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108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附表十(除編號22以外)所示之文書上簽名欄偽造之「乙○○」簽名計參拾柒枚,均沒收。又犯事實五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肆罪,各處如附表八㈠之一所示之宣告刑,均減為附表八㈠之一所示之刑;附表十編號22所示之文書上簽名欄偽造之「乙○○」簽名壹枚沒收。又犯事實六所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拾柒罪,各處如附表四㈡之一、七㈡之一、八㈡之一所示之宣告刑;均減為上開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拘役壹佰壹拾玖日,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附表十所示之文書上簽名欄偽造之「乙○○」簽名計參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乙○○前為高雄縣後備指揮部之同事,甲○○因職務關係取得乙○○之軍人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單位識別證及薪資單,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間某日,將前揭所取得乙○○之證件影印而持有前揭證件之影本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冒用乙○○名義,填寫如附表一所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8 家信用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等銀行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乙○○欲申辦信用卡,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共10張(其中聯邦商業銀行及台新商業銀行各2 張),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於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申請書上填寫通訊住址為高雄縣鳥松鄉松鳥松村埔北巷4 之181 號11樓之1 ,致使前開銀行寄出信用卡及現金卡後由甲○○在該址取得該等信用卡。並分別在所取得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乙○○」署名各1 枚。 二、甲○○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持附表三㈠、四㈠、五㈠、七㈠、八㈠、九㈠之信用卡,於該等附表所示日期及特約商店,冒用乙○○名義,連續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上,連續偽簽乙○○署名,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認其係乙○○本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所交易之財物,足生損害於乙○○,並使上開附表所示各銀行經特約商店通知後,誤認係乙○○刷卡、消費,而同意墊付如上開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款項,足生損害於上開附表所示之各銀行。 三、甲○○並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持附表六㈠之信用卡,於該附表所示日期及特約商店,冒用乙○○名義,於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乙○○署名,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認其係乙○○本人,因此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使其因此得利,足生損害於乙○○,並使該附表所示之銀行經特約商店通知後,誤認係乙○○刷卡、消費,而同意墊付該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款項,足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銀行。 四、甲○○復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連續持上開以乙○○名義所申請之如附表二、三㈡、三㈢、四㈡、五㈡、六㈡、七㈡、八㈡、九㈡、九㈢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於該等附表所示日期、地點,向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插入而使用不正方法預借現金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或以電話預借、信用卡貸款等方式貸取現金。 五、甲○○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持附表八㈠之一之信用卡,於該附表所示日期及特約商店,冒用乙○○名義,分別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乙○○署名,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認其係乙○○本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所交易之財物,均足生損害於乙○○,並使該附表所示之銀行經特約商店通知後,誤認係乙○○刷卡、消費,而同意墊付該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款項,足生損害於該附表之銀行。 六、甲○○復分別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持上開以乙○○名義所申請之如附表四㈡之一、七㈡之一、八㈡之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於該等附表所示日期、地點,分別向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插入而使用不正方法預借現金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或以電話預借、信用卡貸款等方式貸取現金。 七、嗣因乙○○於96年初陸續收到各銀行催繳帳款之帳單,經查詢始知遭人冒名申辦,報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信用卡1 張。 八、案經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即聯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翁詳宙、林新瑩、陳俊松、簡豐裕、陳海青及胡鼎斌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8 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附表二至九之消費帳單及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於行為後(即事實一、二、三、四),刑法、刑法施行法業已於94年2 月2 日、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該款規定「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修正前具有刑法第55條牽連犯關係者,從一重處斷,有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關係者,則以一罪論;然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數罪即應依修正後之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現行刑法就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⒋經綜合比較結果,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處斷之。㈡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已刪除)。