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易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孟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9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孟祥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肆拾捌件均沒收。 事 實 一、羅孟祥係址設高雄市○○區○○路154 號「凱莉精品店」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附表一所載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相關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範圍詳如附表一所載),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前述侵害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6 月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 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向年籍不詳自稱「李小姐」之人購入含附表二所示48件之不詳數量仿冒商標商品後,自同時間起,在「凱莉精品店」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以此方法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因A1(真實姓名年籍詳本院98年度警聲搜字第1869號卷)向警方檢舉「凱莉精品店」疑似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情事,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0分許,至「凱莉精品店」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48件,始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美商高奇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被告羅孟祥於審判程序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辯稱:不知道扣案之48件商品為仿冒品,伊從事保險業十幾年,對於販賣精品此行業不是很內行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154 號「凱莉精品店」負責人,9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0分許,警方至「凱莉精品店」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48件,上開商品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該商品係被告於98年6 月間以每件100 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向自稱「李小姐」之人購入,並在「凱莉精品店」內陳列上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告訴代理人賴麗玉之指述、證人陳麗琇(凱莉精品店銷售員)、黃文通(鑑定人員)證述內容相符(警卷第4 、5 、14、15、46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98年12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7 至12頁)、現場查獲照片8 張(警卷第58至61頁)、鑑定證明書5 份(警卷第18頁、第31至33頁、第4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5份(警卷第20至27頁、第38至42頁、第53、54頁)、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 份(警卷第19頁)、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2 份(警卷第36頁反面、第37頁)在卷及附表二所示商品扣案可資佐證,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不知所購入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云云,惟查「凱莉精品店」前於92年間遭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負責人即被告之妻張芝麗與告訴人和解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被告則因實際上並未經營該店,當時係從事保險相關工作,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核退偵字第299 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6 頁、偵卷第18頁)在卷可佐。「凱莉精品店」既曾遭查獲違反商標法情事,被告之妻張芝麗尚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被告具有相當之智識、經驗,對於其所陳列販售之商品,是否係使用仿冒商標之商品,自應更為謹慎小心以防觸法。然被告供稱:其向自稱「李小姐」之人詢問,該人回答商品均是放的比較久之過季商品,所以才賣比較便宜,但絕非仿冒品等語(本院卷第27頁反面)。被告自稱無「李小姐」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被告若無意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為避免遭查獲而被誤認犯罪之風險,自不會向不詳之人購入大批商品而陳列販賣,被告所為與合法經營之情形有違。