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44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347 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分別減刑如附表一之㈡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396 號9 樓之2 「華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崑實業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之經營以及稅務申報業務,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華崑實業公司依據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其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其明知華崑實業公司於民國91年7 月至92年12月間止,並無向附表一所示之13家公司為如附表一之㈠所示金額之進貨事實,竟基於為華崑實業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91年7 月起至92年12月止,取得附表一之㈠所示之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銀元外,均同)4893萬66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華崑實業公司進項憑證,並分別於表一之㈡所示日期,將各該不實之進項交易金額登載於該段期間內華崑實業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以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華崑實業公司91年7 月至92年12月間之營業稅,而得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40 萬6336元〔各該公司名稱、各家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華崑實業公司所列計各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而逃漏之稅額均,與向稅捐機關申報之時間均詳如附表一㈠㈡所示〕。 ㈡又明知華崑實業公司於91年8 月起至92年4 月間止,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貨物予附表二所示之7 間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偽造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於91年8 月起至92年4 月間,連續虛偽製作以華崑公司為名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46紙交予附表二所示之7 家公司(總計銷售金額共2383萬9252元),附表二所示之各公司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將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向華崑公司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7 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達119 萬196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各該公司名稱,華崑實業公司開立予各公司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可扣抵稅額,各家公司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張數、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南區國稅局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另查:㈠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華崑實業公司取得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不實發票後,即分別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時間,分別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支出以扣抵附表一之㈡所示之營業稅額一節,另有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營業稅籍查詢資料、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及華崑實業公司91年8 月起至92年6 月間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部分)、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各1 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二第49至126 頁),與91、92年度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部分)、申報書查詢資料、華崑實業公司91 、92 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見國稅局告發卷二第344 、347 頁,國稅局告發卷一第244 、249 、254 、225 、283 、294 頁,國稅局告發卷二第318 、334 、364 、338 頁,本院卷二第49至126 頁,檢察官96年度蒞字第13941 號補充理由書第2 至39頁,國稅局告發卷一第7 至10頁)等在卷可資佐證。 ㈡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被告開立之不實發票後,即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支出以扣抵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一節,則有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公司營業稅籍查詢資料各1 件,華崑實業公司開立予亞太隆剛、隆成發、宣鑫、居昶等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各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部分)、申報書查詢資料、財政部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1 月3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70 002098 號函文(見國稅局告發卷一第232 至237 頁,國稅局告發卷二第384 至406 、446 、447 、510 、511 、521 至524 頁,本院卷二第259 、19、9 、32、40頁,第260 、261 、133 至154 、183 至192 、245 、20至29、39、33、7 頁)等在卷可資佐證。 ㈢從而,足認被告之自白核予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律之比較: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以下依此為基準,分別稱為修正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臺幣15萬元;修正後同條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臺幣60萬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又被告為前揭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2.