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丁○○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710 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事 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95年2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丁○○均明知缺乏還款及履行債務之能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接續犯意聯絡,自96年10月23日起至97年2 月20日止,利用丁○○與丙○○為臺灣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縣西港鄉○○路462-7 號,下稱期美公司)同事之關係,由甲○○以「陳俊偉」名義或丁○○利用電話、發送簡訊聯繫丙○○或相約見面之方式,接續多次以具有豐厚資力可清償債務及附表所示不實之借款事由,向丙○○佯稱急需資金週轉,事情解決後可立即還款,至約定還款期限,甲○○、丁○○則接續以各種理由搪塞,並表示須再次借款始能將先前債務一併償還,並交付如附表所示借據或本票與丙○○以供擔保,致丙○○陷於錯誤,而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甲○○、丁○○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詐取新臺幣(下同)307 萬7500元得逞。嗣甲○○向丙○○佯稱可於97年2 月29日償還債務,卻與丁○○暗中預定澳門航空97年2 月26日飛往澳門之班機,二人後因另案遭羈押,經丙○○於電腦網路閱覽新聞後,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丁○○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共同以附表所示不實借款事由向告訴人丙○○借款,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業經被告甲○○、丁○○於審理中坦承不諱(院二卷第140 、145 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審理中證述明確(偵二卷第9 至12頁、19至22頁、院二卷第135 至139 反頁),並有借據18張(偵一卷第17至26、28、35、37、39、40、42至44 頁) 、本票8 張(偵一卷第27、29至31、34、36、38、41頁)、保管條3 紙(偵一卷第32、33、45頁)、告訴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偵一卷第47至50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偵一卷第51至54頁)、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偵一卷第5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偵一卷第56頁)、被告甲○○及丁○○分別發送予告訴人之借款簡訊內容(偵一卷第57至62頁)、被告甲○○書立交與告訴人記載不實豐厚資力內容之文書(偵二卷第24頁)、被告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6年10月21日至97年2 月29日通聯紀錄(偵二卷第29至46頁)、被告甲○○、丁○○之澳門航空電子機票2 紙(偵二卷第53頁)、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之被告甲○○帳號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摺影本(偵二卷第76、77頁、113 頁至119 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 年7月11日函(偵二卷第93頁)、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被告丁○○帳號0000000 號帳戶股票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97頁至103 頁)、臺灣銀行被告丁○○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偵二卷第111 、112 頁)、告訴人陸續記載被告甲○○及丁○○各次取款經過之手稿(院二卷第148 頁)、被告甲○○記載期貨簡述內容之筆記(院二卷第149 頁)、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5 月26日及98年1 月5 日函(偵二卷第49頁、院二卷第34頁)、臺南市立醫院被告甲○○96年至97年2 月之病歷資料(院二卷第36至4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 年4月7 日所為記載被告甲○○與其臺南分行間無往來紀錄之函文(院二卷第6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6 月9 日所為記載被告甲○○自96年10月間至發函日止並無交易紀錄之函文(偵二卷第74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丁○○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再者,被告甲○○於本院供述:我與被告丁○○玩地下期貨及現貨輸了很多錢,我會向告訴人借款,係因我的錢卡在地下期貨與現貨之交易中,必須借錢週轉等語(院二卷第57頁),而被告甲○○其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之帳戶於92年6 