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7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原名馮雅孺 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515 號、第5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雅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㈠、於民國93年間某日,馮雅孺向告訴人甲○○謊稱得替其申請信用卡,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後,隨在高雄市○○區○○街296 號之居所,將其身分證影本交付與馮雅儒,馮雅儒遂持上開身分證影本,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由甲○○分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現已改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署押,以作為申請使用該行信用卡之意後,向上開銀行提出申請使用該行之信用卡,嗣為免上開銀行核卡後,將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寄發與甲○○,而分別虛偽填載以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高雄市○○街149 巷14弄6 號、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11號為信用卡、現金卡寄送地址,使上開3 家銀行陷於錯誤,於同意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將信用卡以掛號方式郵寄至上開地址,並由馮雅儒加以取得上開信用卡。㈡、馮雅孺另未經甲○○之同意,分別在94年5 至8 月間某不詳時日,擅自以前開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他個人資料,連續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並在申請書上,填載「甲○○」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並偽造「甲○○」之署名,多次偽造佯以「甲○○」本人名義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意思之私文書,並檢附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而行使之,致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並以郵寄方式寄送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高雄市○○街149 巷14弄6 號及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11號馮雅孺住處而由其收受,足以生損害於甲○○之權益及各該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現金卡控管之正確性。嗣馮雅孺在分別取得上開6 家銀行之所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先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押,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冒用甲○○之名義,分別在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及向自動取款設備預借現金,並於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以作為刷卡消費之意思,並持以行使付帳,使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消費,以此方式分別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金額,均足生損害於甲○○及各該商店、銀行。嗣甲○○收到銀行催繳通知始發現上情,因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33 9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本院所引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法取供等非任意性情況,認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四、實體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代理人簡慧明之陳述、中國信託銀行95年9 月21日中信卡管調字第9500921003號函及95年9 月19日中信銀集作第000000000058號函附之申請資料、交易明細、復華銀行95年9 月8 日復信卡第0950003261號函檢附之申請書、交易明細等資料、新光銀行95年9 月19日(95)新光銀信卡字第3895號函檢附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往來明細、中華銀行現金卡申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履歷、麥克晶片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寶華銀行95年9 月15日(95)寶華消乙字第11410 號函附之申請書及往來明細查詢單各1 份、大眾銀行申請書、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被告及告訴人書寫「甲○○」之字樣橫向10遍、被告於95年1 月6 日15時58分持告訴人名義申請之復華銀行信用卡,至ATM 預借現金之錄影翻拍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固坦承以告訴人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並曾持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辯稱:告訴人有授權我辦理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復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之簽名處親自簽名,而附表一所示之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上之簽名處係告訴人授權我填載,上開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之相關資料,係依告訴人指示所填寫,核卡後,告訴人有收到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我曾向告訴人借用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因此,附表二至七之消費紀錄有部分係我陪告訴人去刷卡消費,部分係告訴人陪我去刷卡消費,但我刷卡消費部分我均有拿錢還告訴人,或持帳單去繳費,而附表二編號11係我、告訴人與證人丙○○一同到高雄金典酒店消費,由告訴人交付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給我刷卡,並由我在簽帳單上簽名,又附表四編號6 及21部分,係我與告訴人一同去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建國電腦館、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大順店購買電腦時,因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逾10,000元,店家曾要求查看告訴人身分證,即可證明上開消費係共同前往購物的事實等語。經查: ㈠、以告訴人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所申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於核卡後,有附表二至七之消費記錄,且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復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之簽名處親自簽名;附表一所示之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上之簽名處係被告所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95 年9月21日中信卡管調字第9500921003號函及95年9 月19日中信銀集作第000000000058號函暨所附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冒用明細、復華銀行95年9 月8 日復信卡字第095000 32 61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資料、新光銀行95年9 月19日(95)新光銀信卡字第3895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往來明細、中華銀行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麥克晶片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寶華銀行95年9 月15日(95)寶華消乙字第1141 0號函暨所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及往來明細查詢單各1 份、大眾銀行申請書、客戶歷史明細交易資料在卷可稽(詳偵卷2 第8 頁至53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此事實僅能證明以告訴人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以及有附表二至七之刷卡購物消費、預借現金之行為等情,尚不能因此即認定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辦理及使用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亦即被告是否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仍須參酌其他相關事證資為認定,以免率斷。 ㈡、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時所附文件、卡片送達地址、帳單送達地址、繳費方式及催繳地址,詳述如下: 1、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 附表一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所載之戶籍地址均為台南市○區○○街166 號、信用卡部分居住地址為同公司地址、現金卡部分現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3 樓、工作地點為惠淳公司(住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信用卡及帳單寄送住址同公司地址、現金卡及帳單寄送住址同現居地址(詳本院卷1 第232 頁第233 頁),而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帳單寄送住址,於94年1 月13日之後改成高雄市三民區○○○路264 號3 樓,94年4 月26日改成高雄市○○○○街149 巷14弄6 號,94年9 月6 日改到高雄市三民區○○○ 路2 68號11樓之33,95年2月4 日再改到高雄市○○區○○路174 巷13號,95年3 月8 日再改到高雄市三民區○○○ 路26 8號11樓之10,繳款方式 大部份為自動櫃員機繳款,並於94年4 月4 日跨行轉帳及95年1 月3 日郵撥繳款,於95年2 月11日起陸續以電話及函文通知持卡人繳款,有中國信託銀行96年7 月13日陳報狀、12月19日陳報狀暨附件附卷可稽(詳本院卷1 第57頁、第23 0頁至第255 頁),又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於94年4 月份帳單所繳交之2,50 0元,係由告訴人之玉山銀行現金卡於94年4 月4 日轉帳繳款,有中國信託銀行97年1 月22日之陳報狀附卷可憑(詳本院卷2 第2 頁)。 2、中華銀行現金卡部分 附表一所示之中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所載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6 號、住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3 樓、工作地點為惠淳公司(住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且所附之文件為告訴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國信託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有富全國際資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4日(96)富字第9612005 號函所檢附之資料可憑(詳本院卷1 第308 頁至31 4頁),又依中華銀行麥克現金卡徵暨授信審核表所載:「經面對面授信,調整額度為貳萬元。」、中華銀行麥克現金卡徵暨申請總定書所載:「麥克卡業經告訴人於93年8 月6 日9 時24分領取無訛,交付之地點為高雄市苓雅區福建區29 6號3 樓。」,此有授信審核表及申請總定書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313 頁至第314 頁)。 3、復華銀行信用卡部分 附表一所示之復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6 號、現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3 樓、工作地點為惠淳公司(住址為高雄市○○區○○街296 號)、信用卡及帳單寄送住址同現居住地,且所附之文件為告訴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及設於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有元大銀行96年10月29日元信卡字第0960003130號函所檢附之資料可憑(詳本院卷1 第157 頁至第163 頁),又復華銀行信用卡之帳單寄送住址,有高雄市苓雅區福建區296 號3 樓、高雄市三民區○○○路264 號3 樓、高雄市○○○○街149 巷14弄6 號、高雄市三民區○○○ 路268 號11樓之10,繳款方式為ATM 轉帳繳款,催 繳時分別寄送之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6 號、高雄市三民區○○○ 路268 號11樓之10及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 1 1 號等地,有復華銀行96年7 月10日復信卡字第0960000678號函、元大銀行96年12月17日元信卡字第0960004245函所附之資料附卷可憑(詳本院卷1 第59頁、第274 頁至第278 頁),而復華銀行信用卡額度為30 ,000 元,繳費方式自94年7 月至95年3 月為循環繳款,期間曾至便利商店、銀行櫃檯、自動櫃員機及郵局繳款,有元大銀行96年11月30日元信卡字第0960003853號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216 頁)。 4、新光銀行信用卡部分 附表一所示之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所載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 6號、居住地址為高雄市○○區○○街149 巷14弄6 號、工作地點為欣伽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伽興公司,住址為高雄市三民區○○○ 街5 巷11號)、信用卡 及帳單寄送地住址為居住地址,而所附之文件為告訴人駕照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卡影本、設於台南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及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有新光銀行96年10月31日之陳報狀所檢附之資料可憑(詳本院卷1 第142 頁至第156 頁),且新光銀行信用卡之帳單寄送住址,有高雄市○○區○○街14 9巷14弄6 號、高雄市三民區○○○ 路 268 號11樓之33及高雄市三民區○○○ 路268 號11樓之10等 地,繳款方式為全家便利商店、本行、郵局臨櫃繳款,有新光銀行96年7 月17日(96)新光銀行信卡第3101號函、96年12月5 日(96)新光銀信卡字第5293號函所檢附之資料附卷可查(詳本院卷1 第63頁、第219 頁至第220 頁)。 5、寶華銀行現金卡部分 附表一所示之寶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所載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 6號、現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14 9巷14弄6 號、工作地點為欣伽興公司(住址為高雄市三民區○○○ 街5 巷11號)、現金卡及帳單寄送住址同現居住地、 申請代償之現金卡帳號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而所附之文件為告訴人駕照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欣伽興公司名片,有寶華銀行96年11月28日(96)寶華接消乙字第05326 號函、挺鈞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0日(96)挺法字第122001號函所檢附之資料可憑(詳本院卷1 第215 頁、第336 頁至第341 頁),而依上開寶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所載,由寶華銀行業務員倪健華於94年7 月22日對保,又寶華銀行現金卡之帳單寄送住址,先寄送高雄市○○區○○街149 巷14弄6 號,嗣通訊地址變更為高雄市三民區○○○ 路268 號11樓之10,核准額度為300,00 0 元,繳費方式僅1 次以現金繳款,其餘皆為新興郵局卡號0000000000 00 00號轉帳方式繳款,於94年8 月撥款,至95年2 月已有逾款催繳記錄,寄發催繳函首次皆以通訊地址為主,其次再郵寄戶籍地址,有寶華銀行96年7 月12日(96)寶華消乙字第10421 號函、96年11月28日(96)寶華接消乙字第05326 號函附卷可考(詳本院卷1 第62頁、第215 頁),又現金卡核卡後指定代償270,000 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而該帳戶為告訴人於93年11月3 日所設立,所填之通訊住址為高雄市三民區○○○路264 號3 樓,此有寶華銀行96年11月28日(96)寶華接消乙字第05327 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96年12月13日96大昌字第80 2號函所附之開戶資料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2 13頁、28 0頁至第281 頁)。 6、大眾銀行現金卡部分 附表一所示之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所載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街16 6號,居住地為高雄市○○區○○街149 巷14弄6 號、工作地點為欣伽興公司(住址為高雄市三民區○○○ 街5 巷11號),且所附之文件為告訴人駕照正反面影本 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大眾銀行96年12月5 日(96)眾金密發字第26 62 號函所檢附之資料可憑(詳本院卷1 第257 頁至第263 頁),而大眾銀行現金卡之對保發卡人員為業務員郭南廷,於94年5 月18日對保,並於同年5 月23日核卡,核准額度為30 ,000 元,繳款入帳方式為ATM 轉帳,於95年2 月17日進行電話催繳,95年3 月8 日寄送催告函,有大眾銀行96年11月6 日(96)眾金密發字第20 29 號函、96年12月5 日(96)眾金密發字第2660號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175 頁、第218 頁)。 ㈢、查公訴人主要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至於告訴人何時發現本案及何以認為係被告涉犯本案之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指稱:因我哥哥在台南住處發現有銀行催繳信函於95年3 月3 日以電話告知我有銀行催繳通知書,經我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後,始知悉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有中國信託銀行、復華銀行、新光銀行,現金卡有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銀行、寶華銀行、大眾銀行,而被盜用、盜刷前來警局報案,因我於93年間,在高雄市○○區○○街296 號租屋處有交付身分證給被告影印後,委託被告代為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被告持申請書給我簽名,因此,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與現金卡、中華銀行現金卡及復華銀行信用卡之申請書係我簽名,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現金卡、大眾銀行現金卡之申請書非我簽名,且透過復華銀行位於高雄市○○區○○路上AT M監視錄影帶,得知被告盜刷我的信用卡等語(詳警卷第1 頁至第2 頁、第4 頁、偵卷2 第7 頁至第8 頁、偵卷3 第18頁至第19頁)。