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吳美慧、陳建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4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吳美慧 債 務 人 陳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