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月霞 被 告 張福仁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3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被告張福仁係址設高雄縣永安鄉○○路光明三巷70號「玉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銓公司)之負責人,因積欠碧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碧國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654 萬1,317 元未給付,經債權人碧國公司先持玉銓公司遭退票之付款支票(共計163 萬1,044 元),聲請對玉銓公司財產為假扣押,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294 號裁定准許後,由債權人碧國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引導本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玉銓公司實際營業廠房高雄縣永安鄉○○路光明三巷65號查封如附表所示之營業機器,並於如附表所示查封物品上黏貼本院封條。詎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已遭查封並為查封之標示,並已由本院進行鑑價,預定於97年11月18日10時許,在上揭玉銓公司廠房現場公開拍賣,竟基於毀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與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標示效力之犯意,於97年7 月17日(即經本院委託鑑定如附表所示物品價格之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淵公司)到場勘估之日)至97年11月18日(即預定公開拍賣如附表所示查封物品之日)間某日,將前開已鑑價完畢預為拍賣之如附表所示查封物品予以隱匿,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而毀損碧國公司之債權。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7年11月18日9 時到場執行公開拍賣,赫見上揭置放如附表所示查封物品之廠房竟已夷為平地,如附表所示之查封物品遭隱匿不翼而飛,始悉上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63 萬1,04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福仁被訴損害債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 一 │ 吹袋機 │4台│ ├──┼────┼──┤ │ 二 │ 裁剪機 │3台│ ├──┼────┼──┤ │ 三 │ 印刷機 │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