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46號原 告 己 ○ 甲○○ 丙○○ 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辛○○ 葉金嫻即合誠商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