另牽連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行為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牽連犯(已刪除),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總會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部分犯行,係發生於新法施行前,此部分應依舊法處理,已如前述。另被告部分犯行,係發生於新法施行後,依上揭說明,此部分並無適用連續犯、牽連犯之餘地,併予敘明。 ㈢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湯興國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二、五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三所為則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事實四、六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⒉被告於事實一、二、三、五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卡片、簽帳單等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犯行,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二、三、四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分別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事實一、二、三、四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被告於新法施行後所為之事實五、六等犯行,並無連續犯及牽連犯之適用,業如前述,惟在實務適用上,應視其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查被告於事實五之時地,分別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達到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是此部分各犯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事實五、六各犯行間,均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為之,堪認其犯意個別,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之經濟困窘,竟冒用被害人之名義消費及辦理申貸等業務,造成被害人莫大之損害,所為誠屬非是。惟念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償還全部之金額,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爰酌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分別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和解,清償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各銀行,此有和解書在卷可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㈢又查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拘役部分,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末被告偽造如附表十編號1 至13及編號22至24之文書,均已交由各銀行收執;又被告偽造乙○○同表編號14至21之信用卡(含已扣案之1 張),因均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如同附表所示之「乙○○」署名計38枚,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又除同表編號22至24之簽帳單外,其餘簽帳單及其上署名因已逾保存期限,此有台新商業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渣打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之覆函各1 紙在卷可稽,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銀行行名 │申請時間 │ 申辦信用卡之卡號 │ ├──┼──────┼──────┼──────────┤ │ 1 │富邦商業銀行│94年4月25日 │000-0-0000000-0 │ ├──┼──────┼──────┼──────────┤ │ 2 │台新商業銀行│94年5月23日 │0000-0000-0000-00 │ │ │ ├──────┼──────────┤ │ │ │94年6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 │ ├──┼──────┼──────┼──────────┤ │ 3 │花旗商業銀行│94年5 月中旬│0000-0000-0000-0000 │ │ │ │(檢察官誤載│ │ │ │ │為5月27日) │ │ ├──┼──────┼──────┼──────────┤ │ 4 │國泰世華銀行│94年8月間 │0000-0000-0000-0000 │ ├──┼──────┼──────┼──────────┤ │ 5 │渣打商業銀行│94年9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 │ ├──┼──────┼──────┼──────────┤ │ 6 │安泰商業銀行│94年9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 │ │ │ │(檢察官誤載│ │ │ │ │為23日) │ │ ├──┼──────┼──────┼──────────┤ │ 7 │永豐信用卡股│94年10月初 │0000-0000-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檢察官誤載│ │ │ │ │為7日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94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 │ │ │ ├──────┼──────────┤ │ │ │95年1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詐欺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94年5月19日 │ATM跨行提款 │2萬元 │ ├──┼──────┼───────────┼─────┤ │ 2 │94年5月19日 │ATM聯行提款 │3萬元 │ ├──┼──────┼───────────┼─────┤ │ 3 │94年5月19日 │ATM聯行提款 │3萬元 │ ├──┼──────┼───────────┼─────┤ │ 4 │94年5月20日 │ATM跨行提款 │2萬元 │ ├──┼──────┼───────────┼─────┤ │ 5 │94年6月29日 │ATM跨行提款 │2000元 │ ├──┼──────┼───────────┼─────┤ │ 6 │94年7月20日 │ATM跨行提款 │4000元 │ ├──┼──────┼───────────┼─────┤ │ 7 │94年8月25日 │ATM跨行提款 │2500元 │ ├──┼──────┼───────────┼─────┤ │ 8 │94年9月22日 │ATM跨行提款 │2000元 │ ├──┼──────┼───────────┼─────┤ │ 9 │94年9月30日 │ATM跨行提款 │700元 │ ├──┼──────┼───────────┼─────┤ │ 10 │94年10月28日│ATM跨行提款 │2000元 │ ├──┼──────┼───────────┼─────┤ │ 11 │94年10月29日│ATM跨行提款 │1000元 │ ├──┼──────┼───────────┼─────┤ │ 12 │94年11月5日 │ATM跨行提款 │900元 │ ├──┼──────┼───────────┼─────┤ │ 13 │94年11月18日│ATM跨行提款 │2000元 │ ├──┼──────┼───────────┼─────┤ │ 14 │94年12月9日 │ATM跨行提款 │3600元 │ ├──┼──────┼───────────┼─────┤ │ 15 │95年1月6日 │ATM跨行提款 │2900元 │ ├──┼──────┼───────────┼─────┤ │ 16 │95年2月7日 │ATM跨行提款 │4000元 │ ├──┼──────┼───────────┼─────┤ │ 17 │95年3月8日 │ATM跨行提款 │2200元 │ ├──┼──────┼───────────┼─────┤ │ 18 │95年4月14日 │ATM跨行提款 │1900元 │ ├──┼──────┼───────────┼─────┤ │ 19 │95年5月14日 │ATM跨行提款 │3000元 │ └──┴──────┴───────────┴─────┘ 附表三(一): (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4年6月29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40元 │ │ │ │-佑松站 │ │ ├──┼──────┼──────────┼──────┤ │ 2 │同上 │家樂福-中山倉庫 │1萬2207元 │ ├──┼──────┼──────────┼──────┤ │ 3 │94年7月7日 │玩時館 │3700元 │ ├──┼──────┼──────────┼──────┤ │ 4 │94年7月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61元 │ │ │ │-佑松站 │ │ ├──┼──────┼──────────┼──────┤ │ 5 │94年7月1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690元 │ │ │ │-佑松站 │ │ ├──┼──────┼──────────┼──────┤ │ 6 │94年7月13日 │商業週刊 │3555元 │ ├──┼──────┼──────────┼──────┤ │ 7 │94年8月18日 │家樂福-中山倉庫 │1930元 │ ├──┼──────┼──────────┼──────┤ │ 8 │94年8月19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461元 │ │ │ │-佑松站 │ │ ├──┼──────┼──────────┼──────┤ │ 9 │94年8月20日 │東信企業有限公司 │500元 │ ├──┼──────┼──────────┼──────┤ │10 │94年8月21日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 ├──┼──────┼──────────┼──────┤ │11 │94年8月31日 │大昌路加油站 │880元 │ ├──┼──────┼──────────┼──────┤ │12 │94年9月4日 │家樂福-家電屏東店 │3990元 │ ├──┼──────┼──────────┼──────┤ │13 │94年10月18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27元 │ │ │ │-佑松站 │ │ ├──┼──────┼──────────┼──────┤ │14 │94年11月12日│中國石油建國一路站 │860元 │ ├──┼──────┼──────────┼──────┤ │15 │94年11月19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73元 │ │ │ │-佑松站 │ │ ├──┼──────┼──────────┼──────┤ │16 │94年11月21日│好樂迪-鳳山站 │1738元 │ ├──┼──────┼──────────┼──────┤ │17 │94年11月29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佑松站 │ │ ├──┼──────┼──────────┼──────┤ │18 │94年12月9日 │DR*Symantec │1397元 │ ├──┼──────┼──────────┼──────┤ │19 │94年12月25日│隆(檢察官誤載為龍)│500元 │ │ │ │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20 │94年12月28日│東方油品-佳興店 │500元 │ ├──┼──────┼──────────┼──────┤ │21 │94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高鳳站 │500元 │ ├──┼──────┼──────────┼──────┤ │22 │95年1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718元 │ │ │ │山店 │ │ ├──┼──────┼──────────┼──────┤ │23 │95年2月11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公司 │711元 │ ├──┼──────┼──────────┼──────┤ │24 │95年2月13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411元 │ │ │ │山店 │ │ ├──┼──────┼──────────┼──────┤ │25 │95年2月1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62元 │ │ │ │-佑松站 │ │ ├──┼──────┼──────────┼──────┤ │26 │95年2月2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57元 │ │ │ │-大屏東站 │ │ ├──┼──────┼──────────┼──────┤ │27 │95年2月17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770元 │ │ │ │山店 │ │ ├──┼──────┼──────────┼──────┤ │28 │95年2月20日 │順發3c量販-鳳山店 │445元 │ ├──┼──────┼──────────┼──────┤ │29 │95年3月12日 │千越加油站-屏東店 │500元 │ ├──┼──────┼──────────┼──────┤ │30 │95年3月11日 │I-GAME威比娜蒂網路 │960 元(檢察│ │ │ │ │官誤載為560 │ │ │ │ │元) │ ├──┼──────┼──────────┼──────┤ │31 │95年3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1115元 │ │ │ │山店 │ │ ├──┼──────┼──────────┼──────┤ │32 │95年3月2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72元 │ │ │ │-佑松站 │ │ ├──┼──────┼──────────┼──────┤ │33 │95年4月2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760元 │ │ │ │山店 │ │ ├──┼──────┼──────────┼──────┤ │34 │95年4月2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3137元 │ │ │ │山店 │ │ ├──┼──────┼──────────┼──────┤ │35 │95年5月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3918元 │ │ │ │山店 │ │ ├──┼──────┼──────────┼──────┤ │36 │95年6月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790元 │ │ │ │山店 │ │ └──┴──────┴──────────┴──────┘ 附表三(二): (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預借現金) │詐欺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94年6月23日 │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 │1萬5000元 │ ├──┼──────┼───────────┼─────┤ │ 2 │同上 │同上 │2萬元 │ ├──┼──────┼───────────┼─────┤ │ 3 │94年6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萬元 │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5 │94年6月27日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5000元 │ ├──┼──────┼───────────┼─────┤ │ 6 │同上 │同上 │1萬元 │ ├──┼──────┼───────────┼─────┤ │ 7 │94年7月7日 │臺灣銀行-CD-ATM │5000元 │ ├──┼──────┼───────────┼─────┤ │ 8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9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 │94年7月8日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2萬元 │ ├──┼──────┼───────────┼─────┤ │ 1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 │94年7月20日 │臺灣銀行-CD/ATM │3000元 │ ├──┼──────┼───────────┼─────┤ │ 13 │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000元 │ ├──┼──────┼───────────┼─────┤ │ 14 │94年8月7日 │ATM臺新預借現金 │5000元 │ ├──┼──────┼───────────┼─────┤ │ 15 │94年8月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 │ │ │-CD/ │ │ ├──┼──────┼───────────┼─────┤ │ 16 │94年8月13日 │臺灣銀行-CD/ATM │2萬元 │ ├──┼──────┼───────────┼─────┤ │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 │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萬元 │ ├──┼──────┼───────────┼─────┤ │ 20 │94年8月15日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2萬元 │ ├──┼──────┼───────────┼─────┤ │ 2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2 │94年8月16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萬元 │ │ │ │-CD/ │ │ ├──┼──────┼───────────┼─────┤ │ 23 │94年8 月17日│臺灣銀行-CD/ATM │2萬元 │ │ │(檢察官誤載│ │ │ │ │為8月16日) │ │ │ └──┴──────┴───────────┴─────┘ 附表三(三): (台新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5月27日 │1萬元 │ ├──┼────────┼───────────────┤ │ 2 │同上 │9000元 │ ├──┼────────┼───────────────┤ │ 3 │同上 │5000元 │ ├──┼────────┼───────────────┤ │ 4 │同上 │1萬5000元 │ ├──┼────────┼───────────────┤ │ 5 │同上 │1萬元 │ ├──┼────────┼───────────────┤ │ 6 │同上 │1萬9000元 │ ├──┼────────┼───────────────┤ │ 7 │94年5月28日 │3萬元 │ ├──┼────────┼───────────────┤ │ 8 │94年5月30日 │4萬元 │ ├──┼────────┼───────────────┤ │ 9 │94年5月31日 │3000元 │ ├──┼────────┼───────────────┤ │10 │同上 │1萬4000元 │ ├──┼────────┼───────────────┤ │11 │同上 │5000元 │ ├──┼────────┼───────────────┤ │12 │94年6月2日 │1萬9000元 │ ├──┼────────┼───────────────┤ │13 │94年6月3日 │2萬8000元 │ ├──┼────────┼───────────────┤ │14 │94年6月6日 │2000元 │ ├──┼────────┼───────────────┤ │15 │同上 │1萬2000元 │ ├──┼────────┼───────────────┤ │16 │94年6月8日 │5100元 │ ├──┼────────┼───────────────┤ │17 │94年6月9日 │2萬元 │ ├──┼────────┼───────────────┤ │18 │94年6月12日 │1000元 │ ├──┼────────┼───────────────┤ │19 │94年6月20日 │2800元 │ ├──┼────────┼───────────────┤ │20 │94年6月27日 │7000元 │ ├──┼────────┼───────────────┤ │21 │94年7月20日 │1000元 │ ├──┼────────┼───────────────┤ │22 │同上 │800元 │ ├──┼────────┼───────────────┤ │23 │94年7月26日 │6000元 │ ├──┼────────┼───────────────┤ │24 │94年7月28日 │2200元 │ ├──┼────────┼───────────────┤ │25 │94年8月25日 │6000元 │ ├──┼────────┼───────────────┤ │26 │94年8月30日 │1000元 │ ├──┼────────┼───────────────┤ │27 │94年9月9日 │1000元 │ ├──┼────────┼───────────────┤ │28 │94年9月27日 │1萬2000元 │ ├──┼────────┼───────────────┤ │30 │同上 │6000元 │ ├──┼────────┼───────────────┤ │31 │同上 │9800元 │ ├──┼────────┼───────────────┤ │32 │94年9月28日 │1萬元 │ ├──┼────────┼───────────────┤ │33 │同上 │2萬元 │ ├──┼────────┼───────────────┤ │34 │同上 │1萬元 │ ├──┼────────┼───────────────┤ │35 │同上 │同上 │ ├──┼────────┼───────────────┤ │36 │同上 │同上 │ ├──┼────────┼───────────────┤ │37 │同上 │2萬元 │ ├──┼────────┼───────────────┤ │38 │同上 │同上 │ ├──┼────────┼───────────────┤ │39 │同上 │同上 │ ├──┼────────┼───────────────┤ │40 │同上 │1萬元 │ ├──┼────────┼───────────────┤ │41 │94年9月29日 │2000元 │ ├──┼────────┼───────────────┤ │42 │同上 │2萬元 │ ├──┼────────┼───────────────┤ │43 │同上 │4000元 │ ├──┼────────┼───────────────┤ │44 │同上 │2萬元 │ ├──┼────────┼───────────────┤ │45 │同上 │1萬6000元 │ ├──┼────────┼───────────────┤ │46 │同上 │1萬元 │ ├──┼────────┼───────────────┤ │47 │同上 │2000元 │ ├──┼────────┼───────────────┤ │48 │94年10月11日 │2萬元 │ ├──┼────────┼───────────────┤ │49 │同上 │5100元 (檢察官誤載為1100元) │ ├──┼────────┼───────────────┤ │54 │94年10月12日 │7277元 │ ├──┼────────┼───────────────┤ │55 │同上 │6000元 │ ├──┼────────┼───────────────┤ │56 │同上 │2萬元 │ ├──┼────────┼───────────────┤ │57 │同上 │1萬5400元 │ ├──┼────────┼───────────────┤ │58 │94年10月14日(檢│2萬元 │ │ │察官誤載為同上)│ │ ├──┼────────┼───────────────┤ │59 │同上 │4000元 │ ├──┼────────┼───────────────┤ │60 │同上 │5000元 │ ├──┼────────┼───────────────┤ │61 │94年10月17日 │1萬5000元 │ ├──┼────────┼───────────────┤ │62 │94年10月18日 │5000元 │ ├──┼────────┼───────────────┤ │63 │同上 │2萬元 │ ├──┼────────┼───────────────┤ │64 │94年10月19日 │5100元 │ ├──┼────────┼───────────────┤ │65 │94年10月21日 │1萬6000元 │ ├──┼────────┼───────────────┤ │66 │同上 │2萬元 │ ├──┼────────┼───────────────┤ │67 │94年10月23日 │5000元 │ ├──┼────────┼───────────────┤ │68 │94年10月24日 │3000元 │ ├──┼────────┼───────────────┤ │69 │同上 │5000元 │ ├──┼────────┼───────────────┤ │70 │94年10月26日 │5000元 │ ├──┼────────┼───────────────┤ │71 │94年11月11日 │4000元 │ ├──┼────────┼───────────────┤ │72 │94年11月12日 │1000元 │ ├──┼────────┼───────────────┤ │73 │94年11月14日 │1400元 │ ├──┼────────┼───────────────┤ │74 │94年12月9日 │2500元 │ ├──┼────────┼───────────────┤ │75 │95年1月8日 │900元 │ ├──┼────────┼───────────────┤ │76 │95年1月10日 │2600元 │ ├──┼────────┼───────────────┤ │77 │95年2月7日 │1400元 │ ├──┼────────┼───────────────┤ │78 │95年3月8日 │1000元 │ ├──┼────────┼───────────────┤ │79 │95年3月10日 │2300元 │ ├──┼────────┼───────────────┤ │80 │95年4月10日 │1000元 │ ├──┼────────┼───────────────┤ │81 │95年4月11日 │1700元 │ ├──┼────────┼───────────────┤ │82 │95年5月20日 │1900元 │ └──┴────────┴───────────────┘ 附表四(一):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4年10月19日│高都汽車-鳳中廠 │5726元 │ │ │ │ │ │ ├──┼──────┼──────────┼──────┤ │ 2 │94年10月24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00元 │ └──┴──────┴──────────┴──────┘ 附表四(二):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6月9日 │既有卡友即利金,分期本金每月/ │ │ │ │每期8333元,分期手續費每月/每 │ │ │ │期1100元,共24期。 │ ├──┼────────┼───────────────┤ │ 2 │94年7月7日 │臺灣銀行CD/ATM 8000元 │ ├──┼────────┼───────────────┤ │ 3 │94年8月7日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8000元│ ├──┼────────┼───────────────┤ │ 4 │94年8月9日 │臺灣銀行CD/ATM 1000元 │ ├──┼────────┼───────────────┤ │ 5 │94年8 月11日(檢│同上 │ │ │察官誤載為21日)│ │ ├──┼────────┼───────────────┤ │ 6 │94年9月4日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8000元 │ ├──┼────────┼───────────────┤ │ 7 │94年9月6日 │臺灣銀行CD/ATM 1000元 │ ├──┼────────┼───────────────┤ │ 8 │94年10月29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1000元 │ ├──┼────────┼───────────────┤ │ 9 │94年10月30日 │同上 │ ├──┼────────┼───────────────┤ │10 │94年10月28日 │臺灣銀行CD/ATM 5000元 │ ├──┼────────┼───────────────┤ │11 │94年11月4日 │臺灣銀行CD/ATM 1000元 │ ├──┼────────┼───────────────┤ │12 │同上 │臺灣銀行CD/ATM 2000元 │ ├──┼────────┼───────────────┤ │13 │94年11月5日 │同上 │ ├──┼────────┼───────────────┤ │14 │94年11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500元 │ ├──┼────────┼───────────────┤ │15 │94年12月7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1萬元 │ ├──┼────────┼───────────────┤ │16 │95年1月6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1萬元 │ ├──┼────────┼───────────────┤ │17 │95年2月7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2000元 │ ├──┼────────┼───────────────┤ │18 │95年3月4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1萬2000元 │ ├──┼────────┼───────────────┤ │19 │95年4月5日 │臺灣銀行CD/ATM 1萬1000元 │ ├──┼────────┼───────────────┤ │20 │95年5月7日 │臺灣銀行CD/ATM 5000元 │ ├──┼────────┼───────────────┤ │21 │95年5月19日 │臺灣銀行CD/ATM 3000元 │ ├──┼────────┼───────────────┤ │22 │95年6月8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1萬3000元 │ └──┴────────┴───────────────┘ 附表四(二)之一: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犯罪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 ├──┼──────┼────────────┼─────┼─────┤ │1 │95年7月19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9000元 │刑法第339 │處拘役貳拾│ │ │ │ │條之2第1項│日,減為拘│ │ │ │ │由自動付款│役拾日,如│ │ │ │ │設備取得他│易科罰金,│ │ │ │ │人財物罪 │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2 │95年8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 同上 │同上。 │ ├──┼──────┼────────────┼─────┼─────┤ │3 │95年8月1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000│ 同上 │同上。 │ │ │ │元 │ │ │ ├──┼──────┼────────────┼─────┼─────┤ │4 │95年8月20日 │合作金庫CD/ATM 500元 │ 同上 │同上。 │ ├──┼──────┼────────────┼─────┼─────┤ │5 │95年9月4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0│ 同上 │同上。 │ │ │ │元 │ │ │ ├──┼──────┼────────────┼─────┼─────┤ │6 │95年9月5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萬 │ 同上 │同上。 │ │ │ │2000元 │ │ │ ├──┼──────┼────────────┼─────┼─────┤ │7 │95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CD/ATM 1萬2000元│ 同上 │同上。 │ ├──┼──────┼────────────┼─────┼─────┤ │8 │95年11月4日 │中華郵政股份限公司1萬 │ 同上 │同上。 │ │ │ │1000元 │ │ │ ├──┼──────┼────────────┼─────┼─────┤ │9 │95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CD/ATM 1萬1000元│ 同上 │同上。 │ ├──┼──────┼────────────┼─────┼─────┤ │10 │96年1月9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萬 │ 同上 │同上。 │ │ │ │元 │ │ │ ├──┼──────┼────────────┼─────┼─────┤ │11 │96年3月2日 │臺灣銀行CD/ATM 8000元 │ 同上 │同上。 │ └──┴──────┴────────────┴─────┴─────┘ 附表五(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5年2月24日 │華庭電腦世界-建國二 │1683元 │ │ │ │店 │ │ ├──┼──────┼──────────┼──────┤ │ 2 │95年2月2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3 │95年3月16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22元 │ ├──┼──────┼──────────┼──────┤ │ 4 │95年3月21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54元 │ ├──┼──────┼──────────┼──────┤ │ 5 │95年3月3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1398元 │ │ │ │山 │ │ ├──┼──────┼──────────┼──────┤ │ 6 │95年4月2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屏 │2086元 │ │ │ │東 │ │ ├──┼──────┼──────────┼──────┤ │ 7 │95年4月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81元 │ ├──┼──────┼──────────┼──────┤ │ 8 │95年4月13日 │同上 │846元 │ ├──┼──────┼──────────┼──────┤ │ 9 │95年4月20日 │同上 │800元 │ ├──┼──────┼──────────┼──────┤ │10 │95年4月30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899元 │ ├──┼──────┼──────────┼──────┤ │11 │95年4月3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38元 │ ├──┼──────┼──────────┼──────┤ │12 │95年5月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4980元 │ │ │ │山 │ │ ├──┼──────┼──────────┼──────┤ │13 │95年5月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93元 │ ├──┼──────┼──────────┼──────┤ │14 │95年6月6日 │中國石油鳳松站 │500元 │ ├──┼──────┼──────────┼──────┤ │15 │同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790元 │ │ │ │山 │ │ ├──┼──────┼──────────┼──────┤ │16 │95年6月11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00元 │ ├──┼──────┼──────────┼──────┤ │17 │95年6月17日 │三越加油站有限公司 │930元 │ └──┴──────┴──────────┴──────┘ 附表五(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8月11日 │餘額代償17萬元 │ ├──┼────────┼───────────────┤ │ 2 │94年8月21日 │臺灣銀行CD/ATM 5000元 │ ├──┼────────┼───────────────┤ │ 3 │94年9月9日 │同上 │ ├──┼────────┼───────────────┤ │ 4 │94年9月1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 │ ├──┼────────┼───────────────┤ │ 5 │94年9月13日 │臺灣銀行CD/ATM 500元 │ ├──┼────────┼───────────────┤ │ 6 │94年10月31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 │ ├──┼────────┼───────────────┤ │ 7 │94年11月18日 │臺灣銀行CD/ATM 1000元 │ ├──┼────────┼───────────────┤ │ 8 │同上 │同上 │ ├──┼────────┼───────────────┤ │ 9 │94年12月13日 │臺灣企銀CD/ATM 3000元 │ ├──┼────────┼───────────────┤ │10 │95年1月11日 │臺灣銀行CD/ATM 4000元 │ ├──┼────────┼───────────────┤ │11 │95年2月5日 │臺灣銀行CD/ATM 1000元 │ └──┴────────┴───────────────┘ 附表六(一): (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4年9月30日 │高都汽車-鳳中廠 │1390元 │ └──┴──────┴──────────┴──────┘ 附表六(二): (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9 月27日(檢│現金貸款B計劃13萬5000元 │ │ │察官誤載為23日)│ │ ├──┼────────┼───────────────┤ │ 2 │94年10月3日 │臺灣銀行ATM 3000元 │ ├──┼────────┼───────────────┤ │ 3 │同上 │臺灣銀行ATM 1萬元 │ ├──┼────────┼───────────────┤ │ 4 │94年11月15日 │臺灣銀行ATM 500元 │ ├──┼────────┼───────────────┤ │ 5 │95年2 月10日(檢│臺灣銀行ATM 1000元 │ │ │察官誤載為15日)│ │ └──┴────────┴───────────────┘ 附表七(一):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5年5月7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877元 │ ├──┼──────┼──────────┼──────┤ │ 2 │95年5月26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 │ │-大屏東站 │ │ ├──┼──────┼──────────┼──────┤ │ 3 │95年6月25日 │特力翠豐(股)公司-高 │676元 │ │ │ │雄大順分公司 │ │ ├──┼──────┼──────────┼──────┤ │ 4 │同上 │同上 │556元 │ ├──┼──────┼──────────┼──────┤ │ 5 │95年6月26日 │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2100元 │ ├──┼──────┼──────────┼──────┤ │ 6 │95年6月27日 │千越加油站路竹路 │1000元 │ ├──┼──────┼──────────┼──────┤ │ 7 │95年6月29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853元 │ │ │ │山 │ │ ├──┼──────┼──────────┼──────┤ │ 8 │95年6月30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25元 │ │ │ │-大屏東站 │ │ └──┴──────┴──────────┴──────┘ 附表七(二):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9月16日 │代償20萬元 │ ├──┼────────┼───────────────┤ │ 2 │94年11月19日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2000元 │ ├──┼────────┼───────────────┤ │ 3 │94年11月28日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1000元 │ ├──┼────────┼───────────────┤ │ 4 │94年12月19日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5000元 │ ├──┼────────┼───────────────┤ │ 5 │95年1月20日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4000元 │ ├──┼────────┼───────────────┤ │ 6 │95年2月17日 │同上 │ ├──┼────────┼───────────────┤ │ 7 │95年3月21日 │同上 │ ├──┼────────┼───────────────┤ │ 8 │95年6月30日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3000元 │ ├──┼────────┼───────────────┤ │ 9 │同上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2000元 │ └──┴────────┴───────────────┘ 附表七(二)之一: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犯罪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 ├──┼─────┼─────────────┼─────┼─────┤ │1 │95年7月31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5000元│刑法第339 │處拘役貳拾│ │ │日 │ │條之2第1項│日,減為拘│ │ │ │ │由自動付款│役拾日,如│ │ │ │ │設備取得他│易科罰金,│ │ │ │ │人財物罪 │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2 │95年9月4日│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1000元│ 同上 │同上。 │ ├──┼─────┼─────────────┼─────┼─────┤ │3 │95年9月29 │安泰銀行鳳山分行ATM 7000元│ 同上 │同上。 │ │ │日 │ │ │ │ └──┴─────┴─────────────┴─────┴─────┘ 附表八(一):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5年5月13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00元 │ │ │ │-大屏東站 │ │ ├──┼──────┼──────────┼──────┤ │ 2 │95年5月21日 │同上 │500元 │ └──┴──────┴──────────┴──────┘ 附表八(一)之一: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交易金額│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 ├──┼─────┼────────┼────┼─────┼────┤ │ │ │ │ │刑法第216 │處有期徒│ │1 │95年7月26 │商業週刊 │6885元 │條、第210 │刑貳月,│ │ │日 │ │ │條行使偽造│減為有期│ │ │ │ │ │私文書罪 │徒刑壹月│ │ │ │ │ │ │,如易科│ │ │ │ │ │ │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2 │95年10月4 │旺來興企業股份有│3983元 │ 同上 │同上。 │ │ │日 │限公司 │ │ │ │ ├──┼─────┼────────┼────┼─────┼────┤ │3 │95年10月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611元 │ 同上 │同上。 │ │ │日 │-鳳山店 │ │ │ │ ├──┼─────┼────────┼────┼─────┼────┤ │4 │95年12月22│紅陽科技股份有限│1萬3000 │ 同上 │同上。 │ │ │日 │公司 │元 │ │ │ │ │ │ │ │ │ │ └──┴─────┴────────┴────┴─────┴────┘ 附表八(二):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詐欺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 ├──┼────────┼───────────────┤ │ 1 │94年10月11日 │臺北商銀微利償168專案20萬5000 │ │ │ │元 │ ├──┼────────┼───────────────┤ │ 2 │94年10月27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5000元│ ├──┼────────┼───────────────┤ │ 3 │94年11月19日 │ATM預借現金4000元 │ ├──┼────────┼───────────────┤ │ 4 │94年12月19日 │同上 │ ├──┼────────┼───────────────┤ │ 5 │95年1月23日 │ATM預借現金5000元 │ ├──┼────────┼───────────────┤ │ 6 │95年2月20日 │同上 │ ├──┼────────┼───────────────┤ │ 7 │95年3月21日 │ATM預借現金3000元 │ ├──┼────────┼───────────────┤ │ 8 │95年4月22日 │鳥松郵局2000元 │ ├──┼────────┼───────────────┤ │ 9 │同上 │鳳松路郵局1000元 │ ├──┼────────┼───────────────┤ │ 10 │95年5月28日 │鳳山文山郵局3000元 │ ├──┼────────┼───────────────┤ │ 11 │95年5月29日 │鳳山新富郵局4000 │ └──┴────────┴───────────────┘ 附表八(二)之一: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犯罪時間 │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 ├──┼─────┼───────────┼─────┼────┤ │ 1 │95年7月20 │ATM預借現金1000元 │刑法第339 │處拘役貳│ │ │日 │ │條之2第1項│拾日,減│ │ │ │ │由自動付款│為拘役拾│ │ │ │ │設備取得他│日,如易│ │ │ │ │人財物罪 │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2 │95年7月21 │鳳山鳳松路郵局1000元 │ 同上 │同上。 │ │ │日 │ │ │ │ ├──┼─────┼───────────┼─────┼────┤ │ 3 │95年7月22 │大樹九曲堂郵局1000元 │ 同上 │同上。 │ │ │日 │ │ │ │ └──┴─────┴───────────┴─────┴────┘ 附表九(一):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 ├──┼──────┼──────────┼──────┤ │ 1 │94年11月30日│冠京洋行有限公司 │6600元 │ ├──┼──────┼──────────┼──────┤ │ 2 │94年12月3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50元 │ │ │ │-大屏東站 │ │ ├──┼──────┼──────────┼──────┤ │ 3 │94年12月10日│同上 │849元 │ ├──┼──────┼──────────┼──────┤ │ 4 │同上 │其醇洋行有限公司 │6300元 │ │ │ │ │ │ ├──┼──────┼──────────┼──────┤ │ 5 │94年12月18日│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00元 │ │ │ │-大屏東站 │ │ ├──┼──────┼──────────┼──────┤ │ 6 │94年12月23日│亞藝影音光遠站 │3000元 │ ├──┼──────┼──────────┼──────┤ │ 7 │94年12月30日│川園川味小吃店 │7890元 │ ├──┼──────┼──────────┼──────┤ │ 8 │95年1 月4 