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理人 乙○○ 倀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