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432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7年6 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裁80-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 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聯華氣體工業公司─高雄工廠,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7年6 月20日高監自裁字裁80-NJ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證,而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歐文,有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本件異議人僅係舉發當日駕駛車牌號碼236-RL自用曳引車之司機,足證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