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8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豐銘有限公司」之署押合計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不包括易刑處分) ,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適用,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97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業已於民國94年2 月2 日、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 (以下簡稱新法), 其中新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刑法 (以下簡稱舊法)同 條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縱提高為10倍,並折算為新臺幣後,罰金刑最低度僅新臺幣3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顯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應整體適用舊法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豐銘有限公司」簽名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冒名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只論以一罪。被告偽造「豐銘有限公司」之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即舊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600 元、900 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豐銘有限公司」之署押合計4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所示文件,雖係被告用以犯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然被告既已交付楊文昭,已屬楊文昭所有,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 編 號│ 文 件 名 稱 │偽造署名數量 │ ├───┼────────┼─────────┤ │ 1 │委託切結書 │委託人欄:豐銘有限│ │ │ │公司署名1枚 │ ├───┼────────┼─────────┤ │ 2 │押當車輛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欄:豐銘│ │ │ │有限公司署名1枚 │ ├───┼────────┼─────────┤ │ 3 │取回車輛同意書 │立書人欄:豐銘有限│ │ │ │公司署名1枚 │ ├───┼────────┼─────────┤ │ 4 │借用質押物借據 │借用人欄:豐銘有限│ │ │ │公司署名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