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2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1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雕王」壹台(含IC板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於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被告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於民國94年8 月27日起至同月29日止,在高雄縣岡山鎮○○○路○ 段14號旁之「楊家檳榔攤」內經 營電子遊戲場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之經營電子遊戲場為業務之犯意而反覆所為,為實質上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牟取利益,惟斟酌其經營時間非久即為警查獲,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僅1 台,經營規模不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本件檢察官原為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未履行緩起訴事項而遭撤銷緩起訴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雕王」1 台(含IC板1 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敏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罰金刑下限│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之變更】刑法│ │ │由銀元10元(亦│ │ │第33條第5款 │ │ │經提高)即新臺│ │ │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新臺幣1000元 │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準由銀元300 元│ │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 元│ │ │41條第1 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 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臺│ │ │段、修正前罰│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 │ │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 │元或3000元折算│ │ │準條例第2 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1日 │ │ │→現行刑法第│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41 條 第1 項│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 │ │ │ │前段 │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整體比較結果│舊法之最低刑度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較低,較為有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