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李登業(原名:李壬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780號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李登業(原名:李壬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