然查: 1、告訴人究有無授權被告申辦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告訴人證稱: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並非我簽名,我沒有授權被告填載,且我沒有任職欣伽興公司云云,然告訴人之戶籍地為台南市○區○○街16 6號地址,而告訴人曾任職於欣伽興公司,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我曾在高雄市三民區○○○ 街5 巷11號處工作等語無誤(詳偵卷3第19頁),且亦可觀之告訴人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存摺往來明細表載明,欣伽興公司分別於94年3 月5 日、同年4 月15日、同年5 月13日、同年6 月17日存入32,000元、33,0 00 元、33,000元、36,000元,有該帳戶往來明細表、勞工保險局於96年11月30日保承資字第0961042589 0 號函所檢附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退保申報表及9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15 3頁至第155 頁、第208 頁至第211 頁、本院卷2 第5 7 頁),均核與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所載之告訴人戶籍地址、工作地點為欣伽興公司相符。且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辦過程,並非每家銀行所要求所附之文件均屬一致,而告訴人駕照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卡影本、設於台南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等個人重要證件及資料,倘非本人提供,實難由他人取得,足認係由告訴人所提供,授權被告代辦信用卡及現金卡,參酌告訴人與被告曾至附表四所示編號6 燦坤公司建國電腦館及編號21家樂福公司大順店購買電腦,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詳如後述),而寶華銀行現金卡由業務員倪健華於94年7 月22日對保,核卡300,00 0元後,指定代償270, 000元匯至告訴人所設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 0000 號帳戶內,以及大眾銀行現金卡經由大眾銀行對保發卡人員業務員郭南廷於94年5 月18日對保,並於同年5 月23日核卡,益見告訴人確有於被告申辦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前,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請,是被告為告訴人填寫上開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既經告訴人本人事前同意,且授權代為申請,自不能謂被告無製作之權,堪認告訴人就被告確有代其申辦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一節,並非毫無知悉,其指述不知有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現金卡之事,且未任職於欣伽興公司,顯與事實不符。又附表一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中華銀行之現金卡、復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處係由告訴人親自簽名,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無訛(詳偵卷3 第18頁、本院卷1 第42頁、第196 頁、本院卷2 第104 頁),該部分申請書係由被告親自簽名,被告自無偽造文書可言。從而公訴意旨循告訴人之指述,認被告擅自以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他個人資料,申請附表一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及大眾銀行之現金卡,與事證難謂契合。 2、又告訴人究有無收受附表一所示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之事,告訴人固證稱:在報案前不知各家銀行已核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後,始知悉云云,然中國信託銀行卡,寄至惠淳公司,由證人丁○○轉交予告訴人,業經證人即惠淳公司員工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訛(詳本院卷2 第13 5頁、第13 8頁),且本件告訴人申請中華銀行現金卡及復華銀行信用卡同時,已檢附中國信託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足見告訴人在申請中華銀行現金卡及復華銀行信用卡之初,已持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事實,已堪認定。再者,告訴人於95年3 月23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報案時,曾提供中國信託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正反面影本可證(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詳警卷第8 頁),足證告訴人確實收受並持有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之情,至為灼然。又中華銀行現金卡業經告訴人於93年8 月6 日9 時24分領取無訛,已如前述,佐以告訴人曾居住高雄市○○區○○街296 號3 樓,業經告訴人於本院證述無訛(詳本院卷2 第141 頁),以及高雄市○○區○○街149 巷14弄6 號地址曾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復華銀行信用卡之帳單寄送住址之一,亦為告訴人透過被告所認識之朋友住址(詳本院卷2 第68頁),且告訴人曾持新光信用卡刷卡消費及領取大眾銀行現金卡,因此,被告代甲○○申請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時,於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申請書所填載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寄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街296 號3 樓及高雄市○○區○○街14 9巷14弄6 號處,告訴人即得收受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則告訴人謂在報案前不知各家銀行已核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後,始知悉云云,與事證不符。至於公訴人認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中華銀行現金卡及復華銀行信用卡,係寄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高雄市○○街14 9巷14弄6 號、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11號等地址,以及新光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現金卡、大眾銀行現金卡除寄送至高雄市○○街149 巷14弄6 號外,另寄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6 8號11樓之10及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11號,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及高雄市三民區○○○街5 巷11號分別為告訴人於報案時之現居地及前於欣伽興公司工作地點,並非被告之住處,則公訴人對此部分,認均係由被告收受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容有誤會。 3、另告訴人是否曾收受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帳單,進一步知悉附表二至七之消費記錄之事,告訴人復指稱:我從來沒有收受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帳單,係胞兄在台南住所接獲銀行催繳信函始獲悉云云。查告訴人曾住過高雄市苓雅區福建區296 號3 樓、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及高雄市三民區○○○路264 號3 樓等地,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詳偵卷3 第18頁;本院卷2 第141 頁),而高雄市三民區○○○路26 8號11樓之10住址為告訴人報案時之現居地,此觀調查筆錄中受詢問人欄中現住地址自明(詳警卷第1 頁),以及於95年8 月24日刑事請求變更送達處所狀所載之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路26 8號11樓之10自明(詳偵卷2 第5 頁),亦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復華銀行信用卡、新光銀行信用卡及寶華銀行現金卡最後帳單寄送地址,則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帳單相關之地址,均曾與告訴人所居之處所有關,且變更帳單寄送地址之目的,無非係避免因未能按時收受消費帳單,而徒遭發卡銀行加計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此觀諸附表二所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時間自93年8 月26日起至95年2 月9 日,共81筆;附表三所示復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時間自93年8 月13日起至95年2 月27日,共95筆;附表四所示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時間自94年8 月30日起至95年2 月6 日,共34筆;附表五所示中華銀行現金卡,刷卡時間自93年8 月19日起至94年11月16日,共9 筆;附表六所示寶華銀行現金卡,刷卡時間為94年8 月17日及95年1 月9 日,共2 筆;附表七所示之大眾銀行現金卡,刷卡期間自94年5 月26日起至95年1 月6 日,共3 筆,在上開刷卡時間曾以便利商店、銀行櫃檯、自動提款機及郵局繳款,嗣於95年2 月間起因無正常繳款,經由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催繳自明。