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33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民國65.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77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受僱於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下稱泰德利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其職務內容包括代泰德利公司會計作帳、收款、及倉管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時間,將泰德利公司向寒軒國際大飯店(下稱寒軒飯店)所收取、而應繳回泰德利公司帳戶之如附表所示款項,共新臺幣(下同)89萬8121元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泰德利公司於98年11月間核對帳目後,發現帳款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泰德利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772號卷< 下稱偵卷> 第9 頁、99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卷< 下稱本院1 卷> 第11頁、第63頁、99年度易字第1331號卷< 下稱本院2 卷> 第13頁),核與被害人泰德利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乙○○於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偵1 卷第3 頁、第8 頁);並有被告於98年12 月1日簽立之切結書、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收款明細表、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 卷第19頁至第46頁、第54頁至第57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附表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第2902號判例參照)。故被告雖曾於98年12月14日償還5 萬元、99年6 月30日償還1 萬5000元、扣抵薪資所得2 萬406740元,及於99年10月7 日償還40萬元款項與泰德利公司,此有被告提出之金額40萬元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及協議書在卷可參(見本院2 卷第37至第38頁),惟揆諸上開說明,仍無解於本件業務侵占犯行之成立,核先敘明。被告受僱於泰德利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其職務內容包括代泰德利公司會計作帳、收款、及倉管業務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收取附表所示寒軒大飯店應繳給告訴人公司之款項後,復將其業務上持有屬於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款項,加予侵占入己,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之各次侵占行為,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職於泰德利公司,本應忠實於公司及客戶之委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代收之款項,惟衡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已將如上所述之部分侵占款項償還泰德利公司,有上開協議書在卷足佐,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侵占之金額、所生損害、知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暨斟酌被告所犯本案各罪之態樣相似、時點緊接及其犯案次數等情,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亦與泰德利公司於99年10月7 日協議還款,有該協議書在卷可按(見本院2 卷第37頁),經此偵審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併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君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 發票日 │ 帳單編號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 98.5.07 │ D00-000000 │ 210000 │ ├──┼──────┼────────────┼──────────┤ │ │ │ D00-000000 │ 15000 │ │ 2 │98.6.10 ├────────────┼──────────┤ │ │ │ D00-000000 │ 8400 │ ├──┼──────┼────────────┼──────────┤ │ 3 │ 98.6.15 │ D00-000000 │ 6180 │ ├──┼──────┼────────────┼──────────┤ │ │ │ D00-000000 │ 15600 │ │ │ ├────────────┼──────────┤ │ 4 │ 98.6.17 │ D00-000000 │ 22079 │ │ │ ├────────────┼──────────┤ │ │ │ D00-000000 │ 31200 │ ├──┼──────┼────────────┼──────────┤ │ 5 │ 98.6.18 │ D00-000000 │ 78000 │ ├──┼──────┼────────────┼──────────┤ │ 6 │ 98.6.24 │ D00-000000 │ 19560 │ ├──┼──────┼────────────┼──────────┤ │ │ │ D00-000000 │ 8400 │ │ 7 │ 98.6.29 ├────────────┼──────────┤ │ │ │ D00-000000 │ 9781 │ ├──┼──────┼────────────┼──────────┤ │ │ │ D00-000000 │ 4680 │ │ │ ├────────────┼──────────┤ │ 8 │ 98.7.08 │ D00-000000 │ 3120 │ │ │ ├────────────┼──────────┤ │ │ │ D00-000000 │ 31200 │ ├──┼──────┼────────────┼──────────┤ │ 9 │ 98.7.14 │ D00-000000 │ 9900 │ ├──┼──────┼────────────┼──────────┤ │ │ │ D00-000000 │ 1560 │ │ │ ├────────────┼──────────┤ │ │ │ D00-000000 │ 6720 │ │10 │ 98.7.23 ├────────────┼──────────┤ │ │ │ D00-000000 │ 5040 │ │ │ ├────────────┼──────────┤ │ │ │ D00-000000 │ 18300 │ ├──┼──────┼────────────┼──────────┤ │11 │ 98.8.03 │ D00-000000 │ 4680 │ ├──┼──────┼────────────┼──────────┤ │ │ │ D00-000000 │ 1560 │ │ │ ├────────────┼──────────┤ │ │ │ D00-000000 │ 1680 │ │12 │ 98.8.05 ├────────────┼──────────┤ │ │ │ D00-000000 │ 15000 │ │ │ ├────────────┼──────────┤ │ │ │ D00-000000 │ 2640 │ ├──┼──────┼────────────┼──────────┤ │ │ │ D00-000000 │ 97500 │ │13 │ 98.8.12 ├────────────┼──────────┤ │ │ │ D00-000000 │ 4500 │ ├──┼──────┼────────────┼──────────┤ │14 │ 98.8.26 │ D00-000000 │ 10620 │ ├──┼──────┼────────────┼──────────┤ │ │ │ D03-9A0100 │ 95400 │ │15 │ 98.10.30 ├────────────┼──────────┤ │ │ │ D03-9A0106 │ 89501 │ ├──┼──────┼────────────┼──────────┤ │16 │ 98.12.1 │ D03-9C0006 │ 70320 │ ├──┴──────┴────────────┼──────────┤ │總計 │ 898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