月18日已關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6年7 月27日至97年6 月12日間結餘均僅有1065元;臺南郵局帳號0000000 號帳戶於96年10日15 至97 年2 月21日間,存款最多為11萬0005元,於97年2 月21日以後之結餘均僅有5 元;其於96年度並無任何財產所得資料,有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97年6 月11日函(偵二卷第7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被告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分戶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73)、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之被告甲○○帳號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摺影本(偵二卷第76、77頁、113 頁至119 頁)、被告甲○○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院二卷第130 頁)在卷可考。另被告丁○○供述:我和被告甲○○從事地下期貨及現貨交易,輸了很多錢,向告訴人借來的錢,是用來期貨及現貨交易週轉之用等語(院二卷第57、58頁),又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6年10月1 日至96年12月21日間存款最多為7 萬元,自97年12月21日以後存款均為零;臺灣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6年10月1 日至96年12月21日存額均為11元,於96 年12 月21日存入208 元利息後,至97年6 月2 日查詢時止金額均為219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於96年9 月20日至96年12月20日餘款均僅有68元,於96年12月20日存入49元利息後,至今金額均為117 元等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被告丁○○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查報表(偵二卷第66、67頁、院二卷第70、71頁)、臺灣銀行南都分行被告丁○○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偵二卷第6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被告丁○○帳號0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院二卷第74至101 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甲○○、丁○○於96年10月至97年2 月間確無資力足以清償告訴人之借款307 萬7500元。又被告甲○○與告訴人聯絡借款時,自稱「陳俊偉」及住居於「臺南市○○路427 巷3 弄14號」之不存在門牌號碼,未以真實之姓名、住居所與告訴人往來,被告丁○○明知並配合欺瞞告訴人,且被告甲○○、丁○○一同向告訴人虛誇其二人之還款資力,以附表所示之不實之事由向告訴人借款,由被告甲○○或丁○○單獨或一同向告訴人取款,所得款項供被告甲○○、丁○○朋分使用,經告訴人於本院證述明確,且為被告丁○○、甲○○所是認,顯見被告甲○○、丁○○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甲○○、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接續犯意聯絡,接續以虛誇還款能力及如附表所示不實理由之方式詐取錢財之犯行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丁○○上開共同詐欺取財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丁○○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倘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被告甲○○、丁○○於附表所示期間、地點,先以被告丁○○操作期貨,為取得期貨所得款項須繳納稅金,待繳清稅金取得期貨資金後即可還款之不實事由,向告訴人借款,嗣後承續以期貨款項償還債務之詐術,分別以:前次稅金金額計算有短少不足,須再借款;因被告丁○○之期貨款項帳戶,遭被告甲○○所屬公司、法院或其他債權人加以凍結或假扣押,須借款解除;因被告丁○○車禍住院,為出院親自領款償還告訴人債權,須借款支付開刀及醫藥費用等不實事由詐騙告訴人,後因多次支付相關費用後,被告丁○○仍未以其帳戶款項償還告訴人,為避免告訴人起疑,被告二人再以被告丁○○帳戶仍遭凍結,由被告甲○○出賣其汽車還債,為繳納賣車稅金,故而借款,嗣後承續賣車償還債務之詐術,分別以:因被告甲○○之車款帳戶遭凍結須借款解除;因被告甲○○住院,為出院親自領款償還告訴人債權,須借款支付醫藥費用等不實事由,於一日內多次借款,或以同一事由分別於數日借款,一再詐騙告訴人,且被告二人相互掩飾不實事由,為取信於告訴人,於合計數日之借款總額而一次出具借據或本票,並在借款之借據或本票上互為對方之保證人,有附表編號4 、11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借據及本票可憑。又被告二人因共同投資失利,須資金週轉,由借款之總額達307 萬7500元,可見被告二人所須之資金非少,其每次向告訴人僅借款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而多次借款,而非一次借足所須款項,顯係避免告訴人一次不願出借大筆金額,故以少額多次之方式,鬆懈告訴人之警戒心,使被告二人易於詐得款項。