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90號原 告 丁○○ 丙○○ 甲○○ 被 告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