徵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於94年4 月份帳單所繳交之2,50 0元,係由告訴人之玉山銀行現金卡於94年4 月4 日轉帳繳款,足見告訴人顯然可由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消費帳單之寄送,知悉附表二至七之消費紀錄,而按期繳交款項,俾避免被銀行催繳,且中國信託銀行、復華銀行信用卡及新光銀行之催繳地址為告訴人報案時之現居地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核與告訴人指稱係胞兄在台南住所接獲銀行催繳信函始獲悉云云,顯然未符,參酌告訴人於95年3 月26日警詢中證稱:我知道目前信用卡刷卡消費,中國信託銀行74 ,717 元、復華銀行29,812元、現金卡預借現金,中華銀行37,177元、中國信託銀行有108,514 元、寶華銀行有29,0 73 元、大眾銀行有28, 557 元,共計被盜刷569, 512元等語(詳警卷第5 頁),以及卷內所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載明,告訴人報案案發時間係發生於93年8 月13日在高雄市○○區○○里○○○路20號(詳警卷第6 頁),與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開始刷卡時間相近,堪認告訴人早已知悉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刷卡金額及何時開始消費,其指述對於附表二至七之刷卡消費記錄,均不知情云云,實難遽予採信。 ㈣、告訴人雖指訴:未曾使用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實無可能授權被告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云云。經查:1、被告代甲○○申請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時,告訴人均得收受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甚至中華銀行現金卡及大眾銀行現金卡,係由告訴人領取,業如前述。而被告、告訴人與證人丙○○於94年2 月15日前往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高雄金典酒店消費,由告訴人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交付予被告刷卡,在簽帳單上簽名,並說係借被告使用,及只要被告在簽帳單上簽名,即由被告支付該筆費用等情,業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訛(詳本院卷2 第10 1頁至第102 頁),可知告訴人與被告一起刷卡消費,告訴人授權被告在該信用卡簽帳單簽名,並持之刷卡使用之情。且被告於94年9 月17日、同年11月22日與告訴人前往該附表四所示編號6 之燦坤公司建國電腦館及編號21家樂福公司大順店購買電腦等情,核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詳本院卷2 第107 頁、第14 6頁),而至家樂福公司消費,以信用付款刷卡消費逾10,000元,家樂福公司收銀人員皆會核對持卡人是否正確屬實,會請消費者出示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證件始能完成交易,有家樂福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於96年10月26日順字九六第100002號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165 頁),至燦坤公司,若以信用卡付款刷卡消費逾10,00 0 元,亦會請消費者出示身分證核對,此有燦坤公司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1 第166 頁、第294 頁),因附表四所示編號6 、21所示刷卡消費金額分別為19,4 98 元及19,998元,告訴人亦坦認當時有簽名(詳本院卷2 第107 頁),可見家樂福公司及燦坤公司之收銀人員確曾核對告訴人身分證件上之照片與持卡人係屬同一人,始能完成刷卡消費。再考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購買該2 台之電腦之費用,由我負責付錢等語(詳本院卷2 第107 頁至第108 頁),即與上開證人丙○○證述:只要在簽帳單上簽名,由誰支付款項等語相符;參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與被告至附表四所示之寶雅生活館大昌店及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消費時,被告曾以信用卡刷卡付費等語(詳本院卷2 第10 5頁),堪認告訴人與被告間關於告訴人信用卡刷卡消費模式,或由告訴人授權被告使用信用卡並在簽帳單簽名,或由告訴人在簽帳單簽名,而各自負擔費用;佐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2年間在台南遊藝場認識被告後,與被告一同前往高雄,當時密切往來只有被告,且與被告感情良好,因此,在高雄所居住之高雄市苓雅區福建區296 號3 樓及高雄市三民區○○○路264 號3 樓係被告所承租,嗣我搬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68 號11樓之10,被告亦搬至同地址11樓之33等語,業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訛(詳本院卷2 第140 頁至第142 頁),則被告與告訴人顯有密切之情誼,益見被告所辯以告訴人名義所申辦之上揭信用卡及現金卡,係由告訴人與其相互使用之詞,信而有徵,自屬可採。 2、參諸附表二至附表七之消費紀錄,自93年8 月份起至95年2 月間止陸續持用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刷卡次數非少,均長期依約繳付款項以保持上開信用卡、現金卡及告訴人之債信,此與一般冒名使用信用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多以短期、大量且鉅額之刷卡消費,或以冒名盜刷,未給付消費款之情形有別。而告訴人既得由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消費帳單之寄送,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紀錄,業如前述,倘有他人盜刷之情事,其自得輕易察覺,進而訴諸偵辦,參以前述理由說明,告訴人應曾授權被告或自行使用附表一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足見告訴人證稱:我沒有使用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以及授權被告使用云云,難為採信。從而,被告所辯: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核卡後,曾向告訴人借用,而附表二至七之消費紀錄有部分係我陪告訴人去刷卡消費,部分係告訴人陪我去刷卡消費,至於我刷卡消費部分,事後有拿錢還告訴人,或持帳單去繳費等語,非無可採。 ㈤、公訴人固以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代理人簡慧明於偵查中之證述,而認被告有偽造文書等事實,然簡慧明於偵查中之證述係轉述告訴人陳述未授權被告申請及使用信用卡乙情(詳偵卷1 第66頁),是證人簡慧明傳聞自他人之證詞,即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至公訴人固以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上「甲○○」之筆跡與被告筆跡相符,而被告對此亦不否認,故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甲○○」之筆跡僅能證明被告所書寫,無法證明被告未得授權申請之事實。又公訴人所提出被告於95年1 月6 日15時58分持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之復華銀行信用卡,至ATM 預借現金之錄影翻拍照片,而認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使用寶華銀行信用卡之行為,然該翻拍照片充其量僅能認定被告持復華銀行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之事實,並無從以此遽認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使用寶華銀行信用卡之行為。 ㈥、因此,依上開事證,告訴人之證述既仍疑問,且與事證不符,更乏其他積極證據憑認其指訴內容屬實,難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而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既係以告訴人名義申辦,為告訴人所知悉,且附表一所示之各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卡片送達地及帳單之住址,均曾與告訴人所居住之處住所有關。況且,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復華銀行之信用卡、新光銀行信用卡、及寶華銀行現金卡最後帳單寄送地址均改高雄市三民區○○○ 路268 號 11 樓 之10,且自93年8 月份起至95年2 月間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刷卡消費,迄至經銀行催繳前,於上開消費期間大抵均按期繳款,不被催繳、停卡,顯見告訴人知悉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情事,授權被告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消費,尚難遽認被告無權製作公訴人所指之信用卡申請書等文書,自不得逕行推斷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而被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卡片,係經告訴人之授權,難謂已構成詐術或不正方法之使用,自不得率以詐欺罪相繩。㈦、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 銀 行 │申請日期 │ 現金卡、信用卡卡號 │ │ │ │ │ │ ├──┼────────┼──────────┼──────────────────┤ │ 1 │中國信託銀行 │現金卡: │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93年8月5日。 │ │ │ │ ├──────────┼──────────────────┤ │ │ │信用卡: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93年6月間。 │ │ ├──┼────────┼──────────┼──────────────────┤ │ 2 │中華銀行 │93年7月25日 │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 ├──┼────────┼──────────┼──────────────────┤ │ 3 │復華銀行 │93年8月份前(申請人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簽名欄處未註明申請日│ │ │ │ │期,銀行承辦業務員於│ │ │ │ │93年8月3日核章) │ │ ├──┼────────┼──────────┼──────────────────┤ │ 4 │新光銀行 │94年8月31日之前(申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請人簽名欄處未註明申│ │ │ │ │請日期,首次刷卡日為│ │ │ │ │94年8月31日) │ │ ├──┼────────┼──────────┼──────────────────┤ │ 5 │寶華銀行 │94年7月22日前(申請 │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人簽名欄處未註明申請│ │ │ │ │日期,銀行承辦人員對│ │ │ │ │保日為94年7 月22日)│ │ ├──┼────────┼──────────┼──────────────────┤ │ 6 │大眾銀行 │94年5月26日前(申請 │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人簽名欄處未註明申請│ │ │ │ │日期,首次預借現金日│ │ │ │ │為94年5月26 日) │ │ └──┴────────┴──────────┴──────────────────┘ 附表二: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3年8月26日 │中信銀ATM東高雄分行 │1萬元。 │預借現金 │ ├──┼──────┼─────────────┼─────┼─────────────┤ │ 2 │93年11月5日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5000元 │預借現金 │ ├──┼──────┼─────────────┼─────┼─────────────┤ │ 3 │93年12月7日 │主幼商場大昌店 │3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 │93年12月8日 │精靈族商行 │117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 │93年12月17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027元 │信用卡刷卡 │ ├──┼──────┼─────────────┼─────┼─────────────┤ │ 6 │93年12月29日│ │3000元 │預借現金 │ ├──┼──────┼─────────────┼─────┼─────────────┤ │ 7 │93年12月29日│伊斯豋營養諮詢中心 │30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8 │94年2月2日 │IDL服飾 │39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9 │94年2月5日 │家樂福鼎山店 │148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0 │94年2月11日 │迪斯奈寵物精品批發商場 │58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1 │94年2月15日 │高雄金典酒店 │924元 │信用卡刷卡 │ ├──┼──────┼─────────────┼─────┼─────────────┤ │ 12 │94年2月25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95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13 │94年2月25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5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14 │94年3月25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407元 │信用卡刷卡 │ ├──┼──────┼─────────────┼─────┼─────────────┤ │ 15 │94年4月6日 │迪斯奈寵物精品批發商場 │175元 │信用卡刷卡 │ ├──┼──────┼─────────────┼─────┼─────────────┤ │ 16 │94年4月10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515元 │信用卡刷卡 │ ├──┼──────┼─────────────┼─────┼─────────────┤ │ 17 │94年4月11日 │富耀購物分期01-03 │53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8 │94年4月11日 │富耀購物分期02-03 │53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9 │93年4月11日 │富耀購物分期03-03 │53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0 │94年5月7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1488元 │信用卡刷卡 │ ├──┼──────┼─────────────┼─────┼─────────────┤ │ 21 │94年5月16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98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2 │94年5月20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8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3 │94年5月21日 │家樂福鼎山店 │1014元 │信用卡刷卡 │ ├──┼──────┼─────────────┼─────┼─────────────┤ │ 24 │94年5月21日 │大統新世紀 │150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5 │94年5月21日 │大統新世紀 │32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6 │94年5月21日 │大統新世紀 │39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7 │94年5月29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355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8 │94年6月1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79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29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1-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0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2-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1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3-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2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4-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3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5-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4 │94年6月5日 │上光眼鏡分期06-06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5 │94年6月7日 │寵物本舖品飼料專賣店 │56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6 │94年6月10日 │爭鮮迴轉壽司大昌分公司 │24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37 │94年6月13日 │爭鮮迴轉壽司大昌分公司 │30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38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餘額結清 │296元 │信用卡刷卡 │ ├──┼──────┼─────────────┼─────┼─────────────┤ │ 39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1-12 │152元 │信用卡刷卡 │ ├──┼──────┼─────────────┼─────┼─────────────┤ │ 40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2-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1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3-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2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4-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3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5-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4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6-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5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7-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6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8-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7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09-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8 │94年6月14日 │東森購物分期10-12 │1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49 │94年6月17日 │東森購物分期餘額結清 │216元 │信用卡刷卡 │ ├──┼──────┼─────────────┼─────┼─────────────┤ │ 50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1-12 │112元 │信用卡刷卡 │ ├──┼──────┼─────────────┼─────┼─────────────┤ │ 