足認被告二人基於同一投資失利原因需要大額款項,為易於詐得款項,採少額多次之方式,以附表所示96年10月23日至97年2 月20日間,或於一日數次、或每日或間隔數日之密近時間內,在期美公司或臺南市○○路郵局、臺灣銀行南都分行、臺南縣西港鄉西港郵局、安定鄉等相近地區之金融機構等處向告訴人詐得款項,所施用之詐術均以被告二人之帳戶內有足以償還告訴人債權之期貨款、賣車款,但因「繳稅金」、「解除帳戶凍結」、「因故住院須付費出院始得領款」而無法提款,故須借用小額款項為內容,致告訴人一再陷於其債權可全部獲得清償之相同錯誤,而交付款項與被告二人,是被告二人侵害同一之法益,其主觀上各次取財不過為其詐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前開說明,被告二人如附表所示數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95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95年2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甲○○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詐欺取財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犯詐欺罪,於95年2 月13日假釋期滿,不知悔改,為不法謀取他人財物,利用告訴人對於被告丁○○之信任,與被告丁○○共同再犯本案,而被告丁○○枉顧告訴人之友情,與被告甲○○共同以不實事由一再詐取告訴人財物,金額合計高達307 萬7500元,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及情緒上壓力而損害健康,此經告訴人於審理中陳明(院二卷第146 頁),惟念被告甲○○、丁○○犯後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告二人與告訴人以連帶賠償307 萬7500元達成民事和解(均尚未清償),有和解筆錄可憑(院二卷第150 頁),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芷鈴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時間 │地點 │取款人│詐騙手法 │詐騙所得 │證據資料│證據出處│ │號│ │ │ │不實借款事由│新臺幣 │ │ │ ├─┼──────┼────┼───┼──────┼─────┼────┼────┤ │1 │96年10月23日│期美公司│丁○○│佯稱需錢週轉│3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 │ │繳期貨稅金。│ │ │17頁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7頁 │ ├─┼──────┼────┼───┼──────┼─────┼────┼────┤ │ │96年10月23日│期美公司│丁○○│佯稱需錢週轉│4萬5,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2 │ │ │ │繳期貨稅金。│ │ │18頁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7頁 │ ├─┼──────┼────┼───┼──────┼─────┼────┼────┤ │3 │96年10月24日│期美公司│丁○○│佯稱需錢週轉│8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 │ │繳期貨稅金。│ │ │18頁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7頁 │ ├─┼──────┼────┼───┼──────┼─────┼────┼────┤ │4 │96年10月26日│期美公司│丁○○│佯稱甲○○因│3萬2,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處理丁○○期│ │ │19頁 │ │ │ │ │ │貨稅金,虧空│ ├────┼────┤ │ │ │ │ │甲○○所屬公│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司公款,致謝│ │、郵局、│47、51、│ │ │ │ │ │明志帳戶遭該│ │第一銀行│55頁 │ │ │ │ │ │公司凍結,故│ │存摺明細│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 │ │ │ │ │ │ │ ├─┼──────┼────┼───┼──────┼─────┼────┼────┤ │5 │96年10月31日│期美公司│丁○○│佯稱甲○○因│2萬5,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處理丁○○期│ │ │20頁 │ │ │ │ │ │貨稅金,虧空│ │ │ │ │ │ │ │ │甲○○所屬公│ │ │ │ │ │ │ │ │司公款,致謝│ │ │ │ │ │ │ │ │明志帳戶遭該│ │ │ │ │ │ │ │ │公司凍結,故│ │ │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6 │96年11月5日 │期美公司│丁○○│佯稱甲○○因│3萬4,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處理丁○○期│ │ │21頁 │ │ │ │ │ │貨稅金,虧空│ ├────┼────┤ │ │ │ │ │甲○○所屬公│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司公款,致謝│ │明細 │51頁 │ │ │ │ │ │明志帳戶遭該│ │ │ │ │ │ │ │ │公司凍結,故│ │ │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7 │96年11月6日 │期美公司│丁○○│佯稱甲○○因│3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 │ │處理丁○○期│ │ │22頁 │ │ │ │ │ │貨稅金,虧空│ ├────┼────┤ │ │ │ │ │甲○○所屬公│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司公款,致謝│ │明細 │52頁 │ │ │ │ │ │明志帳戶遭該│ │ │ │ │ │ │ │ │公司凍結,故│ │ │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8 │96年11月7日 │西港郵局│丁○○│佯稱甲○○因│3萬5,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台南縣│ │處理丁○○期│ │ │23頁 │ │ │ │西港鄉中│ │貨稅金,虧空│ ├────┼────┤ │ │ │山路351 │ │甲○○所屬公│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號) │ │司公款,致謝│ │明細 │52頁 │ │ │ │ │ │明志帳戶遭該│ │ │ │ │ │ │ │ │公司凍結,故│ │ │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9 │96年11月8日 │西港郵局│丁○○│佯稱甲○○因│3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 │ │處理丁○○期│ │ │24頁 │ │ │ │ │ │貨稅金,虧空│ ├────┼────┤ │ │ │ │ │甲○○所屬公│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司公款,致謝│ │存摺明細│47頁 │ │ │ │ │ │明志帳戶遭該│ │ │ │ │ │ │ │ │公司凍結,故│ │ │ │ │ │ │ │ │借款以解除帳│ │ │ │ │ │ │ │ │戶之凍結。 │ │ │ │ ├─┼──────┼────┼───┼──────┼─────┼────┼────┤ │10│96年11月9日 │期美公司│甲○○│佯稱丁○○車│1萬9,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禍受傷住院須│ │ │25頁 │ │ │ │ │ │醫藥費,始可│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1│96年11月13日│成功路郵│丁○○│佯稱丁○○帳│5萬元 │借據並簽│偵一卷第│ │ │ │局(台南│ │戶遭其他債權│ │發55萬元│26-27頁 │ │ │ │市北區成│ │人假扣押,須│ │本票乙張│ │ │ │ │功路6號 │ │先借款償還其│ ├────┼────┤ │ │ │) │ │他債權人,始│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能以帳戶款項│ │明細 │52頁 │ │ │ │ │ │還債。 │ │ │ │ ├─┼──────┼────┼───┼──────┼─────┼────┼────┤ │12│96年11月13日│期美公司│丁○○│佯稱丁○○帳│4萬元 │借據並簽│偵一卷第│ │ │ │ │ │戶遭其他債權│ │發4萬元 │28-29頁 │ │ │ │ │ │人假扣押,須│ │本票乙張│ │ │ │ │ │ │先借款償還其│ ├────┼────┤ │ │ │ │ │他債權人,始│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能以帳戶款項│ │明細 │52頁 │ │ │ │ │ │還債。 │ │ │ │ ├─┼──────┼────┼───┼──────┼─────┼────┼────┤ │13│96年11月16日│期美公司│甲○○│佯稱丁○○住│4萬5,000元│與編號12│偵一卷第│ │ │ │ │ │院須開刀費用│ │款項合併│30頁 │ │ │ │ │ │,始能出院領│ │簽發16萬│ │ │ │ │ │ │款還債。 │ │5,000 元│ │ │ │ │ │ │ │ │本票乙張│ │ │ │ │ │ │ │ ├────┼────┤ │ │ │ │ │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4│96年11月17日│成功路郵│甲○○│佯稱為解除謝│12萬元 │與編號11│偵一卷第│ │ │ │局 │ │明志期貨帳戶│ │款項合併│30頁 │ │ │ │ │ │凍結,須律師│ │簽發16萬│ │ │ │ │ │ │費,始能以帳│ │5,000 元│ │ │ │ │ │ │戶款項還債。│ │本票乙張│ │ │ │ │ │ │ │ ├────┼────┤ │ │ │ │ │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5│96年11月19日│期美公司│甲○○│佯稱為解除謝│12萬元 │簽發12萬│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元本票乙│31頁 │ │ │ │ │ │凍結,須律師│ │張 │ │ │ │ │ │ │費,始能以帳│ ├────┼────┤ │ │ │ │ │戶款項還債。│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6│96年11月23日│期美公司│甲○○│佯稱為解除謝│9萬5,000元│協議書 │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 │32頁 │ │ │ │ │ │凍結,須律師│ ├────┼────┤ │ │ │ │ │費,始能以帳│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戶款項還債。