日│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50元 │ │ │(檢察官誤載│-佑松站 │ │ │ │為10日) │ │ │ ├──┼──────┼──────────┼──────┤ │ 9 │95年1月7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50元 │ │ │ │-大屏東站 │ │ ├──┼──────┼──────────┼──────┤ │10 │同上 │華庭電腦世界-建國二 │2萬5806元 │ │ │ │店 │ │ ├──┼──────┼──────────┼──────┤ │11 │95年1月13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22元 │ │ │ │-佑松站 │ │ ├──┼──────┼──────────┼──────┤ │12 │95年1月15日 │順發3C量販-鳳山店 │1709元 │ ├──┼──────┼──────────┼──────┤ │13 │95年1月19日 │千越加油站-屏東站 │760元 │ ├──┼──────┼──────────┼──────┤ │14 │95年1月25日 │黑橋牌食品 │2180元 │ ├──┼──────┼──────────┼──────┤ │15 │95年1月26日 │臺糖油品事業部南州加│500元 │ │ │ │油站 │ │ ├──┼──────┼──────────┼──────┤ │16 │95年1月28日 │千越加油站-屏東站 │580元 │ ├──┼──────┼──────────┼──────┤ │17 │同上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3820元 │ │ │ │司 │ │ ├──┼──────┼──────────┼──────┤ │18 │95年1月29日 │黑橋牌食品 │854元 │ ├──┼──────┼──────────┼──────┤ │19 │95年2月2日 │千越加油站-屏東站 │570元 │ ├──┼──────┼──────────┼──────┤ │20 │同上 │九乘九文具-大昌店 │1218元 │ ├──┼──────┼──────────┼──────┤ │21 │95年2月5日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1200元 │ ├──┼──────┼──────────┼──────┤ │22 │同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2179元 │ │ │ │山店 │ │ ├──┼──────┼──────────┼──────┤ │23 │95年2月7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60元 │ │ │ │-佑松站 │ │ ├──┼──────┼──────────┼──────┤ │24 │95年2月8日 │佳迪福保險 │780元 │ ├──┼──────┼──────────┼──────┤ │25 │95年2月9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1萬3230元 │ │ │ │山店 │ │ ├──┼──────┼──────────┼──────┤ │26 │95年3月22日 │佳迪福保險 │390元 │ └──┴──────┴──────────┴──────┘ 附表九(二):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預借現金) │詐欺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94年11月24日│電話預借 │3萬元 │ ├──┼──────┴───────────┴─────┤ │合計│3萬元 │ └──┴────────────────────────┘ 附表九(三):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預借現金) │詐欺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95年2月13日 │電話預借 │6萬元 │ ├──┼──────┴───────────┴─────┤ │合計│6萬元 │ └──┴────────────────────────┘ 附表十: ┌──┬──────────┬────────┐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乙○○」之簽名│ │ │卡申請書簽名欄 │計3枚 │ ├──┼──────────┼────────┤ │2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乙○○」之簽名│ │ │請書簽名欄 │計2枚 │ ├──┼──────────┼────────┤ │3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乙○○」之簽名│ │ │請書簽名欄 │計2枚 │ ├──┼──────────┼────────┤ │4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乙○○」之簽名│ │ │請書簽名欄 │計2枚 │ ├──┼──────────┼────────┤ │5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代│「乙○○」之簽名│ │ │償申請書簽名欄 │計2枚 │ ├──┼──────────┼────────┤ │6 │安泰商業銀行代償授權│「乙○○」之簽名│ │ │同意書簽名欄 │計1枚 │ ├──┼──────────┼────────┤ │7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乙○○」之簽名│ │ │司信用卡代償申請書簽│計2枚 │ │ │名欄 │ │ ├──┼──────────┼────────┤ │8 │花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乙○○」之簽名│ │ │簽名欄 │計3枚 │ ├──┼──────────┼────────┤ │9 │渣打銀行現金貸款申請│「乙○○」之簽名│ │ │書簽名欄 │計2枚 │ ├──┼──────────┼────────┤ │10 │渣打銀行現金貸款授權│「乙○○」之簽名│ │ │同意書簽名欄 │計1枚 │ ├──┼──────────┼────────┤ │11 │台北富邦銀行現金卡申│「乙○○」之簽名│ │ │請書簽名欄 │計2枚 │ ├──┼──────────┼────────┤ │12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乙○○」之簽名│ │ │簽名欄 │計2枚 │ ├──┼──────────┼────────┤ │13 │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乙○○」之簽名│ │ │簽名欄 │計3枚 │ ├──┼──────────┼────────┤ │14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15 │花旗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17 │渣打商業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18 │安泰商業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19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乙○○」之簽名│ │ │司卡號 │計1枚 │ │ │0000-0000-0000-0000 │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20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21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 │「乙○○」之簽名│ │ │0000-0000-0000-0000 │計1枚 │ │ │信用卡背面簽明欄 │ │ ├──┼──────────┼────────┤ │22 │家樂福鳳山店簽單簽名│「乙○○」之簽名│ │ │欄 │計1枚 │ ├──┼──────────┼────────┤ │2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乙○○」之簽名│ │ │大屏東站簽單簽名欄 │計1枚 │ ├──┼──────────┼────────┤ │24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乙○○」之簽名│ │ │大屏東站簽單簽名欄 │計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