ │ │行帳戶存摺。 │ ├──┼──────────────┼──┼───────┼───────┤ │ 5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4本 │同上 │係編號7 大華證│ │ │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 │ │券帳號之交割銀│ │ │2 (參- 二-13 ) │ │ │行帳戶存摺。 │ ├──┼──────────────┼──┼───────┼───────┤ │ 6 │一銀證券存摺戶名:庚○○帳號│同上│同上 │ │ │ │:00000000000 (參-三-1) │ │ │ │ ├──┼──────────────┼──┼───────┼───────┤ │ 7 │大華證券存摺戶名:庚○○帳號│1 本│同上 │ │ │ │:572D0000000 (參-三-5) │ │ │ │ ├──┼──────────────┼──┼───────┼───────┤ │ 8 │元富證券存摺戶名:庚○○帳號│同上│同上 │ │ │ │:592A0000000 (參-三-7) │ │ │ │ ├──┼──────────────┼──┼───────┼───────┤ │ 9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存摺戶名:蔡│同上│同上 │ │ │ │天贊帳號:700Z0000000 (參- │ │ │ │ │ │三-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