51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2-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2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3-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3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4-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4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5-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5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6-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6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7-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7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8-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8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09-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59 │94年6月17日 │東森得易分期10-12 │1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60 │94年6月24日 │東森購物百貨有限公司 │33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1 │94年6月29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9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2 │94年7月1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255元 │信用卡刷卡 │ ├──┼──────┼─────────────┼─────┼─────────────┤ │ 63 │94年7月3日 │家樂福鼎山店 │93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4 │94年7月16日 │亞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8元 │信用卡刷卡 │ ├──┼──────┼─────────────┼─────┼─────────────┤ │ 65 │94年7月26日 │中信銀ATM民族分行 │2萬元 │預借現金 │ ├──┼──────┼─────────────┼─────┼─────────────┤ │ 66 │94年7月30日 │中信銀ATM統一富昌 │1萬元 │預借現金 │ ├──┼──────┼─────────────┼─────┼─────────────┤ │ 67 │94年8月3日 │中信銀ATM統一富昌 │1萬9000元 │預借現金 │ ├──┼──────┼─────────────┼─────┼─────────────┤ │ 68 │94年9月6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2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69 │94年9月6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9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0 │94年9月7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2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1 │94年9月7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9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2 │94年9月23日 │新萃妍股份有限公司 │187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3 │94年9月29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9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4 │94年11月16日│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5 │94年11月30日│全球數碼EZPEER │1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6 │95年1月3日 │信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167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77 │95年1月18日 │日本橋資訊廣場高雄分公司 │512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章帳單影本│ ├──┼──────┼─────────────┼─────┼─────────────┤ │ 78 │95年1月30日 │亞伯新園加油站 │700元 │信用卡刷卡,附簽帳單影本。│ ├──┼──────┼─────────────┼─────┼─────────────┤ │ 79 │95年2月9日 │東森得易購分期餘額結清 │1650元 │信用卡刷卡 │ ├──┼──────┼─────────────┼─────┼─────────────┤ │ 80 │95年2月9日 │東森得易購分期01-12 │165元 │信用卡刷卡 │ ├──┼──────┼─────────────┼─────┼─────────────┤ │ 81 │95年2月9日 │東森得易購分期01-12 │165元 │信用卡刷卡 │ ├──┴──────┼─────────────┴─────┴─────────────┤ │合計 │11萬2769元 │ └─────────┴─────────────────────────────────┘ 附表三: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3年8月13日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建國店 │1296元。 │信用卡刷卡 │ ├──┼──────┼─────────────┼─────┼─────────────┤ │ 2 │93年8月15日 │美萊奇百貨 │10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 │93年8月15日 │大統新世紀 │13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 │93年8月15日 │大統新世紀 │24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 │93年8月16日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建國店 │519元 │信用卡刷卡 │ ├──┼──────┼─────────────┼─────┼─────────────┤ │ 6 │93年8月16日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建國店 │1296元 │信用卡刷卡 │ ├──┼──────┼─────────────┼─────┼─────────────┤ │ 7 │93年8月17日 │享溫馨KTV福德店 │4978元 │信用卡刷卡 │ ├──┼──────┼─────────────┼─────┼─────────────┤ │ 8 │93年8月29日 │家樂福十全店 │1555元 │信用卡刷卡 │ ├──┼──────┼─────────────┼─────┼─────────────┤ │ 9 │93年9月17日 │東森購物百貨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0 │93年10月18日│復華銀行-CD/ATM │5000元 │預借現金 │ ├──┼──────┼─────────────┼─────┼─────────────┤ │ 11 │93年10月18日│東森購物百貨980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2 │93年11月17日│東森購物百貨980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3 │93年12月11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3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4 │93年12月12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75元 │信用卡刷卡 │ ├──┼──────┼─────────────┼─────┼─────────────┤ │ 15 │93年12月13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69元 │信用卡刷卡 │ ├──┼──────┼─────────────┼─────┼─────────────┤ │ 16 │93年12月13日│維納斯仕女三溫暖 │173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7 │93年12月17日│東森購物百貨980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8 │93年12月21日│主幼商場大昌店 │4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9 │93年12月29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086元 │信用卡刷卡 │ ├──┼──────┼─────────────┼─────┼─────────────┤ │ 20 │94年1月1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016元 │信用卡刷卡 │ ├──┼──────┼─────────────┼─────┼─────────────┤ │ 21 │94年1月2日 │尚亨服飾行 │11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2 │94年1月5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 │15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昌106 │ │ │ ├──┼──────┼─────────────┼─────┼─────────────┤ │ 23 │94年1月5日 │漢來大飯店 │484元 │信用卡刷卡 │ ├──┼──────┼─────────────┼─────┼─────────────┤ │ 24 │94年1月17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58元 │信用卡刷卡 │ ├──┼──────┼─────────────┼─────┼─────────────┤ │ 25 │94年1月27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88元 │信用卡刷卡 │ ├──┼──────┼─────────────┼─────┼─────────────┤ │ 26 │94年1月28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7 │94年1月2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89元 │信用卡刷卡 │ ├──┼──────┼─────────────┼─────┼─────────────┤ │ 28 │94年2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9 │94年2月25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0 │94年3月13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532元 │信用卡刷卡 │ ├──┼──────┼─────────────┼─────┼─────────────┤ │ 31 │94年3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2 │94年3月23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27元 │信用卡刷卡 │ ├──┼──────┼─────────────┼─────┼─────────────┤ │ 33 │94年3月2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85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4 │94年4月6日 │玉山銀行大昌分行 │2000元 │預借現金 │ ├──┼──────┼─────────────┼─────┼─────────────┤ │ 35 │94年4月10日 │家樂福鼎山店 │514元 │信用卡刷卡 │ ├──┼──────┼─────────────┼─────┼─────────────┤ │ 36 │94年4月18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7 │94年5月2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479元 │信用卡刷卡 │ ├──┼──────┼─────────────┼─────┼─────────────┤ │ 38 │94年5月3日 │雅莉安 │10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9 │94年5月10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36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0 │94年5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1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42 │94年5月24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385元 │信用卡刷卡 │ ├──┼──────┼─────────────┼─────┼─────────────┤ │ 43 │94年5月25日 │復華銀行-CD/ATM │3000元 │預借現金 │ ├──┼──────┼─────────────┼─────┼─────────────┤ │ 44 │94年5月30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5 │94年6月11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6 │94年6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47 │94年6月20日 │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48 │94年6月27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3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順分公司 │ │ │ ├──┼──────┼─────────────┼─────┼─────────────┤ │ 49 │94年6月30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0 │94年7月4日 │日本橋資訊廣場高雄分公司 │849元 │信用卡刷卡 │ ├──┼──────┼─────────────┼─────┼─────────────┤ │ 51 │94年7月6日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52 │94年7月7日 │WEBS-TV.NET 點數中 │10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3 │94年7月9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423元 │信用卡刷卡 │ ├──┼──────┼─────────────┼─────┼─────────────┤ │ 54 │94年7月10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55元 │信用卡刷卡 │ ├──┼──────┼─────────────┼─────┼─────────────┤ │ 55 │94年7月15日 │上光眼鏡大昌店 │7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6 │94年7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7 │94年7月16日 │三家三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明誠│475元 │信用卡刷卡 │ │ │ │分公司 │ │ │ ├──┼──────┼─────────────┼─────┼─────────────┤ │ 58 │94年7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59 │94年7月25日 │日本僑資訊廣場高雄分公司 │474元 │信用卡刷卡 │ ├──┼──────┼─────────────┼─────┼─────────────┤ │ 60 │94年7月26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4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1 │94年7月29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2 │94年8月1日 │家樂福鼎山店 │692元 │信用卡刷卡 │ ├──┼──────┼─────────────┼─────┼─────────────┤ │ 63 │94年8月5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616元 │信用卡刷卡 │ ├──┼──────┼─────────────┼─────┼─────────────┤ │ 64 │94年8月1日 │EZPEER平台服務使用費 │1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5 │94年8月15日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66 │94年8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7 │94年8月16日 │僑品電腦高雄建一店 │675元 │信用卡刷卡 │ ├──┼──────┼─────────────┼─────┼─────────────┤ │ 68 │94年8月17日 │E-LAND │4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9 │94年8月17日 │家樂福鼎山店 │1532元 │信用卡刷卡 │ ├──┼──────┼─────────────┼─────┼─────────────┤ │ 70 │94年8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71 │94年8月22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39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2 │94年8月22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70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3 │94年8月28日 │EZPEER平台服務使用費 │1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4 │94年8月30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5 │94年9月8日 │高裕寢室精品 │13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6 │94年9月15日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77 │94年9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78 │94年9月30日 │東森得意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79 │94年10月15日│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80 │94年10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81 │94年10月20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77元 │信用卡刷卡 │ ├──┼──────┼─────────────┼─────┼─────────────┤ │ 82 │94年10月31日│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83 │94年11月12日│日橋資訊廣場高雄分公司 │9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84 │94年11月15日│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85 │94年11月21日│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86 │94年11月30日│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87 │94年11月24日│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88 │94年12月15日│NW-298 │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89 │94年12月19日│東森購物百貨730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90 │94年12月30日│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91 │95年1月6日 │復華銀行-CD/ATM │1萬元 │預借現金 │ ├──┼──────┼─────────────┼─────┼─────────────┤ │ 92 │95年1月27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93 │95年1月30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94 │95年2月14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95 │95年2月27日 │東森得易購848 │140元 │信用卡刷卡 │ ├──┴──────┼─────────────┴─────┴─────────────┤ │合計 │6萬9404元 │ └─────────┴─────────────────────────────────┘ 附表四:新光銀行(前誠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4年8月30日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66元。 │信用卡刷卡 │ ├──┼──────┼─────────────┼──────┼────────────┤ │ 2 │94年9月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245元 │信用卡刷卡 │ ├──┼──────┼─────────────┼──────┼────────────┤ │ 3 │94年9月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267元 │信用卡刷卡 │ ├──┼──────┼─────────────┼──────┼────────────┤ │ 4 │94年9月8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5 │94年9月16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610元 │信用卡刷卡 │ ├──┼──────┼─────────────┼──────┼────────────┤ │ 6 │94年9月17日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國電│1萬9498元 │信用卡刷卡 │ │ │ │腦館 │ │ │ ├──┼──────┼─────────────┼──────┼────────────┤ │ 7 │94年9月1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366元 │信用卡刷卡 │ ├──┼──────┼─────────────┼──────┼────────────┤ │ 8 │94年9月18日 │順發3C量飯店高雄店 │29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9 │94年9月21日 │NET高雄七店 │4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10 │94年9月26日 │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67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1 │94年9月28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708元 │信用卡刷卡 │ ├──┼──────┼─────────────┼──────┼────────────┤ │ 12 │94年10月1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198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3 │94年10月2日 │MICA服飾店 │22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14 │94年10月4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311元 │信用卡刷卡 │ ├──┼──────┼─────────────┼──────┼────────────┤ │ 15 │94年10月12日│屈臣氏金城分公司 │3145元 │信用卡刷卡 │ ├──┼──────┼─────────────┼──────┼────────────┤ │ 16 │94年10月20日│高昇電子專賣店 │999元 │信用卡刷卡 │ ├──┼──────┼─────────────┼──────┼────────────┤ │ 17 │94年10月20日│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415元 │信用卡刷卡 │ ├──┼──────┼─────────────┼──────┼────────────┤ │ 18 │94年10月22日│和信電訊中壢中原特約服務中│1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心 │ │ │ ├──┼──────┼─────────────┼──────┼────────────┤ │ 19 │94年10月29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 │6687元 │信用卡刷卡 │ ├──┼──────┼─────────────┼──────┼────────────┤ │ 20 │94年11月12日│紅陽金流阿蔭電話通訊行 │1萬45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1 │94年11月22日│家樂福家電大順店 │1萬9998元 │信用卡刷卡 │ ├──┼──────┼─────────────┼──────┼────────────┤ │ 22 │94年11月23日│大新通信總店 │36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3 │94年11月25日│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61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4 │94年12月7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 │2456元 │信用卡刷卡 │ ├──┼──────┼─────────────┼──────┼────────────┤ │ 25 │94年12月16日│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669元 │信用卡刷卡 │ ├──┼──────┼─────────────┼──────┼────────────┤ │ 26 │94年12月19日│橋品電腦高雄店建一店 │473元 │信用卡刷卡 │ ├──┼──────┼─────────────┼──────┼────────────┤ │ 27 │94年12月18日│MICA服飾店 │9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8 │94年12月23日│寵物本舖用品飼料專賣店 │440元 │信用卡刷卡 │ ├──┼──────┼─────────────┼──────┼────────────┤ │ 29 │95年1月2日 │寶雅生活館大昌店 │448元 │信用卡刷卡 │ ├──┼──────┼─────────────┼──────┼────────────┤ │ 30 │95年1月8日 │MICA服飾店 │26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1 │95年1月23日 │雅帛企業大昌店 │168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2 │95年1月31日 │男極圈 │130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3 │95年1月31日 │伊多麗服飾屏東店 │2380元 │信用卡刷卡 │ ├──┼──────┼─────────────┼──────┼────────────┤ │ 34 │95年2月6日 │思薇爾斗南店 │1670元 │信用卡刷卡 │ ├──┴──────┼─────────────┴──────┴────────────┤ │合計 │10萬4980元 │ └─────────┴─────────────────────────────────┘ 附表五:中華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3年8月19日 │ 不詳 │1萬元 │預借現金│ ├──┼──────┼──────┼─────┼────┤ │ 2 │93年9月16日 │ 不詳 │9000元 │預借現金│ ├──┼──────┼──────┼─────┼────┤ │ 3 │93年12月1日 │ 不詳 │5000元 │預借現金│ ├──┼──────┼──────┼─────┼────┤ │ 4 │93年12月27日│ 不詳 │1萬元 │預借現金│ ├──┼──────┼──────┼─────┼────┤ │ 5 │94年5月14日 │ 不詳 │2500元 │預借現金│ ├──┼──────┼──────┼─────┼────┤ │ 6 │94年5月21日 │ 不詳 │3000元 │預借現金│ ├──┼──────┼──────┼─────┼────┤ │ 7 │94年6月27日 │ 不詳 │2萬元 │預借現金│ ├──┼──────┼──────┼─────┼────┤ │ 8 │94年9月4日 │ 不詳 │2萬元 │預借現金│ ├──┼──────┼──────┼─────┼────┤ │ 9 │94年11月16日│ 不詳 │5000元 │預借現金│ ├──┴──────┼──────┴─────┴────┤ │合計 │8萬4500元 │ └─────────┴─────────────────┘ 附表六:寶華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4年8月17日 │ 不詳 │27萬元 │預借現金│ ├──┼──────┼──────┼─────┼────┤ │ 2 │95年1月9日 │ 不詳 │2萬106元 │預借現金│ ├──┴──────┼──────┴─────┴────┤ │合計 │29萬106元 │ └─────────┴─────────────────┘ 附表七:大眾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交易金額 │備註 │ ├──┼──────┼──────┼─────┼────┤ │ 1 │94年5月26日 │ 不詳 │2萬9100元 │預借現金│ ├──┼──────┼──────┼─────┼────┤ │ 2 │94年8月11日 │ 不詳 │1100元 │預借現金│ ├──┼──────┼──────┼─────┼────┤ │ 3 │95年1月6日 │ 不詳 │4100元 │預借現金│ ├──┴──────┼──────┴─────┴────┤ │合計 │3萬4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