又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查被告所為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交易憑證罪,其行為、時間屬個別獨立,但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如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 3.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法定刑明定「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之法定刑則分別明定「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而關於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後,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 元。從而,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7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又關於多數徒刑之定執行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有期徒刑30年,經比較適用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6.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從而,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華崑實業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1.所得稅法第7 條第3 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且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之徒刑轉嫁於公司負責人,並非因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查華崑實業公司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公司分別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係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適用於被告,是華崑實業公司申報營業稅而逃漏營業稅行為,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並應轉嫁於被告(該部分起訴書雖漏載法條,然公訴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時補正被告該部分所犯法條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併予敘明)。 2.又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判決參照)。另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納稅義務人華崑實業公司乃分別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日期,以所取得之各該不實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支出以扣抵營業稅額,共計6 次逃漏稅捐之行為,合計6 罪,並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轉嫁於被告,併合處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從一重處斷,則有未恰,併予敘明)。 ㈡被告填製不實交易憑證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1.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不另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均合先敘明。 2.查被告係華崑實業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華崑實業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上揭各營業稅繳納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又被告所犯附表一之㈡所示6 罪係轉嫁而來,無從與其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即事實欄一、㈡部分)成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上開各罪亦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經營商業,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乃不思正途,與往來廠商互相虛開統一發票,不僅自己逃稅,且幫助他人逃稅,又逃漏稅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金額分別均達上百萬元,影響稅捐核課之公平及正確性甚鉅,另其嗣後又未能償還欠稅與稅捐機關達成和解,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已見悔意,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因經營生意失敗後,又罹患惡性腫瘤,並因此數度入院治療,致僅能以打零工方式為生,以致無法償還華崑實業公司積欠之稅款,惟仍同意以分期方式償還部分欠稅,現已繳納新臺幣4,000 元等情(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臺灣郵政公司郵政匯票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78至85-2頁),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㈠所示之罪量處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之刑,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㈡所示之罪量處有期徒刑4 月,並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刑法關於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是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減其上開所宣告之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併就被告所減得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各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告取得「上和科技有限公司」 開立之金額810,000 元發票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表示該部分不在起訴之範圍(見本院卷第36頁),且納稅義務人華崑實業公司並未持該發票申報扣抵,是本院就該部分自不應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高山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附表一: (一)華崑實業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張數│發票號碼 │交易日 │發 票 金 額 │稅 額 │華崑公司申報日期│ │ │ │ │ │ │ │ │ │ ├──┼─────┼──┼──────┼────┼──────┼─────┼────────┤ │ 1 │橋廣行企業│ 3 │NZ00000000 │91.8.29 │ 293,200 │ 14,660│91年9 月16日(申│ │ │有限公司 │ │NZ00000000 │91.8.30 │ │ │報91年7 、8 月營│ │ │ │ │NZ00000000 │91.8.30 │ │ │業稅) │ ├──┼─────┼──┼──────┼────┼──────┼─────┤ │ │ 2 │三電企業行│ 1 │NZ00000000 │91.8.12 │ 45,714 │ 2,286│ │ ├──┼─────┼──┼──────┼────┼──────┼─────┼────────┤ │ 3 │元溢有限公│ 8 │PY00000000 │91.9.4 │ 5,238,350 │ 261,918│91年11月15日(申│ │ │司 │ │PY00000000 │91.9.9 │ │ │報91年9 、10月營│ │ │ │ │PY00000000 │91.9.11 │ │ │業稅) │ │ │ │ │PY00000000 │91.9.18 │ │ │ │ │ │ │ │PY00000000 │91.9.25 │ │ │ │ │ │ │ │PY00000000 │91.10.14│ │ │ │ │ │ │ │PY00000000 │91.10.9 │ │ │ │ │ │ │ │PY00000000 │91.10.18│ │ │ │ ├──┼─────┼──┼──────┼────┼──────┼─────┼────────┤ │ 4 │明洋興業有│ 2 │QX00000000 │91.11.12│ 1,521,000 │ 76,050│92年1 月15日(申│ │ │限公司 │ │QX00000000 │91.11.15│ │ │報91年11、12月營│ ├──┼─────┼──┼──────┼────┼──────┼─────┤業稅) │ │ 5 │祐詰國際有│ 9 │QX00000000 │91.11.18│ 5,644,000 │ 282,200│ │ │ │限公司 │ │QX00000000 │91.11.8 │ │ │ │ │ │ │ │QX00000000 │91.11.10│ │ │ │ │ │ │ │QX00000000 │91.11.11│ │ │ │ │ │ │ │QX00000000 │91.11.12│ │ │ │ │ │ │ │QX00000000 │91.11.12│ │ │ │ │ │ │ │QX00000000 │91.11.15│ │ │ │ │ │ │ │QX00000000 │91.11.15│ │ │ │ │ │ │ │QX00000000 │91.11.25│ │ │ │ ├──┼─────┼──┼──────┼────┼──────┼─────┼────────┤ │ 6 │莉昱有限公│ 4 │RU00000000 │92.1.20 │ 2,488,903 │ 124,445│92年3 月15日(申│ │ │司 │ │RU00000000 │92.2.20 │ │ │報92年1 、2 月營│ │ │ │ │RU00000000 │92.2.25 │ │ │業稅) │ │ │ │ │RU00000000 │92.2.26 │ │ │ │ ├──┼─────┼──┼──────┼────┼──────┼─────┤ │ │ 7 │昆威實業有│ 7 │RU00000000 │92.2.20 │ 2,700,000 │ 135,001│ │ │ │限公司 │ │RU00000000 │92.2.21 │ │ │ │ │ │ │ │RU00000000 │92.2.21 │ │ │ │ │ │ │ │RU00000000 │92.2.24 │ │ │ │ │ │ │ │RU00000000 │92.2.25 │ │ │ │ │ │ │ │RU00000000 │92.2.25 │ │ │ │ │ │ │ │RU00000000 │92.2.25 │ │ │ │ ├──┼─────┼──┼──────┼────┼──────┼─────┼────────┤ │ 8 │鉅珅有限公│ 14 │SU00000000 │92.3.3 │ 7,029,077 │ 351,455│92年5 月15日(申│ │ │司 │ │SU00000000 │92.3.7 │ │ │報92年3 、4 月營│ │ │ │ │SU00000000 │92.3.10 │ │ │業稅) │ │ │ │ │SU00000000 │92.3.18 │ │ │ │ │ │ │ │SU00000000 │92.3.25 │ │ │ │ │ │ │ │SU00000000 │92.3.25 │ │ │ │ │ │ │ │SU00000000 │92.3.28 │ │ │ │ │ │ │ │SU00000000 │92.4.7 │ │ │ │ │ │ │ │SU00000000 │92.4.9 │ │ │ │ │ │ │ │SU00000000 │92.4.14 │ │ │ │ │ │ │ │SU00000000 │92.4.15 │ │ │ │ │ │ │ │SU00000000 │92.4.18 │ │ │ │ │ │ │ │SU00000000 │92.4.21 │ │ │ │ │ │ │ │SU00000000 │92.4.23 │ │ │ │ ├──┼─────┼──┼──────┼────┼──────┼─────┤ │ │ 9 │漢城實業有│ 7 │SY00000000 │92.3.20 │ 2,877,500 │ 143,875│ │ │ │限公司 │ │SY00000000 │92.3.24 │ │ │ │ │ │ │ │SY00000000 │92.3.28 │ │ │ │ │ │ │ │SY00000000 │92.4.17 │ │ │ │ │ │ │ │SY00000000 │92.4.24 │ │ │ │ │ │ │ │SY00000000 │92.4.25 │ │ │ │ │ │ │ │SY00000000 │92.4.25 │ │ │ │ ├──┼─────┼──┼──────┼────┼──────┼─────┤ │ │ 10 │國鑫貿易有│ 9 │SU00000000 │92.3.5 │ 4,173,960 │ 208,698│ │ │ │限公司 │ │SU00000000 │92.3.6 │ │ │ │ │ │ │ │SU00000000 │92.3.14 │ │ │ │ │ │ │ │SU00000000 │92.3.21 │ │ │ │ │ │ │ │SU00000000 │92.3.26 │ │ │ │ │ │ │ │SU00000000 │92.4.2 │ │ │ │ │ │ │ │SU00000000 │92.4.3 │ │ │ │ │ │ │ │SU00000000 │92.4.7 │ │ │ │ │ │ │ │SU00000000 │92.4.8 │ │ │ │ ├──┼─────┼──┼──────┼────┼──────┼─────┤ │ │ 11 │正軒工程有│ 2 │SU00000000 │92.3.14 │ 1,769,020 │ 88,451│ │ │ │限公司 │ │SU00000000 │92.3.21 │ │ │ │ ├──┼─────┼──┼──────┼────┼──────┼─────┼────────┤ │ 12 │憶冠昌企業│ 3 │TU00000000 │92.5.8 │ 14,345,936 │ 717,297│92年7 月15日(申│ │ │有限公司 │ │TU00000000 │92.5.15 │ │ │報92年5 、6 月營│ │ │ │ │TU00000000 │92.5.22 │ │ │業稅) │ ├──┼─────┼──┼──────┼────┼──────┼─────┼────────┤ │總計│ │ 70 │ │ │ 48,936,660 │ 2,446,836│ │ └──┴─────┴──┴──────┴────┴──────┴─────┴────────┘ (二)華崑實業公司申報營業稅時間,申報不實之進項總額及所扣抵之稅額一覽表、論罪科刑表: ┌──┬──────┬──────┬─────┬────┬──────┬──────┬──────┐ │編號│華崑公司申報│申報之營業稅│申報不實之│扣抵稅額│所犯罪名 │宣告刑 │減得之刑 │ │ │營業稅日期 │年度、月份 │進項總額 │ │ │ │ │ ├──┼──────┼──────┼─────┼────┼──────┼──────┼──────┤ │ 1 │91年9 月16 │91年7、8月 │338,914 元│16,946元│稅捐稽徵法第│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 │ │日 │ │ │ │47條第1 款、│ │ │ │ │ │ │ │ │第41條 │ │ │ ├──┼──────┼──────┼─────┼────┼──────┼──────┼──────┤ │ 2 │91年11月15 │91年9 、10 │5,238,350 │261,918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月│ │ │日 │月 │元 │元 │ │ │又15日 │ ├──┼──────┼──────┼─────┼────┼──────┼──────┼──────┤ │ 3 │92年1 月15 │91年11、12月│7,165,000 │35,8250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月│ │ │日 │ │元 │元 │ │ │又15日 │ ├──┼──────┼──────┼─────┼────┼──────┼──────┼──────┤ │ 4 │92年3月15日 │92年1、2月 │5,188,903 │259,446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元 │元 │ │ │又15日 │ ├──┼──────┼──────┼─────┼────┼──────┼──────┼──────┤ │ 5 │92年5月15日 │92年3、4月 │15,849,557│792,479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元 │元 │ │ │又15日 │ ├──┼──────┼──────┼─────┼────┼──────┼──────┼──────┤ │ 6 │92年7月15日 │92年5、6月 │14,345,936│717,297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元 │元 │ │ │又15日 │ └──┴──────┴──────┴─────┴────┴──────┴──────┴──────┘ 附表二:華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申報營業稅之│張數 │發票號碼 │ 交易日 │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 │ 1 │隆登企業有│91年7 、8 月│ 1 │NZ00000000 │ 91.8 │ 99,960 │ 4,998│ │ │限公司 │ │ │ │ │ │ │ ├──┼─────┼──────┼───┼──────┼─────┼──────┼─────┤ │ 2 │亞太隆剛鋼│91年9 、10月│ 18 │PY00000000 │ 91.10.23 │ 10,196,550 │ 509,828│ │ │鐵股份有限│ │ │PY00000000 │ 91.10.23 │ │ │ │ │公司 │91年11、12月│ │PY00000000 │ 91.10.23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3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4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4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5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5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8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8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8 │ │ │ │ │ │ │ │PY00000000 │ 91.10.28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5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5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8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8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8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8 │ │ │ ├──┼─────┼──────┼───┼──────┼─────┼──────┼─────┤ │ 3 │隆成發鐵工│91年11、12月│ 4 │QX00000000 │ 91.11.14 │ 2,117,500 │ 105,875│ │ │廠股份有限│ │ │QX00000000 │ 91.11.14 │ │ │ │ │公司 │ │ │QX00000000 │ 91.11.14 │ │ │ │ │ │ │ │QX00000000 │ 91.11.14 │ │ │ ├──┼─────┼──────┼───┼──────┼─────┼──────┼─────┤ │ 4 │晶林有限公│92年1、2月 │ 7 │RY00000000 │ 92.2 │ 3,799,110 │ 189,956│ │ │司 │92年3、4月 │ │RY00000000 │ 92.2 │ │ │ │ │ │ │ │RY00000000 │ 92.4 │ │ │ │ │ │ │ │RY00000000 │ 92.4 │ │ │ │ │ │ │ │RY00000000 │ 92.4 │ │ │ │ │ │ │ │RY00000000 │ 92.4 │ │ │ │ │ │ │ │RY00000000 │ 92.4 │ │ │ ├──┼─────┼──────┼───┼──────┼─────┼──────┼─────┤ │ 5 │民智企業有│92年1、2月 │ 5 │RY00000000 │ 92.1 │ 3,043,532 │ 152,178│ │ │限公司 │92年3、4月 │ │RY00000000 │ 92.2 │ │ │ │ │ │92年5、6月 │ │SY00000000 │ 92.4 │ │ │ │ │ │ │ │SY00000000 │ 92.4 │ │ │ │ │ │ │ │TY00000000 │ 92.5 │ │ │ ├──┼─────┼──────┼───┼──────┼─────┼──────┼─────┤ │ 6 │宣鑫特殊鋼│92年3、4月 │ 4 │SY00000000 │ 92.3.21 │ 1,341,600 │ 67,079│ │ │鐵興業有限│ │ │SY00000000 │ 92.3.21 │ │ │ │ │公司 │ │ │SY00000000 │ 92.3.14 │ │ │ │ │ │ │ │SY00000000 │ 92.3.14 │ │ │ ├──┼─────┼──────┼───┼──────┼─────┼──────┼─────┤ │ 7 │居昶室內裝│92年3、4月 │ 7 │SY00000000 │ 92.3.20 │ 3,241,000 │ 162,050│ │ │修設計工程│ │ │SY00000000 │ 92.3.24 │ │ │ │ │有限公司 │ │ │SY00000000 │ 92.3 │ │ │ │ │ │ │ │SY00000000 │ 92.3 │ │ │ │ │ │ │ │SY00000000 │ 92.4.14 │ │ │ │ │ │ │ │SY00000000 │ 92.4.25 │ │ │ │ │ │ │ │SY00000000 │ 92.4.30 │ │ │ ├──┼─────┼──────┼───┼──────┼─────┼──────┼─────┤ │總計│ │ │ 46 │ │ │ 23,839,252 │ 1,191,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