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11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1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乙○○與甲○○均係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心公司)之「全民打棒球」網路遊戲會員,於民國98年6 月27日,分別自臺北市○○區○○路二段437巷7弄1號2樓及高雄市○○區○○路733號,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 該網路遊戲網站,並各以「一棒棒修一」、「應援袋鼠」為名,登入該網路遊戲並組隊進行遊戲,嗣其等因故發生爭執,乙○○竟於同年6月27日21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遊戲 玩家得以任意瀏覽之「一般大廳」俱樂部網站聊天室,以「白痴」、「智障」之文字辱罵甲○○,使其感到難堪。嗣經甲○○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紅心公司會員基本資料列印、「全民打棒球」隊友頻道畫面列印、被告登入遊戲時間、IP/ASN查詢結果各1紙及「一般大 廳」俱樂部畫面列印2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證相 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下,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意思之行為。查被告表達上開意見之地點,係在「全民打棒球」網路遊戲之「一般大廳」俱樂部網站聊天室,而上開網址可使不特定之網路瀏覽者上網瀏覽,有「一般大廳」俱樂部畫面列印2紙在卷可考,在該處發生之事,自屬不 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而被告對告訴人以「白痴」、「智障」等文字辱罵,乃客觀上足以使人感受侮辱貶損人格之言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之電腦網路上,刊登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文字,無視他人之名譽權,又犯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