且附表所示之GUCCI 、LV等品牌,係為眾所周知之精品品牌,縱使是過季商品,亦不會以如此低之價格販售,被告亦坦承其聽過上開品牌,其竟捨棄其他查證,而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入上開商品,顯然主觀上知悉上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被告前揭所辯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商標法第82條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產品,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98年6 月間某日起至98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非是,且其為警查獲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惟念其已與HERMES、COACH 、DIOR公司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7頁),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所獲利益、販賣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營業規模、仿冒之數量非小及犯後否認犯行所耗費之司法資源等情,諭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 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 │ │證號 │ │ │ ├──┼───────┼──────┼────┼─────┼───────┤ │1 │CHANEL圖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107.03.31 │皮包、皮夾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CHANEL圖 │同上 │00000000│107.03.31 │手鍊、項鍊等 │ ├──┼───────┼──────┼────┼─────┼───────┤ │3 │CHANEL圖 │同上 │00000000│107.03.31 │各種衣服 │ ├──┼───────┼──────┼────┼─────┼───────┤ │4 │CHANEL圖 │同上 │00000000│107.03.31 │各種靴鞋 │ ├──┼───────┼──────┼────┼─────┼───────┤ │5 │CHANEL圖 │同上 │00000000│104.06.30 │眼鏡、太陽眼鏡│ │ │ │ │ │ │等 │ ├──┼───────┼──────┼────┼─────┼───────┤ │6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00000000│103.12.15 │有關衣服、靴鞋│ │ │ │司 │ │ │等 │ ├──┼───────┼──────┼────┼─────┼───────┤ │7 │BURBERRY圖 │同上 │00000000│99.09.15 │衣服、休閒鞋、│ │ │ │ │ │ │圍巾等 │ ├──┼───────┼──────┼────┼─────┼───────┤ │8 │BURBERRY圖 │同上 │00000000│104.04.15 │衣服、靴鞋、圍│ │ │ │ │ │ │巾等 │ ├──┼───────┼──────┼────┼─────┼───────┤ │9 │COACH │美商高奇公司│00000000│105.07.15 │鑰匙環 │ ├──┼───────┼──────┼────┼─────┼───────┤ │10 │CHRISTIAN DIOR│法商克麗絲汀│00000000│104.07.31 │眼鏡、太陽眼鏡│ │ │ │迪奧高巧股份│ │ │等 │ │ │ │有限公司 │ │ │ │ ├──┼───────┼──────┼────┼─────┼───────┤ │11 │HERMES圖 │法商埃爾梅斯│00000000│99.02.28 │鐘錶及其組件 │ │ │ │國際公司 │ │ │ │ ├──┼───────┼──────┼────┼─────┼───────┤ │12 │HERMES圖 │同上 │00000000│107.09.16 │圍巾、頸巾、頭│ │ │ │ │ │ │巾等 │ ├──┼───────┼──────┼────┼─────┼───────┤ │13 │GUCCI圖 │義大利商固喜│00000000│104.08.15 │手提袋、傘、圍│ │ │ │歡固喜公司 │ │ │巾、頸巾、頭巾│ │ │ │ │ │ │等 │ ├──┼───────┼──────┼────┼─────┼───────┤ │14 │LV圖 │法商路易威登│00000000│100.02.28 │手提箱袋、皮夾│ │ │ │馬爾悌耶公司│ │ │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LV皮夾 │2個 │ ├──┼──────────────┼────┤ │2 │LV皮包 │2個 │ ├──┼──────────────┼────┤ │3 │LV雨傘 │1支 │ ├──┼──────────────┼────┤ │4 │LV絲巾 │2件 │ ├──┼──────────────┼────┤ │5 │GUCCI皮夾 │4個 │ ├──┼──────────────┼────┤ │6 │GUCCI雨傘 │1支 │ ├──┼──────────────┼────┤ │7 │GUCCI絲巾 │1件 │ ├──┼──────────────┼────┤ │8 │GUCCI眼鏡 │1支 │ ├──┼──────────────┼────┤ │9 │GUCCI鞋子 │2雙 │ ├──┼──────────────┼────┤ │10 │GUCCI皮包 │1件 │ ├──┼──────────────┼────┤ │11 │CHANEL皮包 │1個 │ ├──┼──────────────┼────┤ │12 │CHANEL褲子 │1件 │ ├──┼──────────────┼────┤ │13 │CHANEL涼鞋 │2雙 │ ├──┼──────────────┼────┤ │14 │CHANEL眼鏡 │2支 │ ├──┼──────────────┼────┤ │15 │CHANEL項鍊 │2條 │ ├──┼──────────────┼────┤ │16 │HERMES手錶 │1只 │ ├──┼──────────────┼────┤ │17 │HERMES絲巾 │1件 │ ├──┼──────────────┼────┤ │18 │DIOR絲巾 │1件 │ ├──┼──────────────┼────┤ │19 │DIOR眼鏡 │1支 │ ├──┼──────────────┼────┤ │20 │COACH手鍊 │3條 │ ├──┼──────────────┼────┤ │21 │BURBERRY鞋子 │1雙 │ ├──┼──────────────┼────┤ │22 │BURBERRY外套 │2件 │ ├──┼──────────────┼────┤ │23 │BURBERRY洋裝 │7件 │ ├──┼──────────────┼────┤ │24 │BURBERRY褲裙 │2件 │ ├──┼──────────────┼────┤ │25 │BURBERRY上衣 │1件 │ ├──┼──────────────┼────┤ │26 │BURBERRY圍巾 │3件 │ ├──┼──────────────┴────┤ │合計│48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