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丙○○○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