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字第49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案件),經原告甲○○對被告丙○○、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鳳山刑事第二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