│ │明細 │52頁 │ ├─┼──────┼────┼───┼──────┼─────┼────┼────┤ │17│96年11月24日│成功路郵│甲○○│佯稱為解除謝│14萬5,000 │保管書並│偵一卷第│ │ │ │局 │ │明志期貨帳戶│元 │簽發24萬│33-34頁 │ │ │ │ │ │凍結,須律師│ │元本票乙│ │ │ │ │ │ │費,始能以帳│ │張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 │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8│96年11月24日│成功路郵│甲○○│佯稱須借款至│3萬7,000元│借據並簽│偵一卷第│ │ │ │局 │ │地下錢莊取回│ │發3萬7仟│35-36頁 │ │ │ │ │ │甲○○身分證│ │元本票乙│ │ │ │ │ │ │,始可至銀行│ │張 │ │ │ │ │ │ │以身分證領款│ ├────┼────┤ │ │ │ │ │還債。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2頁 │ ├─┼──────┼────┼───┼──────┼─────┼────┼────┤ │19│96年11月24日│成功路郵│甲○○│佯稱為解除謝│12萬7,000 │借據 │偵一卷第│ │ │ │局 │ │明志期貨帳戶│元 │ │37頁 │ │ │ │ │ │凍結,須律師│ ├────┼────┤ │ │ │ │ │費,始能以帳│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戶款項還債。│ │明細 │53頁 │ ├─┼──────┼────┼───┼──────┼─────┼────┼────┤ │20│96年11月26日│期美公司│丁○○│佯稱丁○○帳│19萬元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戶遭永豐銀行│ │存摺明細│47頁 │ │ │ │ │ │假扣押,須借│ │ │ │ │ │ │ │ │款償還永豐銀│ │ │ │ │ │ │ │ │行後始能以帳│ │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21│96年11月27日│期美公司│丁○○│佯稱丁○○帳│3萬5,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戶遭朋友假扣│ │、郵局存│47、53頁│ │ │ │ │ │押,須借款償│ │摺明細 │ │ │ │ │ │ │還朋友後始能│ │ │ │ │ │ │ │ │以帳戶款項還│ │ │ │ │ │ │ │ │債。 │ │ │ │ ├─┼──────┼────┼───┼──────┼─────┼────┼────┤ │22│96年11月28日│合作金庫│甲○○│佯稱甲○○賣│12萬6,000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北臺南分│ │車以還款,但│元 │存摺明細│47頁 │ │ │ │行 │ │須先清償賣車│ │ │ │ │ │ │ │ │稅金。 │ │ │ │ ├─┼──────┼────┼───┼──────┼─────┼────┼────┤ │23│96年11月28日│期美公司│丁○○│佯稱丁○○帳│4萬8,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戶遭朋友假扣│ │存摺明細│47-48頁 │ │ │ │ │ │押,須借款償│ │ │ │ │ │ │ │ │還朋友後始能│ │ │ │ │ │ │ │ │以帳戶款項還│ │ │ │ │ │ │ │ │債。 │ │ │ │ ├─┼──────┼────┼───┼──────┼─────┼────┼────┤ │24│96年11月29日│期美公司│甲○○│佯稱甲○○賣│2萬5,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車以還款,但│ │存摺明細│48頁 │ │ │ │ │ │須先清償賣車│ │ │ │ │ │ │ │ │稅金。 │ │ │ │ ├─┼──────┼────┼───┼──────┼─────┼────┼────┤ │25│96年11月30日│成功路郵│丁○○│佯稱須借款至│12萬元 │與下項金│偵一卷第│ │ │ │局 │ │地下錢莊取回│ │額合併簽│38頁 │ │ │ │ │ │甲○○身分證│ │發15萬元│ │ │ │ │ │ │,始可至銀行│ │本票乙張│ │ │ │ │ │ │以身分證領款│ │ (發票人│ │ │ │ │ │ │還債。 │ │陳俊偉) │ │ │ │ │ │ │ │ ├────┼────┤ │ │ │ │ │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3頁 │ ├─┼──────┼────┼───┼──────┼─────┼────┼────┤ │26│96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丁○○│佯稱須借款至│3萬元 │與上項金│偵一卷第│ │ │ │南都分行│ │地下錢莊取回│ │額合併簽│38頁 │ │ │ │ │ │甲○○身分證│ │發15萬元│ │ │ │ │ │ │,始可至銀行│ │本票乙張│ │ │ │ │ │ │以身分證領款│ │ (發票人│ │ │ │ │ │ │還債。 │ │陳峻偉) │ │ │ │ │ │ │ │ ├────┼────┤ │ │ │ │ │ │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 │ │明細 │53頁 │ ├─┼──────┼────┼───┼──────┼─────┼────┼────┤ │27│96年11月30日│延平郡王│丁○○│佯稱須付丁偉│2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祠 │ │文高雄凱旋醫│ │明細 │53頁 │ │ │ │ │ │院醫藥費,始│ │ │ │ │ │ │ │ │得出院領款還│ │ │ │ │ │ │ │ │債。 │ │ │ │ ├─┼──────┼────┼───┼──────┼─────┼────┼────┤ │28│96年12月1日 │安中路農│丁○○│佯稱解除謝明│7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會 │ │志戶款項假扣│ │明細 │53頁 │ │ │ │ │ │押,須借款支│ │ │ │ │ │ │ │ │付裁判費。 │ │ │ │ ├─┼──────┼────┼───┼──────┼─────┼────┼────┤ │29│96年12月1日 │安定鄉 │丁○○│佯稱因甲○○│3萬5,000元│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還在住院,借│ │明細 │53頁 │ │ │ │ │ │款支付補習班│ │ │ │ │ │ │ │ │之借款,否則│ │ │ │ │ │ │ │ │帳戶恐遭凍結│ │ │ │ │ │ │ │ │。 │ │ │ │ ├─┼──────┼────┼───┼──────┼─────┼────┼────┤ │ │96年12月3日 │成功路郵│丁○○│佯稱為解除謝│11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30│ │局 │ │明志期貨帳戶│ │明細 │53頁 │ │ │ │ │ │之凍結,須律│ │ │ │ │ │ │ │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31│96年12月3日 │成功路郵│丁○○│佯稱解除謝明│7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局 │ │志帳戶假扣押│ │明細 │53頁 │ │ │ │ │ │,須借款支付│ │ │ │ │ │ │ │ │裁判費。 │ │ │ │ ├─┼──────┼────┼───┼──────┼─────┼────┼────┤ │32│96年12月4日 │西港郵局│丁○○│佯稱須付丁偉│3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凱旋醫│ │明細 │53頁 │ │ │ │ │ │院醫藥費,以│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33│96年12月5日 │西門路郵│甲○○│佯稱為解除謝│13萬8,000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局(台南│ │明志期貨帳戶│元 │明細 │53頁 │ │ │ │市南區西│ │之凍結,須律│ │ │ │ │ │ │門路1段 │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681號 │ │戶款項還債。│ │ │ │ ├─┼──────┼────┼───┼──────┼─────┼────┼────┤ │34│96年12月6日 │金華郵局│甲○○│佯稱為解除謝│15萬元 │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台南市│ │明志期貨帳戶│ │明細 │53頁 │ │ │ │南區健康│ │之凍結,須律│ │ │ │ │ │ │路2段182│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號) │ │戶款項還債。│ │ │ │ ├─┼──────┼────┼───┼──────┼─────┼────┼────┤ │35│96年12月7日 │西港郵局│丁○○│佯稱須付丁偉│2萬5,000元│郵局存摺│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明細 │54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36│96年12月11日│期美公司│丁○○│佯稱甲○○賣│4萬5,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車以還款,但│ │、郵局存│48、54頁│ │ │ │ │ │須先清償賣車│ │摺明細 │ │ │ │ │ │ │稅金。 │ │ │ │ ├─┼──────┼────┼───┼──────┼─────┼────┼────┤ │37│96年12月12日│火車站 │丁○○│佯稱須付丁偉│4萬3,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存摺明細│48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38│96年12月12日│期美公司│丁○○│佯稱為解除謝│9萬元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存摺明細│48頁 │ │ │ │ │ │之凍結,須律│ │ │ │ │ │ │ │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39│96年12月12日│西港郵局│丁○○│佯稱為解除謝│1萬元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存摺明細│48頁 │ │ │ │ │ │之凍結,須律│ │ │ │ │ │ │ │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40│96年12月13日│海寮某統│丁○○│佯稱須付丁偉│3萬3,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一超商 │ │文高雄醫學院│ │存摺明細│48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41│96年12月13日│西港郵局│丁○○│佯稱須付丁偉│3萬2,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存摺明細│48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42│96年12月14日│西港郵局│丁○○│佯稱須付丁偉│5萬元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存摺明細│48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43│96年12月15日│台南縣西│丁○○│佯稱須付丁偉│9萬8,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港鄉慶安│ │文高雄醫學院│ │存摺明細│48-49頁 │ │ │ │宮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 │ │ │ │ ├─┼──────┼────┼───┼──────┼─────┼────┼────┤ │44│96年12月16日│六甲頂郵│丁○○│佯稱須付丁偉│5萬5,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局(台南│ │文高雄醫學院│ │ │39頁 │ │ │ │縣永康市│ │醫藥費,始能│ ├────┼────┤ │ │ │中正南路│ │出院領款還債│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158 號)│ │。 │ │存摺明細│49頁 │ ├─┼──────┼────┼───┼──────┼─────┼────┼────┤ │45│96年12月16日│TOYOTA公│丁○○│佯稱須付丁偉│5萬3,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司 │ │文高雄醫學院│ │ │40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9頁 │ ├─┼──────┼────┼───┼──────┼─────┼────┼────┤ │46│96年12月17日│西港郵局│丁○○│佯稱須付丁偉│5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借據日 │40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期為96.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12.19日)│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9頁 │ ├─┼──────┼────┼───┼──────┼─────┼────┼────┤ │47│96年12月19日│期美公司│丁○○│佯稱須付丁偉│3萬5,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文高雄醫學院│ │(借據日 │40頁 │ │ │ │ │ │醫藥費,始能│ │期為96. │ │ │ │ │ │ │出院領款還債│ │12.19日)│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9頁 │ ├─┼──────┼────┼───┼──────┼─────┼────┼────┤ │48│96年12月22日│慶安宮 │丁○○│佯稱為解除謝│2萬5,000元│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存摺明細│49頁 │ │ │ │ │ │之凍結,須律│ │ │ │ │ │ │ │ │師費始能以帳│ │ │ │ │ │ │ │ │戶款項還債。│ │ │ │ ├─┼──────┼────┼───┼──────┼─────┼────┼────┤ │49│96年12月30日│成功路郵│甲○○│佯稱為解除丁│1萬5,000元│170萬元 │偵一卷第│ │ │ │局 │ │偉文帳戶之凍│ │本票 (發│41頁 │ │ │ │ │ │結,須律師費│ │票人陳俊│ │ │ │ │ │ │始能以帳戶款│ │偉) │ │ │ │ │ │ │項還債。 │ ├────┼────┤ │ │ │ │ │ │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 │ │存摺明細│49頁 │ ├─┼──────┼────┼───┼──────┼─────┼────┼────┤ │50│97年1月7日 │西港鄉某│丁○○│佯稱為解除丁│2萬元 │借據 │偵一卷第│ │ │ │統一超商│ │偉文帳戶之凍│ │ │42頁 │ │ │ │ │ │結,須律師費│ ├────┼────┤ │ │ │ │ │始能以帳戶款│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項還債。 │ │存摺明細│49頁 │ ├─┼──────┼────┼───┼──────┼─────┼────┼────┤ │51│97年1月23日 │合作金庫│甲○○│佯稱為解除謝│1萬7,000元│借據 │偵一卷第│ │ │ │ │ │明志期貨帳戶│ │ │43頁 │ │ │ │ │ │之凍結,須律│ ├────┼────┤ │ │ │ │ │師費始能以帳│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戶款項還債。│ │存摺明細│49頁 │ ├─┼──────┼────┼───┼──────┼─────┼────┼────┤ │52│97年2月19日 │西港郵局│甲○○│佯稱要從丁偉│9,500元 │匯款入臺│偵一卷第│ │ │ │ │ │文帳戶匯175 │ │南郵局被│56頁 │ │ │ │ │ │萬元以償還債│ │告甲○○│ │ │ │ │ │ │務,須借款支│ │帳號0730│ │ │ │ │ │ │付手續費。 │ │751號帳 │ │ │ │ │ │ │ │ │戶之郵政│ │ │ │ │ │ │ │ │國內匯款│ │ │ │ │ │ │ │ │執據 │ │ ├─┼──────┼────┼───┼──────┼─────┼────┼────┤ │53│97年2月20日 │成功路郵│甲○○│佯稱要從丁偉│3萬6,000元│借據及保│偵一卷第│ │ │ │局 │ │文帳戶匯175 │ │管條 │44-45頁 │ │ │ │ │ │萬元以償還債│ ├────┼────┤ │ │ │ │ │務,須借款支│ │合作金庫│偵一卷第│ │ │ │ │ │付手續費。 │ │存摺明細│50頁 │ ├─┼──────┼────┼───┼──────┼─────┼────┼────┤ │合│ │ │ │ │307萬7,500│ │ │ │計│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