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